Section § 11146

Explanation
本法为特定条款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首先,它解释了“州机构”包括各种政府机构,但不包括立法机关,其定义见单独的条款。其次,它将“申报人”定义为州机构中因其职务角色而必须提交经济利益申报表的任何人。这些申报人要求在其他相关条款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111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州机构至少每年两次向其每位提交报告或披露文件的员工提供关于适用于其公务行为的道德法规和规章的指导课程,以确保他们理解并遵守道德标准。

Section § 111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机构至少保留所有参加岗前培训课程人员的记录五年。这些记录必须包括姓名、职务和参加日期。此外,这些记录被视为公共记录,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根据特定的公共记录规定查看和复制它们。

Section § 111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被称为“申报人”的个人参加岗前培训课程。对于在2003年1月1日已任职的申报人,需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课程,然后从2005年开始每两年参加一次。对于在2003年1月1日之后成为申报人的人员,需要在其任职后六个月内完成课程,然后从下一个奇数年开始每两年重新参加一次。

Section § 11146.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与州机构合作的人员已通过其他州机构或立法机关完成了同等的道德伦理课程,则无需重新参加第11146.3条规定的道德伦理培训。此外,州机构可以合作举办联合培训课程,多个机构的申报人可以参加,只要课程与他们的公务职责相关。在举办这些课程之前,机构必须咨询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和总检察长,以确保课程内容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