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部门和机构宽带和数字素养办公室
Section § 11549.50
Section § 11549.52
Section § 11549.53
本法律条款赋予一个办公室在全州范围内建立和管理中程宽带网络的权力。它负责与其他实体签订合同以获取必要的商品和服务,并可以采取必要行动来开发、维护和运营该网络,包括设立农村交换点。
一名第三方管理人将负责网络的管理,该管理人必须是设在加利福尼亚州的非营利实体,并具有向公共机构提供宽带的经验。此外,该办公室促成的合同不受《公共合同法》某些要求的约束。
Section § 11549.5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委员会与第三方管理者合作,协助开发加州开放接入中程宽带网络的职责。他们负责确定哪些地方需要新的宽带基础设施,特别是那些目前缺乏接入和容量的区域,或者未来需求可能超过供应的区域。
该法律优先考虑可以迅速建设的区域,以及那些能够为学校、医疗机构和部落土地等服务不足地区提供经济实惠的最后一英里宽带连接的区域。委员会还与利益攸关方合作,确定适合建设基础设施的州高速公路路权。
委员会征求公众意见以指导网络设计,并被要求对与其他机构共享的专有信息保密。该办公室负责网络的整体开发,确保考虑来自各方的技术建议。
Section § 11549.55
这项法律允许在建设全州开放接入中程宽带网络时,采用设计-建造方式,且不受通常的采购限制。该网络建设可以继续使用这种方法,在2024年1月1日之后,直至网络建成。负责该项目的实体,例如交通部,也可以使用施工经理/总承包商模式,不受通常的金额限制。法律还允许采用工作订单承包模式,但要求承包商必须经过预审,并提供清晰的投标文档。合同初始期限为12个月,并可选择延长。承包商需要提供适当的担保和保险。这项法律确保这些建设过程不会改变现有的法律权利或救济措施。此外,用于该项目的资金不被视为特定公路法典条款下的交通资金。
Section § 11549.56
本法律侧重于加州全州开放接入中程宽带网络的开发和使用。首先,它要求所有州机构合作,加快宽带网络的交付和许可。其次,它建议可以制定规则,鼓励或强制使用该网络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参与为低收入消费者提供折扣服务的计划。此外,制定法规的常规程序不适用于该宽带网络的特定规则。最后,它允许为该网络租赁公共财产时可以低于市场价值,承认该网络服务于公共利益。
Section § 11549.57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全州中程宽带网络应如何管理。该网络可以制定用户政策和管理措施,以确保高效运行。它必须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此外,法律鼓励长期接入未使用的“暗光纤”,理想情况下至少20年,并考虑增加冗余管道容量以进行网络扩展。只有当光纤使用协议的速度与根据本章建造的其他网络的速度相当时,才能签订此类协议。本条款还允许共享暗光纤以支持教育研究网络。
Section § 11549.58
本法律概述了负责监督全州开放接入中程宽带网络的部门的职责。它任命了一名宽带事务副主任,作为相关方的主要联络人,并责成一个宽带咨询委员会监督网络的建设。该委员会由来自不同州部门和实体的多方代表组成,在第一年每月开会,之后每季度开会。
管理该网络的第三方管理者必须向该委员会征求指导意见。在2022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必须向立法机关的预算委员会提交关于网络状况的报告,内容包括网络的长度、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使用情况、已连接的家庭数量、支出以及未来目标。此外,任何新的网络合同必须在60天内在公共地图上进行更新。
Section § 11549.59
本法案在加州州财政部设立了州中程宽带企业基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全州开放接入中程宽带网络的其他用户必须支付费用,这些费用将存入该基金。这笔资金用于该宽带网络的维护、运营、维修和扩建。
截至2027年7月1日,资金可不受财政年度限制持续使用;此后,则需要立法机关拨款。所有与网络相关的开支将由该基金或其他合法可用资金支付。任何出售网络相关资产所得的收入也将存入该基金,一旦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任何剩余收入将返还至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