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平衡委员会总则
Section § 15600
Section § 15602
如果有人被选入州平衡委员会,但不住在他们被选的区域,或者他们搬出了自己的区域,他们的职位就会空缺。但是,如果该成员在选举或任命时最初是合格的,他们不会仅仅因为立法机关在其任期内改变了区域边界而失去职位。
Section § 1560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平衡委员会的成员(他们代表州的平衡区)的年薪在法律的另一部分有详细说明。此外,法律还要求这些成员全职为州履行职责,这些职责由宪法和州法律明确规定。
Section § 15604
董事会有权任命一名秘书,决定其工作内容,并确定其薪水。秘书的任期由董事会全权决定。此外,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雇用专家和文书人员,以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15605
Section § 15606
加州的州平衡委员会(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肩负着几项关键职责。他们为自己的运作制定规则,并记录其活动。他们指导地方税务委员会和评估员如何评估财产税,以确保全州范围内的统一性。这包括开发标准化表格,并针对不同的地方需求提供调整说明。他们还特别制定了关于评估占有权益的规则。如果地方评估员不遵守法律,委员会可以将其告上法庭,由总检察长负责处理此案。所有这些都是法律强制要求的。
Section § 15606.1
本法律条款确保第15606条中提及的职责和指导方针也涵盖那些像地方财产一样征税的移动房屋和浮动房屋。
Section § 15608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负责依照法律指导评估员履行其职责。如果需要,委员会还可以就与这些职责相关的任何法律问题向总检察长寻求法律意见。
Section § 15609
本节规定了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规则。委员会需要每月举行例会,并且其中至少一次会议必须每季度在萨克拉门托举行。主席决定具体的日期和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特别会议。在任何会议期间,委员会都可以处理其事务并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15609.5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加州关于行政程序的一些规定不适用于某个特定的委员会。但是,它也规定了对单方通信(即在另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与法官或决策者进行的沟通)的限制仍然适用,具体规定见法律的另一部分。这些规定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611
Section § 1561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检查负责评估财产和征收税款的地方官员的工作。他们可以作为整个委员会、单独地,或者通过指定的代表来执行此项工作。如果认为对调查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要求这些官员提供任何相关记录,并就他们的评估和税款征收活动提供证词。
Section § 15613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发出传票,以便证人出庭,或收集书籍、记录、账目或文件等资料供其审查。传票必须由委员会成员或秘书签署,并且可以由任何人送达。
Section § 15614
Section § 15615
如果你收到传票但无正当理由不予理会,你将欠州政府500美元。同样的罚款也适用于任何拒绝遵守委员会规定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官员。这笔罚款可以通过在本州任何地方提起的法律诉讼来强制执行。
Section § 15616
本节要求委员会为州长编写一份年度报告,并由州政府支付印刷费用。
该报告必须包括各县、市或镇由州政府评估和地方评估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评估价值。报告还应提供委员会管理的其他税收信息。
此外,委员会可以纳入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或建议。
Section § 15617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要求任何了解某项业务或保管其记录的人出席并出示这些文件供检查。该人必须提供信息并宣誓作证,说明该业务或组织的情况。
Section § 15618
Section § 15618.5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无论是作为一个整体、单独地,还是通过其工作人员,直接从机动车辆管理局获取被许可人的全脸照片。这专门用于执行法律另一条款中提及的任务和职责。
Section § 15619
本法律条款旨在对某些商业事务信息保密,特别是关于公司的报告和财务状况。州平衡委员会的现任或前任成员及其雇员,以及审计长,均不得披露法律未强制公开的详细信息。这包括审查过的商业记录、任何非公开的评估或税款,以及与公司收益相关的保密请求。但是,在例外情况下,执法部门和特定的政府机构可以为调查目的查阅这些记录。某些直接参与公司财务事务的个人,如遗嘱执行人或担保人,也可以获得相关的税务信息。州长可以允许其他州官员查阅这些报告,但信息必须保密,除非州长另有指示。违反此保密规定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5620.5
Section § 15624
Section § 15625
这项法律禁止州平衡委员会的成员和雇员从事与其财产税管理职责相冲突的工作或商业活动。他们不得接受与财产税相关的咨询报酬或礼物。
如果委员会成员违反此规定,将被视为严重渎职。如果雇员违反此规定,他们可能会被解雇,并需遵循特定的纪律处分程序。
Section § 15626
这项法律被称为“1990年昆廷·L·科普利益冲突法”,它要求加州税务委员会的成员披露他们从即将作出的决定所涉当事方那里收到的任何竞选捐款,如果金额达到250美元或更多。如果这些捐款构成利益冲突,他们应避免参与决策,除非他们在30天内退还捐款。参与听证会的当事方也必须向委员会成员披露他们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捐款。如果涉及公司,其控股股东也必须遵守这些披露规定。如果委员会成员的投票是法律必需的,且并非仅仅为了打破平局,那么投票仍然可以进行。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轻罪指控、四年内禁止竞选公职或游说,以及罚款。这些起诉必须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的四年内启动,并且法律中定义了各种术语以明确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