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平衡委员会(BOE)的设立,并概述了其具体职责和责任。 州平衡委员会负责财产税评估调整、县级评估水平衡量、对特定公用事业财产和保险公司的征税,以及酒精饮料的消费税。它还管理各种税收豁免并接收所有权变更声明。 委员会保留了在特定财政年度调整机动车燃油税的职责。上诉听证会的职能已移交给税务上诉办公室,并对2017年未决案件有具体规定。 州平衡委员会的员工保留其职位,部分从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调回的员工也回到原岗。委员会可以任命执行董事并招聘必要的公务员。 委员会成员有办公室限制和人员限制,不得干预预算或立法程序。前委员会成员或工作人员在委员会听证会上代表他人之前,需经过一段等待期。
(e)Copy CA 政府 Code § 15600(e)
(1)Copy CA 政府 Code § 15600(e)(1) (A) 委员会应保留所有在州公务员系统任职的雇员,包括临时雇员,这些雇员从事(b)款所述职能的履行。这些人员的身份、职位和权利不应因其留用而受影响,并应根据《州公务员法》(第5编第2部分(自第18500条起))继续由他们保留,但其职责属于免于公务员制度的职位除外。
(B)CA 政府 Code § 15600(e)(1)(B) 尽管有(A)项的规定,所有在州公务员系统任职的雇员,包括临时雇员,凡从事(b)款第(6)、(7)或(8)项所述职能且根据第15570.26条已转至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的,应调回委员会。这些人员的身份、职位和权利不应因其调动而受影响,并应根据《州公务员法》(第5编第2部分(自第18500条起))继续由他们保留,但其职责属于免于公务员制度的职位除外。根据本项调动的所有雇员的人事档案应转至委员会。
(C)CA 政府 Code § 15600(e)(1)(C) 委员会应承继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所有与(b)款第(6)、(7)和(8)项所述职能履行相关的权利和财产,所有这些相关权利和财产应调回委员会。如有必要,总务部应确定财产的转移地点。
(2)CA 政府 Code § 15600(e)(2) 委员会也可根据立法机关通过预算批准,聘用公务员人员以履行(b)款所述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3)CA 政府 Code § 15600(e)(3) 委员会应保留根据第15604条任命执行董事并规定和执行其职责的权力。
(f)CA 政府 Code § 15600(f) 由均衡区选民选出的每位委员会成员应仅在萨克拉门托设一个办公室,并设一个地区办公室。
(g)CA 政府 Code § 15600(g) 由均衡区选民选出的每位委员会成员应配备两名根据《加州宪法》第七条第4款免于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以及立法机关通过预算批准的任何其他公务员职位。
(h)Copy CA 政府 Code § 15600(h)
(1)Copy CA 政府 Code § 15600(h)(1) 委员会成员无权任命、罢免、纪律处分、指派、重新指派、晋升、降职或向委员会的任何雇员发布命令,包括但不限于职业行政指派职位和其他非公务员经理。
(2)CA 政府 Code § 15600(h)(2) 执行董事全权负责为委员会选拔职业行政指派职位人员和其他非公务员经理。
(i)CA 政府 Code § 15600(i) 委员会成员不得修改或批准委员会或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的预算变更提案。执行董事应修改或批准委员会的所有预算变更提案。
(j)CA 政府 Code § 15600(j) 委员会成员不得干预或影响委员会或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的立法分析、收入分析过程,或州长或立法机关要求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技术援助。
(k)CA 政府 Code § 15600(k) 所有委员会成员的采购应通过总务部办理。
(l)Copy CA 政府 Code § 15600(l)
(1)Copy CA 政府 Code § 15600(l)(1) 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委员会任期届满一年内或离职一年内,在委员会听证会上代表他人。
(2)CA 政府 Code § 15600(l)(2) 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该成员处离职一年内,在委员会听证会上代表他人。
(m)CA 政府 Code § 15600(m) 本条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在本部分中使用“秘书”一词时,其指“执行董事”。

就本部分而言,“秘书”一词指“执行董事”。

Section § 156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选入州平衡委员会,但不住在他们被选的区域,或者他们搬出了自己的区域,他们的职位就会空缺。但是,如果该成员在选举或任命时最初是合格的,他们不会仅仅因为立法机关在其任期内改变了区域边界而失去职位。

如果被选为州平衡委员会成员的人不是其被选区居民,或者该委员会成员不再是其被选区居民,则委员会中出现空缺。但在选举或任命时正式合格的成员,不应在其任期内仅因立法机关对平衡区边界所做的任何改变而丧失资格。

Section § 15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平衡委员会的成员(他们代表州的平衡区)的年薪在法律的另一部分有详细说明。此外,法律还要求这些成员全职为州履行职责,这些职责由宪法和州法律明确规定。

代表本州平衡区之一的州平衡委员会每位成员的年薪,由第1部分第6章(自第11550条起)规定。该成员应将其全部时间投入州服务,履行本州宪法和法规赋予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Section § 15604

Explanation

董事会有权任命一名秘书,决定其工作内容,并确定其薪水。秘书的任期由董事会全权决定。此外,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雇用专家和文书人员,以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可以任命其秘书,并规定和执行其职责。秘书的任期由董事会决定,并应获得董事会规定的报酬。董事会可以雇用其认为必要的专家和文书助理,以履行其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156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秘书的职责。秘书必须详细记录委员会会议,收集并报告财产评估数据,并与地方官员合作处理税收法律事务。每年,秘书都会为州长准备一份报告,并根据委员会的指示分发。秘书还有权在全州范围内管理宣誓。

Section § 15606

Explanation

加州的州平衡委员会(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肩负着几项关键职责。他们为自己的运作制定规则,并记录其活动。他们指导地方税务委员会和评估员如何评估财产税,以确保全州范围内的统一性。这包括开发标准化表格,并针对不同的地方需求提供调整说明。他们还特别制定了关于评估占有权益的规则。如果地方评估员不遵守法律,委员会可以将其告上法庭,由总检察长负责处理此案。所有这些都是法律强制要求的。

州平衡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政府 Code § 15606(a) 制定其自身的管理规则和业务办理规则。
(b)CA 政府 Code § 15606(b) 记录其所有议事程序。
(c)CA 政府 Code § 15606(c) 制定规则和条例,以规范地方平衡委员会在平衡税收时以及评估员在评估时的工作,包括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1611.5条的要求,地方平衡委员会审议和采纳书面事实认定书的统一程序。
(d)CA 政府 Code § 15606(d) 制定并强制使用所有用于财产税评估的表格,包括用于申请评估减免的表格。
(e)CA 政府 Code § 15606(e) 准备并发布评估员指南,旨在促进全州及其地方征税管辖区在财产税评估方面的一致性。其可根据不同的地方情况以及应税财产的性质和条件差异调整指南,以其判断认为必要的方式实现这种一致性。
(f)Copy CA 政府 Code § 15606(f)
(c)Copy CA 政府 Code § 15606(f)(c)、(d)和(e)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与财产种类分类和评估程序相关的规则、条例、指南和表格。
(g)CA 政府 Code § 15606(g) 制定规则和条例,以规范地方平衡委员会在平衡税收时以及评估员在评估占有权益时的评估和平衡工作。
(h)CA 政府 Code § 15606(h) 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强制评估员或任何市县税务官员遵守任何法律规定,或委员会根据(c)款采纳的、规范财产评估或征税的任何规则或条例。总检察长应在此诉讼中代表委员会。
本节规定具有强制性。

Section § 1560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保第15606条中提及的职责和指导方针也涵盖那些像地方财产一样征税的移动房屋和浮动房屋。

第15606条中规定的职责、规则、规章和指示应包括针对须缴纳地方财产税的移动房屋和浮动房屋的规定。

Section § 156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理事会提出的任何新规则或规定,只有在理事会本身批准后才能生效。任何其他法律都不能凌驾于这项要求之上。

Section § 156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将根据第15606条和第15608条的描述,为评估员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并且不要求报销相关费用。

Section § 15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至少每年召集评估员聚会一次,讨论并解决与评估和税收法律相关的问题。他们还旨在使全州的税收流程更加一致。

Section § 15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负责依照法律指导评估员履行其职责。如果需要,委员会还可以就与这些职责相关的任何法律问题向总检察长寻求法律意见。

委员会应当就评估员根据法律所承担的职责进行指导、建议和指示。在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它可以就与此类职责相关的任何法律问题征求总检察长的意见。

Section § 1560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规则。委员会需要每月举行例会,并且其中至少一次会议必须每季度在萨克拉门托举行。主席决定具体的日期和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特别会议。在任何会议期间,委员会都可以处理其事务并履行其职责。

委员会应每月在主席指示的州内时间和地点举行例会。至少每季度在萨克拉门托举行一次例会。委员会可在主席指示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特别会议。在任何会议上,委员会可以处理任何及所有事务,并履行其被赋予的所有职责,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发布和记录任何及所有命令和裁决。

Section § 156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加州关于行政程序的一些规定不适用于某个特定的委员会。但是,它也规定了对单方通信(即在另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与法官或决策者进行的沟通)的限制仍然适用,具体规定见法律的另一部分。这些规定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5609.5(a) 尽管有第11425.10条规定,并且除非(b)款另有规定,第1部分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和第5章(自第11500条起)不适用于该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15609.5(b) 单方通信应受限制,具体规定见第1部分第4.5章第7条(自第11430.10条起)。
(c)CA 政府 Code § 15609.5(c) 本条应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与来自加州、其他州和联邦政府的各类官员和雇员,以及任何可能协助其工作的人员进行讨论和会晤。

Section § 15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无论是作为一个整体还是通过其成员,访问各个县市。这些访问的目的是检查财产,确定其价值,并收集必要的信息,以确保在不同地区公平一致地评估税款。

Section § 15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检查负责评估财产和征收税款的地方官员的工作。他们可以作为整个委员会、单独地,或者通过指定的代表来执行此项工作。如果认为对调查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要求这些官员提供任何相关记录,并就他们的评估和税款征收活动提供证词。

委员会可以作为委员会整体、单独地,或通过其正式委任的代表,检查任何职责涉及财产税评估和税款征收的地方官员的工作。它可以要求此类官员出示其保管的任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与特定财产评估相关的记录,并就其认为对其调查有用的评估和税款征收事宜提供证词。

Section § 15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发出传票,以便证人出庭,或收集书籍、记录、账目或文件等资料供其审查。传票必须由委员会成员或秘书签署,并且可以由任何人送达。

委员会可以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或要求在其、其秘书、其任何成员或其指定的任何代表面前出示书籍、记录、账目和文件。此类传票应由委员会成员或其秘书签署,并可由任何人送达。

Section § 1561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法律要求作为证人出庭或向委员会调查提供文件,但拒绝或未能这样做,他们可能会被判藐视罪。如果他们还拒绝回答相关问题,法院可以对他们处以最高 $500 的罚款,或最高五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5615

Explanation

如果你收到传票但无正当理由不予理会,你将欠州政府500美元。同样的罚款也适用于任何拒绝遵守委员会规定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官员。这笔罚款可以通过在本州任何地方提起的法律诉讼来强制执行。

任何收到传票但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或忽视服从传票的人,以及任何拒绝遵守委员会规定规则或拒绝履行规则中规定职责的官员,应向州政府缴纳五百美元 ($500),该款项可由委员会以其名义提起诉讼追回。此类诉讼可在本州任何县提起和审理。

Section § 1561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为州长编写一份年度报告,并由州政府支付印刷费用。

该报告必须包括各县、市或镇由州政府评估和地方评估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评估价值。报告还应提供委员会管理的其他税收信息。

此外,委员会可以纳入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或建议。

委员会应每年向州长提交报告,该报告应由州政府承担费用印刷。报告应显示:
(a)CA 政府 Code § 15616(a) 各县由州政府评估和地方评估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各建制市或镇由州政府评估和地方评估的财产的评估价值。
(b)CA 政府 Code § 15616(b) 有关其管理的其他税收的信息。
(c)CA 政府 Code § 15616(c) 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信息和建议。

Section § 15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要求任何了解某项业务或保管其记录的人出席并出示这些文件供检查。该人必须提供信息并宣誓作证,说明该业务或组织的情况。

委员会可以要求任何了解某人业务(该人本身或其财产受委员会评估)或保管该人账簿、账目和文件的人,到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面前出席,并带来该人持有和控制下的任何账簿、账目或文件供检查,并宣誓作证,涉及与该人的组织或业务相关的任何事项。

Section § 156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检查那些必须向其报告的人,或者了解这些报告人事务的人的记录、账目和文件。委员会可以作为整体、单独地或通过其工作人员来执行这项检查。

Section § 156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无论是作为一个整体、单独地,还是通过其工作人员,直接从机动车辆管理局获取被许可人的全脸照片。这专门用于执行法律另一条款中提及的任务和职责。

尽管有《车辆法典》第 (1808.5) 条的规定,委员会,作为整体,或单独地,或通过其工作人员,可以直接从机动车辆管理局获取被许可人的全脸雕刻图片或照片的副本,以执行第 (15600) 条所述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Section § 156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对某些商业事务信息保密,特别是关于公司的报告和财务状况。州平衡委员会的现任或前任成员及其雇员,以及审计长,均不得披露法律未强制公开的详细信息。这包括审查过的商业记录、任何非公开的评估或税款,以及与公司收益相关的保密请求。但是,在例外情况下,执法部门和特定的政府机构可以为调查目的查阅这些记录。某些直接参与公司财务事务的个人,如遗嘱执行人或担保人,也可以获得相关的税务信息。州长可以允许其他州官员查阅这些报告,但信息必须保密,除非州长另有指示。违反此保密规定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或两者并罚。

州平衡委员会的任何现任或前任成员,或其雇用的任何代理人,或审计长,或前任审计长,或审计长或前任审计长雇用的任何人员,或任何曾从上述任何官员或人员处获取信息的人员,均不得以法律未规定的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以下任何有关向委员会报告的公司商业事务的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5619(a) 在审查任何公司的账簿和账目期间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获得的,且法律不要求向州平衡委员会报告的,有关该公司商业事务的任何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5619(b) 州平衡委员会依照法律从任何公司获得的,除评估和征收的税款金额以外的任何信息,但法律要求公开其信息的公司除外。
(c)CA 政府 Code § 15619(c) 准公共公司报告中包含的,与其收益处置相关的任何特定信息项目,如果该公司在提交报告时通过书面函件明确说明这些项目并提出请求,要求将其作为机密处理。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执法机构、大陪审团、监事会或其根据第25303条对估税员办公室进行调查的正式授权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以及州其他经正式授权的立法或行政机构根据其审查这些记录的授权,审查这些记录和报告。
继承人、接管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受让人和担保人,如果直接相关,可以获得有关计税依据中包含的项目以及任何未缴税款或应收税款的金额、利息和罚款的信息。
州长可以授权其他州官员审查这些报告。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获得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州长可以指示本节中提及的任何信息予以公开。
任何违反本节的行为均属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由法院酌情决定。

Section § 15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提交所需报告的截止日期延长最多30天。

Section § 156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制定一项政策,以接受那些通过邮寄或商业递送服务寄送,但邮戳日期晚于法定截止日期的迟交文件、付款或退款申请。然而,这项政策本身并不延长截止日期。

Section § 15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租用或租赁任何财产,无论是房屋等不动产还是其他动产,供其使用或开展工作。但是,他们首先需要获得总务部的书面批准。

Section § 15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出售州税收法律的副本、地图及其他文件。委员会还可以为这些物品设定价格。

Section § 15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任何地方政府(包括县、市或市县)或估价官,向州委员会寻求帮助,以获得其他法律未涵盖的服务。委员会可以签订合同提供这些服务,但必须遵守总务局局长制定的规定,并且收取的费用至少要覆盖成本。具体来说,立法机构希望委员会能根据请求,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审计师和评估师,以协助审查个人财产税。每年,委员会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他们收到了多少帮助请求以及如何处理这些请求。从这些合同中获得的所有资金都将上缴州财政,用于支持委员会的预算。

Section § 15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州平衡委员会的成员和雇员从事与其财产税管理职责相冲突的工作或商业活动。他们不得接受与财产税相关的咨询报酬或礼物。

如果委员会成员违反此规定,将被视为严重渎职。如果雇员违反此规定,他们可能会被解雇,并需遵循特定的纪律处分程序。

(a)CA 政府 Code § 15625(a) 州平衡委员会的成员及其雇员不得为任何个人、公司或企业,或为其自身利益从事任何营利性职业、行业、业务或职务,而该职业、行业、业务或职务与其作为委员会成员和雇员的财产税职责不符或涉及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应包括从私人或公司收取与财产征税或评估相关的咨询或其他服务的报酬或礼物。
(b)CA 政府 Code § 15625(b) 委员会任何成员违反 (a) 款规定,应构成渎职。
(c)CA 政府 Code § 15625(c) 委员会任何雇员违反 (a) 款规定,应作为解雇理由。任何此类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5部第2章第8节第3条(自第19570条起)执行。

Section § 15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1990年昆廷·L·科普利益冲突法”,它要求加州税务委员会的成员披露他们从即将作出的决定所涉当事方那里收到的任何竞选捐款,如果金额达到250美元或更多。如果这些捐款构成利益冲突,他们应避免参与决策,除非他们在30天内退还捐款。参与听证会的当事方也必须向委员会成员披露他们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捐款。如果涉及公司,其控股股东也必须遵守这些披露规定。如果委员会成员的投票是法律必需的,且并非仅仅为了打破平局,那么投票仍然可以进行。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轻罪指控、四年内禁止竞选公职或游说,以及罚款。这些起诉必须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的四年内启动,并且法律中定义了各种术语以明确预期。

(a)CA 政府 Code § 15626(a) 本节应被称为“1990年昆廷·L·科普利益冲突法”,并可援引此名称。
(b)CA 政府 Code § 15626(b) 在对加州税务委员会待决的任何裁决程序作出任何决定之前,每位成员如果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在过去12个月内从当事方或当事方代理人,或从任何参与方或参与方代理人处收到了总额为二百五十美元 ($250) 或更多的捐款,应在程序记录中披露该事实。
(c)CA 政府 Code § 15626(c) 任何成员如果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在过去12个月内从当事方或当事方代理人,或从任何参与方或参与方代理人处收到了总额为二百五十美元 ($250) 或更多的捐款,并且该成员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参与方在该决定中拥有财务利益(如第9编第7章第1条(自第87100节起)所用术语),则不得作出、参与作出或以任何方式试图利用其官方职位影响委员会待决的任何裁决程序中的决定。
(d)CA 政府 Code § 15626(d) 尽管有 (c) 款规定,如果成员收到一笔捐款,该捐款本应根据 (c) 款要求取消其资格,但该成员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捐款以及委员会待决的裁决程序之日起30天内退还了该捐款,则该成员参与该程序应被视为合法。
(e)CA 政府 Code § 15626(e) 委员会待决的裁决程序的当事方或参与方,应在程序记录中披露其或其代理人在过去12个月内向委员会任何成员作出的总额为二百五十美元 ($250) 或更多的任何捐款。
(f)CA 政府 Code § 15626(f) 当一家不公开公司是委员会待决的裁决程序的当事方或参与方时,其控股股东须遵守本节规定的披露要求。
(g)CA 政府 Code § 15626(g) 就本节而言,如果审计长的一名副手出席委员会会议并代表审计长投票,该副手应披露向审计长作出的捐款,并应根据本节的要求取消该副手的投票资格。
(h)CA 政府 Code § 15626(h)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15626(h)(1) “捐款”具有第82015节及其所采纳的法规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2)CA 政府 Code § 15626(h)(2) “当事方”指委员会待决的裁决程序的标的任何人。
(3)CA 政府 Code § 15626(h)(3) “参与方”指非当事方但积极支持或反对委员会待决的裁决程序中某项特定决定,并且在该决定中拥有财务利益的任何人,如第9编第7章第1条(自第87100节起)所述。如果某人亲自游说委员会成员或雇员,亲自在委员会前作证,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委员会成员,则该人积极支持或反对某项特定决定。
(4)CA 政府 Code § 15626(h)(4) “代理人”指代表委员会待决的裁决程序的当事方或参与方的任何人。如果作为代理人行事的人同时也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或其他公司,或类似实体或公司的雇员或成员,则该实体或公司和该人均为代理人。
(5)CA 政府 Code § 15626(h)(5) “委员会待决的裁决程序”指已安排并根据第11125节的要求作为委员会会议通知上的一个事项出现的裁决事项,作为委员会成员进行行政听证的争议事项。同意议程事项不包括在内,除非该事项此前曾作为非同意事项出现在议程上,或已从同意议程中移除以进行单独讨论和投票,或该事项是成员此前已联系工作人员或当事方的事项。
(6)CA 政府 Code § 15626(h)(6) 如果某成员在裁决程序首次出现在董事会会议通知上之后,有事实引起其个人注意,表明该成员收到了根据分节 (c) 规定需要取消资格的捐款,或者该成员在听证会开始之前以及在此事任何后续决定之前,收到了董事会工作人员的书面通知,告知在董事会面前的特定、具名的裁决程序中,特定当事方、不公开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在该事项中拥有经济利益的任何参与方,或其代理人,在过去 12 个月内作出了总额为二百五十美元 ($250) 或以上的捐款,则该成员知晓或有理由知晓该捐款。每位成员应在提交竞选声明时,向董事会工作人员提供其每份竞选声明的副本。
捐款通知应采用董事会根据其通过的规则规定的表格,以便工作人员对每个当事方、参与方、不公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其任何代理人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向某成员作出了任何捐款,如果作出了,则确定在裁决程序或决定之前的 12 个月内,捐款的总额以及日期。
此外,工作人员应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查并记录在案:
(A)CA 政府 Code § 15626(A) 任何当事方或参与方是否为不公开公司,如果是,则说明其控股股东的姓名。
(B)CA 政府 Code § 15626(B) 任何代理人是否为任何法律、会计、咨询或其他公司,或类似实体或公司的雇员或成员,如果是,则说明其名称和地址,以及该个人、公司或实体是否作出了捐款。
(i)Copy CA 政府 Code § 15626(i)
(1)Copy CA 政府 Code § 15626(i)(1) 任何明知或故意违反本节任何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
(2)CA 政府 Code § 15626(i)(2) 根据本节被判犯有轻罪的任何人,在提出上诉通知的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州法院直接攻击的所有可能性最终穷尽之后,四年内不得竞选任何民选公职或担任游说者,除非法院在判决时明确裁定本规定不适用。不抗辩答辩在本节中应被视为定罪。
(3)CA 政府 Code § 15626(i)(3) 除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外,对每次违反行为的定罪,可处以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或该人未能适当披露或报告金额的三倍(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
(4)CA 政府 Code § 15626(i)(4) 对违反本节的起诉应在违反行为发生之日起四年内提起。
(5)CA 政府 Code § 15626(i)(5) 本节不应阻止董事会任何成员作出或参与作出政府决定,只要该成员的参与是作出该行动或决定所必需的法律要求。然而,成员的投票需要打破平局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该成员的参与是法律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