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公设辩护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5420(a) 代表有权在第15421条(a)至(d)款所列程序中获得公费代理的人员。
(b)CA 政府 Code § 15420(b) 向根据第27700至27712条设立的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向根据《刑法典》第987至987.9条指定的律师,以及向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34、634.3和634.6条指定的律师提供协助和培训,并从事相关工作,以提高贫困辩护的质量。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州公设辩护人的主要职责。州公设辩护人负责在特定类型的法律程序中,为符合条件获得免费法律代理的人员提供辩护。他们还通过向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和在各种法律环境中指定的律师提供支持和培训,帮助改善公共辩护服务,旨在提高那些无力承担费用者的法律辩护质量。
如果县公共辩护人因利益冲突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代表某人,州公共辩护人可以介入代表该人。这适用于那些负担不起律师费,并且在高等法院面临藐视法庭或刑事指控的人。县必须与州签订费用报销协议。州公共辩护人也可以通过通知法院来拒绝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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