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400

Explanation
州长会挑选一个人担任州公设辩护人,但参议院必须批准。这个人必须在过去五年里一直是加州的律师,并且应该在刑事或少年案件中帮助过很多人,有丰富的经验。

Section § 15401

Explanation
加州的州公设辩护人任期四年,从1976年1月1日开始。他们会一直任职,直到新的任命完成,并且他们的继任者准备好接替职位。如果出现空缺,将补足该任期的剩余时间。州公设辩护人的薪水由《加州政府法典》中的特定条款规定。

Section § 15402

Explanation
加州的州公设辩护人可以根据需要雇佣员工,与县公设辩护人、私人律师和非营利团体合作,并设立办事处以履行其职责。他们监督和管理这些律师和团体,这些律师和团体的工作报酬通过合同或《刑法典》中特定条款的规定支付。此外,州公设辩护人可以与县委员会签订协议,为相关目的交流人员。

Section § 15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立法机关为此拨款,州公设辩护人将与专家一起,对公设辩护人和贫困辩护律师的工作量进行研究。他们需要在2025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研究结果和建议。

该报告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指导方针。这项法律将于2029年1月1日自动废止,即不再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5403(a) 须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为本条目的而制定的措施中拨款,州公设辩护人经与加州公设辩护人协会及其他主题专家协商,应开展一项研究,以评估公设辩护人和贫困辩护律师的适当工作量,并应不迟于2025年1月1日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包含其调查结果和建议的报告。
(b)Copy CA 政府 Code § 1540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5403(b)(1) 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15403(b)(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本条将于2029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5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公设辩护人制定规则并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妥善履行本节中规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