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2770(a) 本条目的宗旨是划拨资金,以协助居住在本州非保留区和保留区内的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原住民,通过社区自助原则实现更高程度的自给自足。
(b)CA 政府 Code § 12770(b) 根据本条目划拨资金应符合联邦承认的部落作为美国境内附属民族的主权法律地位,符合联邦政府赋予其他部落和部落组织的特定权利,并符合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民的信托责任。
部落有权获得根据本条目提供的总资金的一部分,该部分应与其保留区内居住的低收入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原住民的数量相称。
(c)CA 政府 Code § 12770(c) 非保留区美洲印第安人项目有权获得根据本条目提供的总资金的一部分,该部分应与居住在非保留区的低收入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原住民的数量相称,并应符合并认识到居住在本州的非保留区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原住民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