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750

Explanation

加州的社区行动机构必须是由主管指定运营社区行动计划的公共或私人非营利组织。该机构需要特定的董事会结构,并且必须有能力管理、规划和评估该计划。它还应具备与其它非营利组织签订合同以实现其目标的能力。

社区行动计划由地方管理,应提供能显著减少贫困地区贫困的服务。这些服务可以直接由社区行动机构运营,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团体签订协议来运营。计划可以通过州、联邦或私人资金来源获得资助,并且必须解决社区需求。

这里的“社区”可以指一个市、一个县,或多个区域的组合,这些区域适合有效组织和实施这些计划。

(a)CA 政府 Code § 12750(a) 社区行动机构应为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公共或私人非营利机构:
(1)CA 政府 Code § 12750(a)(1) 已由主管指定运营社区行动计划。
(2)CA 政府 Code § 12750(a)(2) 具有符合第12751节要求的三方董事会结构。
(3)CA 政府 Code § 12750(a)(3) 拥有规划、实施、管理和评估社区行动计划的权力、权限和能力,包括与其它公共和私人非营利机构和组织签订合同以协助实现本章宗旨的权力。
(b)CA 政府 Code § 12750(b) 社区行动计划是地方规划和运营的计划,包含一系列服务和活动,对社区贫困原因或社区中贫困问题特别严重的区域具有可衡量且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c)CA 政府 Code § 12750(c) 社区行动计划的组成服务和活动可由社区行动机构直接管理,或由其他机构根据与合格实体签订的授权或分包协议进行管理。它们可以是根据本章有资格获得援助的项目,也可以是获得其他公共或私人来源援助的项目,并且它们可以专门设计以满足当地需求,或根据州或联邦计划的资格标准设计,该计划为有助于满足这些需求的特定类型活动提供援助。
(d)CA 政府 Code § 12750(d) 就本章而言,社区可以是市、县、多市或多县单位,提供合适的组织基础并具备社区行动计划所需的共同利益。

Section § 12750.1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了在已有社区行动机构服务的地区何时可以指定新的社区行动机构。这可能发生在现有机构未能满足要求、无法令人满意地继续运作,或在受益人请愿之后。如果一个机构的指定被撤销,必须在90天内任命一个新的机构。法律还提到,可以在人口超过50,000但尚未有机构服务的地区设立新机构,但此规则有例外。此外,较大地区的非营利组织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可以申请成为社区行动机构。

(a)CA 政府 Code § 12750.1(a) 局长不得为已有社区行动机构服务的政治分区指定新的社区行动机构,除非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政府 Code § 12750.1(a)(1) 局长书面告知该政治分区,现有社区行动机构在获得合理机会后未能遵守本章要求,但须遵守第12781条 (c) 款 (5) 项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12750.1(a)(2) 该政治分区被其现有社区行动机构告知,由于向经济弱势群体项目提供的援助发生变化,该机构无法再运行令人满意的社区行动项目。
(3)CA 政府 Code § 12750.1(a)(3) 大量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向局长请愿,要求重新考虑其现有指定,并且局长根据该重新考虑决定指定一个替代社区行动机构。
(b)CA 政府 Code § 12750.1(b) 如果现有社区行动机构的指定被撤销,局长应在撤销生效之日起90天内指定一个新的社区行动机构,但须遵守第12750.2条的规定。
(c)CA 政府 Code § 12750.1(c) 可以在县或其部分地区内尚未指定社区行动机构的政治分区或政治分区组合中指定新的社区行动机构,但所服务的社区人口至少为50,000人,根据人口普查局最新可用普查或调查确定。在无法进行实际的相邻政治分区组合以满足该要求的情况下,局长可以放弃所服务社区人口至少为50,000人的普遍要求。
(d)CA 政府 Code § 12750.1(d) 服务于人口超过50,000的政治分区或政治分区组合的私人非营利机构,有权向部门请愿,要求获得州级社区行动机构的指定,前提是其理事会符合社区行动机构的要求,并具备规划、实施、管理和评估社区行动项目的能力。

Section § 1275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概述了在现有社区行动计划不再可用时,选择一个组织来提供社区行动计划的流程。主任的任务是根据联邦指导方针选择一个新的组织。选择过程包括通知相关方指定新组织的意向,向代表低收入个人的合格团体征集提案,并邀请政治分区审查这些提案。

为服务州内任何社区行动计划停止提供的区域,主任应依照经修订的《美国法典》第42篇第9909节,并通过一个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的程序,指定一个组织:
(a)CA 政府 Code § 12750.2(a) 指定意向通知。
(b)CA 政府 Code § 12750.2(b) 由任何政治分区或由任何其他合格组织征求提案,该组织能够证明在社区行动计划的制定、规划、实施和评估中充分代表低收入个人。
(c)CA 政府 Code § 12750.2(c) 邀请政治分区参与提案审查。

Section § 1275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社区行动机构董事会的结构。董事会的三分之一成员必须是民选公职人员或其代表。如果民选公职人员不足,可以由任命的公职人员补足。

另有三分之一的成员必须通过民主程序选出,以确保他们代表该地区的贫困人口。其余成员应来自社区的各个领域,如商业和教育。

每个社区行动机构应设一个董事会,其组成须符合以下要求:
(a)CA 政府 Code § 12751(a)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应为现任民选公职人员或其代表,但如果合理可得且愿意任职的民选公职人员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则任命的公职人员在董事会中的成员资格可计入满足此要求。
(b)CA 政府 Code § 12751(b) 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应是根据部门颁布的法规中规定的民主选举程序选出的人员,以确保这些成员代表贫困人口并居住在所服务的区域。
(c)CA 政府 Code § 12751(c) 其余成员应为社区中商业、工业、劳工、宗教、人类服务、教育或其他主要团体和利益的官员或成员。

Section § 127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非营利社区行动机构的理事会任命执行董事的权力。他们还可以制定关于人事、财务和项目的关键政策。理事会必须批准总体项目计划和优先事项,并确保该机构遵守财政援助提案的相关要求。

Section § 1275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政治分区或地方政府被指定为社区行动机构时必须做什么。首先,它应该设立一个由社区各阶层成员组成的三方委员会,以帮助指导该机构的活动。该委员会应参与制定机构的计划和优先事项,并且,如果地方法律允许,还应参与选择机构的执行主任。

地方政府还可以赋予该委员会某些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制定委员会自身的规章制度、决定人事和财务方面的关键政策、批准项目和预算,以及确保低收入社区参与机构的各项举措。

(a)CA 政府 Code § 12752.1(a) 如果一个政治分区或地方政府被指定为社区行动机构,它应当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政府 Code § 12752.1(a)(1) 设立一个三方咨询或管理委员会,就社区行动机构的活动向该政治分区或地方政府提供意见。
(2)CA 政府 Code § 12752.1(a)(2) 与其三方委员会共享社区行动机构项目计划和优先事项的确定权。
(3)CA 政府 Code § 12752.1(a)(3) 规定三方委员会参与社区行动机构执行主任的选拔,除非地方法律、市章程或公务员程序禁止。
(b)CA 政府 Code § 12752.1(b) 政治分区或地方政府可以,在符合一般法律和地方法律的情况下,将以下任何或所有权力委托给三方委员会:
(1)CA 政府 Code § 12752.1(b)(1) 确定其自身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并选举其自身的官员和执行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12752.1(b)(2) 在须经指定官员批准的情况下,确定社区行动机构的主要人事、组织、财政和项目政策。
(3)CA 政府 Code § 12752.1(b)(3) 在须经指定官员批准的情况下,批准所有项目提案、预算和分包商协议。
(4)CA 政府 Code § 12752.1(b)(4) 监督贫困人口参与社区行动机构项目的程度和质量。

Section § 12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社区行动机构建立机制,让广泛的社区成员参与他们支持的项目。它确保决策委员会(即三方委员会)中的每个人都有公平的机会参与与项目相关的决策。

如果社区机构或代表低收入群体的团体认为他们在委员会中的代表性不足,他们可以要求获得更好的代表权。

(a)CA 政府 Code § 12753(a) 各社区行动机构应制定程序,以提供持续有效的机制,确保本法案资助的项目获得广泛的社区参与,并确保三方委员会中代表的所有团体或要素都有充分和公平的机会参与影响这些项目的决策。
(b)CA 政府 Code § 12753(b) 社区行动机构应制定程序,根据该程序,社区机构和认为自己在三方委员会中代表不足的贫困代表团体可以申请获得充分的代表权。

Section § 1275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社区行动机构在解决社区贫困问题方面的职责。该机构必须有效地规划和评估其项目,并设定资源使用的优先次序。

该机构应鼓励各机构之间进行合作,获取援助并改进减贫工作。其任务是启动项目以满足贫困人口未被满足的需求,允许受影响者对项目有发言权,并协助他们获取可用援助。它还鼓励企业和组织参与减贫倡议,以创造就业和投资,从而降低高需求地区的贫困水平。

社区行动机构在行使其权力并履行其对社区行动计划的全面职责时,在符合本章宗旨的前提下,至少应具备以下职能:
(a)CA 政府 Code § 12754(a) 系统地规划和评估该计划,包括采取行动收集社区贫困问题及其原因的信息,确定为解决这些问题和原因提供了多少以及多有效的援助,并根据需要,在项目、活动和区域之间建立优先次序,以便最充分和最有效地利用资源。
(b)CA 政府 Code § 12754(b) 鼓励参与社区行动计划相关活动的机构以共同或合作的方式规划、获取和管理根据本章或从其他来源获得的援助;向这些机构提供规划或技术援助;并通常与社区机构和官员合作,采取行动改进现有扶贫工作。
(c)CA 政府 Code § 12754(c) 发起和资助响应贫困人口未被满足需求的项目。
(d)CA 政府 Code § 12754(d) 建立有效程序,使贫困人口和相关区域居民能够影响影响其利益的计划的性质,规定他们定期参与这些计划的实施,并提供所需的技术和其他支持,以使贫困人口和社区团体能够自行从公共和私人来源获得可用援助。
(e)CA 政府 Code § 12754(e) 与商业、劳工及其他私人团体和组织合作并鼓励其与政府官员和机构一起开展支持社区行动计划的活动,这将导致私人资源和能力的额外利用,旨在发展新的就业机会,刺激投资,对集中贫困地区居民的减贫产生可衡量的影响,并提供方法,使这些地区的居民能够与私人团体、公司和机构合作,寻求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

Section § 12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社区行动机构的职责,旨在增强其服务区域内贫困社区的能力。它强调这些机构需要让贫困人口参与决策过程,例如预算、招聘和项目评估。重要的是,它要求机构改进与贫困人口、地方政府和私人团体的合作方式,建立让贫困人口拥有强大发言权的伙伴关系。

社区行动机构应为贫困人口代表提供培训和支持,鼓励由贫困地区居民领导的当地组织发展,并在所有项目层面为贫困个人提供就业机会。它们还必须确保分包机构让贫困人口参与其运营的各个方面,促进他们被其他社区服务机构接受,并鼓励他们担任决策角色。

每个社区行动机构都负有基本职责,即鼓励、协助和加强其服务区域内贫困人口的能力,使其在机构的组织;项目规划;目标设定;优先事项确定;预算和财务管理决策;人员招聘、选拔标准、人事政策和职业发展计划的关键决策;以及影响其生活的项目评估中发挥主要作用。社区行动机构的基本职责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2756(a) 寻求并实现改进自身作为渠道的有效性,通过该渠道,贫困人口、地方政府和私人团体可以沟通、规划并以伙伴关系共同行动。在这种伙伴关系中,贫困人口应直接或通过他们所选择的代表拥有强有力的发言权或作用。
(b)CA 政府 Code § 12756(b) 为在社区行动机构三方委员会任职的贫困人口代表提供工具和支持,包括指导、培训和员工协助,使其能够有意义地参与社区行动机构的事务及其所有项目和分包机构的事务。
(c)CA 政府 Code § 12756(c) 鼓励发展由贫困社区和地区的居民建立和控制的有效当地组织。社区行动机构应提供培训、技术援助和员工资源,以使贫困人口能够有效开发、管理和参与当地项目,并参与更广泛的关于贫困问题和解决方案的社区讨论。
(d)CA 政府 Code § 12756(d) 在社区行动项目的所有阶段为贫困人口提供就业机会。
(e)CA 政府 Code § 12756(e) 持续确保分包机构让贫困人口参与分包项目的规划、实施和评估。
(f)CA 政府 Code § 12756(f) 努力促使服务社区的其他公共和私人机构和组织接受贫困人口有效且日益增长地参与影响他们的所有活动的规划、实施和评估,并将其纳入机构的职业岗位。

Section § 127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社区行动机构将某个区域的项目资金和管理等重要决策的控制权交给一个较小的委员会或理事会时,该委员会或理事会必须广泛代表该区域的各类人群。它还必须为民选公职人员提供成为成员的机会。

Section § 127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国会为社区服务整笔拨款提供的任何资金,加州必须按照其年度预算案使用。如果需要,州政府还可以使用额外的州资金或从其他联邦整笔拨款中转移的资金。

然而,该法律明确禁止将资金从加州社区服务整笔拨款中转移到其他整笔拨款或项目,无论该项目是由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管理。

(a)CA 政府 Code § 12758(a) 国会提供的所有社区服务整笔拨款资金,连同州政府可能不时为此项目拨款的任何州资金,以及可能从其他联邦整笔拨款转移到此项目的任何资金,均应由州按照年度预算案使用。
(b)CA 政府 Code § 12758(b)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将资金从加州社区服务整笔拨款项目转移到由州或联邦政府管理的任何其他整笔拨款或项目。

Section § 12759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联邦社区服务整笔拨款资金应如何分配给有资格接受这些资金的各类机构。其旨在确保公平分配,并最终消除不同类型机构之间历史性的资金区别。主任负责根据总资金的变化调整分配,力求最大程度地减少突然变化,并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反映贫困水平。

最初,为机构设定基本分配额,并根据资金的增加或减少进行调整。新的人口普查数据可能导致分配调整,优先考虑机构间的公平性。

一旦达到目标分配额,资金的任何变化将按比例分配。该法律还指出,此分配公式仅适用于这些拨款,不应在其他地方使用。

(a)CA 政府 Code § 12759(a) 为本节之目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12759(a)(1) “机构”指社区行动机构、有限目的机构或其他根据本章规定符合资格实体条件的组织,并从第 (2) 款定义的项目总资金中获得财政援助。
(2)CA 政府 Code § 12759(a)(2) “项目总资金”指在根据 (c) 款预留的金额被拨出后剩余的联邦社区服务整笔拨款资金。
(3)CA 政府 Code § 12759(a)(3) “无上限项目”指服务于第 12730 节所定义的无上限区域的项目。
(b)CA 政府 Code § 12759(b) 主任应遵循以下原则分配联邦社区服务整笔拨款资金:
(1)CA 政府 Code § 12759(b)(1) 获得最低资金和非最低资金的机构与其他合格实体之间的历史区别应予最小化并最终消除。
(2)CA 政府 Code § 12759(b)(2) 在达到 (c) 款规定的目标分配点后,分配调整应公平对待所有机构,且不考虑最低资金水平。
(3)CA 政府 Code § 12759(b)(3) 如果联邦社区服务整笔拨款资金减少或增加,资金应予分配,以避免当前分配的突然变化。
(c)CA 政府 Code § 12759(c) 每个财政年度,主任应首先从年度联邦社区服务整笔拨款中预留联邦或州法律允许或要求拨出用于全州活动的全部金额,这些活动应符合社区服务整笔拨款的宗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技术援助、监督、协调和行政管理。
(d)Copy CA 政府 Code § 12759(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759(d)(1) 本节的目标是为每个机构实现一个目标分配点。每个机构(无上限项目机构除外)的目标分配额应为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或该机构从 2005 年联邦社区服务整笔拨款中获得的金额,以较高者为准。每个无上限项目目标分配点应为其从 2005 年联邦社区服务整笔拨款中获得的金额。目标分配点等于从 2005 年联邦社区服务整笔拨款中获得的金额的机构,其目标分配点应根据第 (6) 款进一步调整。
(2)CA 政府 Code § 12759(d)(2) 主任应首先为每个机构(无上限项目机构除外)分配一个初始基本分配额,该分配额应等于十七万三千五百五十六美元 ($173,556) 或该机构从 2005 年联邦社区服务整笔拨款中获得的金额,以较高者为准。主任应为每个无上限项目分配一个初始基本分配额,该分配额应等于该项目从 2005 年联邦社区服务整笔拨款中获得的金额,即使该金额低于十七万三千五百五十六美元 ($173,556)。
(3)CA 政府 Code § 12759(d)(3) 从 2007 年联邦社区服务整笔拨款中,主任应首先向每个机构分配初始基本分配额。如果当年可用的项目总资金超过满足所有机构初始基本分配额所需的金额,则分配应根据第 (4) 款进行调整。如果当年可用的项目总资金少于满足初始基本分配额所需的金额,则分配应根据第 (5) 款进行调整。
(4)CA 政府 Code § 12759(d)(4) 从 2007 联邦财政年度开始,如果在达到目标分配点之前任何联邦财政年度的项目总资金有所增加,额外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政府 Code § 12759(d)(4)(A) 首先,每个非无上限项目机构,如果其上一年度分配额低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其分配额应予增加,直至每个此类机构达到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目标分配点。对这些机构的分配应首先优先给予资金最少的机构,以使其分配额在资金增加允许的范围内,向上浮动至资金第二少的机构,然后再对这一集体机构组进行分配,使其分配额向上浮动至资金次少的机构,依此类推,直至所有这些机构达到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目标分配点。

Section § 127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获得资助的社区行动机构与其他类似实体协调其计划和服务。目标是避免向同一人群重复提供服务,并确保所有相关机构和社区的计划和政策公平且有利。

受第12788条约束,根据本条获得资助的社区行动机构应与根据第7条(始于第12765条)和第8条(始于第12770条)获得资助并服务其社区任何部分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实体协调其计划和活动,以避免资金被用于向同一受益人重复提供特定服务,并且,本章项下影响所有受助者的计划和政策,应在可能范围内,制定得对所有社区机构及其所服务的群体公平且有利。

Section § 127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社区行动机构或符合条件的组织不得使用本条规定的资金来弥补任何已停止的州或地方资金。

社区行动机构或合格实体不得使用根据本条收到的任何资金来替代已停止的州或地方资金。

Section § 127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是三方委员会的成员,同时又在政府部门担任某种职务(例如立法者、官员或雇员),他们就不能对那些直接影响他们自己的服务,或者会让他们本人或其关联企业或组织获得经济利益的事项进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