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77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有限目的机构”,特指在1981年获得联邦资助并持续以该身份运营的私人非营利组织或公共机构。这些机构专注于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受益人提供培训、技术援助和特殊支持项目等服务。为了获得资助,这些机构必须满足特定的行政和财务要求。如果它们在过去一年中获得资助,则享有免于撤资的保护,具体规定在另一条款中。

(a)CA 政府 Code § 12775(a) “有限目的机构”是指在1981联邦财政年度根据1964年联邦经济机会法案第221节或第222节从社区服务管理局第九区获得直接资助,并自1981年以来持续作为有限目的机构运营的私人非营利组织或公共机构。
(b)CA 政府 Code § 12775(b) 有限目的机构应提供第12745节允许的服务,重点关注培训、技术援助、特殊支持项目或服务于符合条件的受益人的其他活动。
(c)CA 政府 Code § 12775(c)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资助的有限目的机构,应遵守本章的适当行政和财政要求,作为其保持获得资助资格的条件。
(d)CA 政府 Code § 12775(d) 由部门资助并在上一项目年度根据本章授权运营的有限目的机构,应享有与第12736节(e)款所定义的相同的反撤资保护。

Section § 12776

Explanation
那些目的有限、由本法律资助的机构,需要与其他类似组织合作,确保服务不重叠。这有助于他们为符合条件的人提供最好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