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者报告
Section § 12460
审计长必须为州长编制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州在过去一个财政年度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这份报告(称为预算-法律基础年度报告)需要与州长预算和预算法案保持一致,并涵盖资金余额和递延工资等具体的财务组成部分。如有必要,应遵循另一节的指导方针。从2013-14财政年度开始,审计长将与财政部合作改进报告格式。此外,审计长还必须根据标准会计原则编制一份综合财务报告。这些报告必须由审计长按照其规定的及时和具体的方式编制并发布。
Section § 12461
本节要求审计长发布一份州的年度财务报告。该报告包括根据标准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及显示前一年支出、预算余额、收入和政府成本的详细表格。它还追踪州金库的财务状况,并指出预算与实际数据之间的任何差异。此外,审计长可以发布报告的简明版本,并确保其可在网上查阅。印刷副本可应要求提供,可能需要付费,电子版本则发布在审计长的网站上。
Section § 12461.1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长编制一份季度报告,比较州的收入和支出与《预算案》以及该期间其他合法授权的支出。报告必须在季度结束后30天内提交给立法机关,除非立法机关休会,在这种情况下,报告将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为了完成这些报告,审计长可以向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寻求信息,并且所有州和地方公共机构必须合作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Section § 12461.2
Section § 12462.5
本法律要求审计长在年度报告中列出不属于主要国库系统的银行账户和储蓄贷款账户的某些详细信息。报告必须显示账户名称、设立账户的许可来源以及账户中的金额。
Section § 12463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审计长每年编制并公布各县、市、特别区和学区的财务活动及薪酬报告。这些报告应在线提供,并包含支出限额和拨款总额等详细信息。审计长必须在每年 11 月 1 日前发布地方政府的数据,并在每年 4 月 1 日前提供给立法机关。学区报告也必须每年编制并包含拨款信息。本条款还提供了“学区”和“特别区”等术语的具体定义。特别区可以包括根据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的委员会,或与公共机构有联系的某些非营利公司。
Section § 12463.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审计长在除学区以外的区财务报告方面的职责。其中包括设立一个由地方政府官员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以协助审计长维护完整的记录。如果审计长和咨询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某些区必须报告其财务交易。审计长随后每年在线汇编并发布这些报告,重点关注选定特别区的财务信息。报告必须在每年6月30日前发布,应包括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等详细信息,特别是针对收入最高的250个区。审计长还需在这些报告发布后及时书面通知立法机关。此外,本法律还定义了根据这些规定何为合格的非营利公司。
Section § 12463.2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长在报告中列出关于地方征收的地块税的具体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税种和税率、应税和免税地块的数量、税收的终止日期、收到的税款以及税款的使用方式。这些信息必须利用现有资源收集。征收地块税的县、市和特别区必须向审计长提供所需信息。地块税被定义为地方机构对财产征收并通过年度财产税账单收取的税。
Section § 12463.3
Section § 12463.4
Section § 12464
Section § 12465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政府记录,如报告、索赔和工资单据,在一定期限后销毁。如果这些记录超过五年,审计长可以在总务局局长批准后销毁它们。如果记录被复制并妥善保存,原件可以在一年后销毁。但是,与审计长关于州政府财政的年度报告相关的记录,必须至少保存三年才能销毁。
Section § 12466
Section § 1246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应如何处理因经济挑战和公共服务需求增加而导致的州普通基金现金赤字。它为1994-1995和1995-1996财政年度的基金现金状况报告和分析设定了具体的日期和要求。如果发现现金短缺,州长必须提出削减开支或增加收入等措施。目标是确保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没有负现金余额。如果未采取必要的立法行动,财政部长必须削减某些预算拨款以解决短缺。
Section § 12468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长定期审查各县如何分配和划拨财产税收入。审计的频率取决于县的人口数量。人口超过500万的县每年接受审计;人口在20万到500万之间的县每三年接受一次审计;人口为20万或更少的县每五年接受一次审计。审计长可以自行决定更频繁地进行审计。此外,审计长每年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提出立法修改建议,以纠正这些审计中发现的任何税收分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