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60

Explanation

审计长必须为州长编制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州在过去一个财政年度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这份报告(称为预算-法律基础年度报告)需要与州长预算和预算法案保持一致,并涵盖资金余额和递延工资等具体的财务组成部分。如有必要,应遵循另一节的指导方针。从2013-14财政年度开始,审计长将与财政部合作改进报告格式。此外,审计长还必须根据标准会计原则编制一份综合财务报告。这些报告必须由审计长按照其规定的及时和具体的方式编制并发布。

审计长应向州长提交一份年度报告,其中包含州资金、收入以及上一个财政年度公共支出的报表。该年度报告应被称为预算-法律基础年度报告,并应以一种能够核算往年调整、资金余额、债务承担、递延工资、收入、支出以及其他组成部分的方式编制,其基础应与经财政局长与审计长协商确定的适用州长预算和适用预算法案的基础相同。如果州长预算或预算法案未为此目的提供适用信息,则资金应按照第 (13344) 节规定的方式在预算-法律基础年度报告中进行核算。本节的要求应自发布2013-14财政年度预算-法律基础年度报告之日起适用。审计长应与财政部协商,根据第 (13344) 节提出并制定促进这些变更的方法,包括确保与债务承担和递延工资相关的信息继续列入州财务报表的方法,以审计长认为适当的方式。
审计长还应发布一份严格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综合年度财务报告。
本节中提及的年度报告应由审计长按照其规定的时间、形式和方式进行编制和发布。

Section § 1246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审计长发布一份州的年度财务报告。该报告包括根据标准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及显示前一年支出、预算余额、收入和政府成本的详细表格。它还追踪州金库的财务状况,并指出预算与实际数据之间的任何差异。此外,审计长可以发布报告的简明版本,并确保其可在网上查阅。印刷副本可应要求提供,可能需要付费,电子版本则发布在审计长的网站上。

审计长应发布一份年度报告,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2461(a) 按照第12460节和“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
(b)CA 政府 Code § 12461(b) 显示以下内容的表格形式报表:
(1)CA 政府 Code § 12461(b)(1) 前一财政年度每项拨款的金额、已支出金额以及余额(如有)。
(2)CA 政府 Code § 12461(b)(2) 以符合第12460节和第13344节的方式列示的前一财政年度州政府的收入和成本。
(3)CA 政府 Code § 12461(b)(3) 以符合第12460节和第13344节的方式列示的前一财政年度州金库中各基金的收据、支出和期末余额。
(4)CA 政府 Code § 12461(b)(4) 根据第12460节编制的预算法律报表与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任何报表之间的差异。
(c)CA 政府 Code § 12461(c) 审计长亦可发布年度报告的简明摘要。
(d)CA 政府 Code § 12461(d) 本条所要求的报告应以电子格式或印刷形式发布,具体由审计长决定。审计长应在可行范围内,根据请求提供报告的印刷副本,并可对报告的印刷副本收取合理费用,包括其运费或邮寄费,但不得超过提供这些副本的成本。
(e)CA 政府 Code § 12461(e) 审计长应在可行范围内,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州的年度财务报告副本以及任何已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补充材料。审计长可认为,在完成第12460节所述的预算法律基础年度报告和综合年度财务报告后,本节的报告要求每年均已满足。

Section § 124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长编制一份季度报告,比较州的收入和支出与《预算案》以及该期间其他合法授权的支出。报告必须在季度结束后30天内提交给立法机关,除非立法机关休会,在这种情况下,报告将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为了完成这些报告,审计长可以向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寻求信息,并且所有州和地方公共机构必须合作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审计长还应编制一份关于普通基金的季度报告,比较该季度州收入和支出与《预算案》以及该季度生效的根据法规授权的其他支出。此类报告应在季度结束后30天内提交给立法机关,除非立法机关休会,在此情况下,报告应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在编制此类季度报告时,审计长应咨询所有必要或适当的公共和私人机构、委员会、部门和组织,并且所有州和地方公共机构应提供审计长要求的任何信息。

Section § 12461.2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某个州机构或类似机构必须向审计长提交财务报告,但未能准确及时提交,审计长可以暂停拨款。这项决定需要至少提前30天通知某些立法领导人,除非同意更短的通知时间。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第 (7502)、(7503) 和 (7504) 条中提到的报告。

Section § 12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立法机关的任何一院提出要求,审计长必须提供关于州财务事宜或审计长办公室职责的书面信息。

Section § 124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审计长在年度报告中列出不属于主要国库系统的银行账户和储蓄贷款账户的某些详细信息。报告必须显示账户名称、设立账户的许可来源以及账户中的金额。

审计长应在根据第12460条提交的预算法律依据年度报告中,列入国库系统之外的银行账户和储蓄贷款协会账户的以下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2462.5(a) 账户名称。
(b)CA 政府 Code § 12462.5(b) 设立该账户的授权来源。
(c)CA 政府 Code § 12462.5(c) 账户余额。

Section § 124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审计长每年编制并公布各县、市、特别区和学区的财务活动及薪酬报告。这些报告应在线提供,并包含支出限额和拨款总额等详细信息。审计长必须在每年 11 月 1 日前发布地方政府的数据,并在每年 4 月 1 日前提供给立法机关。学区报告也必须每年编制并包含拨款信息。本条款还提供了“学区”和“特别区”等术语的具体定义。特别区可以包括根据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的委员会,或与公共机构有联系的某些非营利公司。

(a)CA 政府 Code § 12463(a) 审计长应在其网站上以可打印和下载的格式,编制、公布并向公众提供本州内各县、市和特别区的财务交易报告以及年度薪酬信息,这应符合第53892条 (l) 款的规定,并包含审计长认为具有公共利益的任何其他事项。这些报告应包括各县、市和特别区的拨款限额以及受限的年度拨款总额。提交给审计长的报告应按照审计长规定的时间、形式和方式提交,并符合第53891条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12463(b) 审计长应在每个年度报告期结束后的每年 11 月 1 日或之前,根据 (a) 款的规定,编制并公布各县、市和特别区的财务交易报告。审计长应在每年 4 月 1 日或之前,应要求向立法机关及其代理人提供根据本款收集的数据。
(c)CA 政府 Code § 12463(c) 审计长应每年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本州内各学区的财务交易报告,并包含审计长认为具有公共利益的任何其他事项。这些报告应包括学区的拨款限额以及受限的年度拨款总额。提交给审计长的报告应按照审计长规定的时间、形式和方式提交。
(d)CA 政府 Code § 12463(d) 在本条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12463(d)(1) “学区”是指《教育法典》第 80 条所定义的学区。
(2)CA 政府 Code § 12463(d)(2) “特别区”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政府 Code § 12463(d)(2)(A) 《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95 条所定义的特别区。
(B)CA 政府 Code § 12463(d)(2)(B) 根据《法典》第 1 编第 7 章第 5 节(自第 6500 条起)的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的委员会。
(C)CA 政府 Code § 12463(d)(2)(C) 属于以下任何一种的非营利公司:
(i)CA 政府 Code § 12463(d)(2)(C)(i) 根据联合权力协议的规定成立,以执行协议中规定的职能。
(ii)CA 政府 Code § 12463(d)(2)(C)(ii) 为购买土地作为场地,或购买或建造建筑物、体育场或其他设施而发行债券,其利息免征联邦所得税,且该建筑物、体育场或其他设施受制于与地方公共实体签订的租赁或协议。
(iii)CA 政府 Code § 12463(d)(2)(C)(iii) 由公共机构全资拥有。

Section § 1246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审计长在除学区以外的区财务报告方面的职责。其中包括设立一个由地方政府官员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以协助审计长维护完整的记录。如果审计长和咨询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某些区必须报告其财务交易。审计长随后每年在线汇编并发布这些报告,重点关注选定特别区的财务信息。报告必须在每年6月30日前发布,应包括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等详细信息,特别是针对收入最高的250个区。审计长还需在这些报告发布后及时书面通知立法机关。此外,本法律还定义了根据这些规定何为合格的非营利公司。

(a)CA 政府 Code § 12463.1(a) 审计长应任命一个由七名地方政府官员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以协助审计长建立完整和充分的记录。
(b)CA 政府 Code § 12463.1(b) 凡遇咨询委员会和审计长认为公众福祉要求公布除学区以外的区的财务交易报告时,审计长应通知该区,其财务交易报告须根据第5编第2部第1章第4节第9条(自第53890条起)提交给审计长。根据第1编第7部第5章(自第6500条起)的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的公共实体、机构、委员会、由交通部长根据第29532条指定的交通规划机构或委员会,以及 (d) 款所定义的非营利公司,均应被视为本条所指的区。审计长应根据第12463条汇编并公布这些报告。
(c)CA 政府 Code § 12463.1(c) 审计长应每年以电子格式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单独的报告,提供有关选定特别区的某些财务信息。本报告中提供的信息应不迟于年度报告期结束后的6月30日发布,并包含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声明的信息。只要审计长根据本条发布报告,即可包含本报告。审计长应在其报告中包含最能说明选定区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的信息。审计长还可以包含“总收入”和“总支出”的单独明细项目。本报告应涵盖该报告期内总收入最高的250个特别区。报告发布后,审计长应在一周内书面通知立法机关。
(d)CA 政府 Code § 12463.1(d) 就本条而言,“非营利公司”指任何非营利公司,(1) 根据联合权力协议的规定成立,以履行协议中规定的职能;(2) 为购买土地作为场地,或购买或建造建筑物、体育场或其他设施而发行了债券,其利息免征联邦所得税,且该建筑物、体育场或其他设施受与地方公共实体签订的租赁或协议约束;或 (3) 由公共机构全资拥有。

Section § 124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长在报告中列出关于地方征收的地块税的具体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税种和税率、应税和免税地块的数量、税收的终止日期、收到的税款以及税款的使用方式。这些信息必须利用现有资源收集。征收地块税的县、市和特别区必须向审计长提供所需信息。地块税被定义为地方机构对财产征收并通过年度财产税账单收取的税。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463.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463.2(a)(1) 审计长应在根据第12463条(b)款编制和发布的报告中,列入与征收每项地方评估地块税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2463.2(a)(1)(A) 所征收地块税的类型和税率。
(B)CA 政府 Code § 12463.2(a)(1)(B) 须缴纳地块税的地块数量。
(C)CA 政府 Code § 12463.2(a)(1)(C) 免征地块税的地块数量。
(D)CA 政府 Code § 12463.2(a)(1)(D) 地块税的终止日期(如果有)。
(E)CA 政府 Code § 12463.2(a)(1)(E) 从地块税中收到的收入金额。
(F)CA 政府 Code § 12463.2(a)(1)(F) 从地块税中收到的收入的使用方式。
(2)CA 政府 Code § 12463.2(a)(2) 在实施本款时,审计长应使用现有资金或资源。
(b)CA 政府 Code § 12463.2(b) 各县、市和征收地块税的特别区应按审计长要求提供信息,以遵守(a)款规定。
(c)CA 政府 Code § 12463.2(c) 就本条而言,“地块税”指地方机构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第4款,对使用评估员地块编号系统识别的任何地块财产,或对任何个人作为财产所有权附带征收的,并通过年度财产税账单收取的税。

Section § 12463.3

Explanation
每年5月1日前,审计长必须编制并公布社区重建机构的财务活动报告。这些报告需要涵盖每个项目区域,并遵循审计长在与其他部门协商后制定的具体指导方针。这些数据也可在每年4月1日前应立法机关要求提供。

Section § 12463.4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审计长在2019年7月1日之前,在其网站上公布一份详细的特别区划清单。这份清单,其中包括独立区划,必须每年更新。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特别区划被明确定义为独立区划。

Section § 12464

Explanation
如果县、市或区未能按时提交所需报告,或者报告被怀疑是虚假或不完整的,审计长将指派一名会计师进行调查并收集缺失的信息。调查结果将与相关地方政府共享。如果连续两年都需要进行调查,最新的调查结果也将发送给该县的大陪审团。 这些调查的费用,包括聘请会计师的费用,必须由地方政府从其未动用的资金中支付。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有经济处罚(称为“罚没款”),这些罚没款可以用来支付审计长的费用。任何超出罚没款的费用仍将从地方政府的未动用资金中扣除。

Section § 12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政府记录,如报告、索赔和工资单据,在一定期限后销毁。如果这些记录超过五年,审计长可以在总务局局长批准后销毁它们。如果记录被复制并妥善保存,原件可以在一年后销毁。但是,与审计长关于州政府财政的年度报告相关的记录,必须至少保存三年才能销毁。

(a)CA 政府 Code § 12465(a) 县市官员和个人报告、索赔、已注销和已支付的付款凭证、工资单据及其他记录,在超过五年后,经总务局局长同意,可由审计长销毁。
(b)CA 政府 Code § 12465(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原始报告、索赔、已注销和已支付的付款凭证、工资单据及其他记录,如果根据第14756条进行复制且复制件按规定期限保存,则可在一年后销毁。
(c)CA 政府 Code § 12465(c) 与审计长关于州政府收入和支出的年度报告相关的记录,不得根据(b)款在至少三年内销毁。

Section § 12466

Explanation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审计长会向财政部发送一份报告,说明财政部每个基金有多少钱。报告中还包括总金额,审计长签发但尚未支付的支付令的详细信息,并确认财政部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这些支付令。

Section § 124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应如何处理因经济挑战和公共服务需求增加而导致的州普通基金现金赤字。它为1994-1995和1995-1996财政年度的基金现金状况报告和分析设定了具体的日期和要求。如果发现现金短缺,州长必须提出削减开支或增加收入等措施。目标是确保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没有负现金余额。如果未采取必要的立法行动,财政部长必须削减某些预算拨款以解决短缺。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467(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467(a)(1)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由于经济因素以及对普通基金支持的公共服务的异常需求,普通基金近年来出现了严重的赤字。为了满足州的现金需求,有必要获得外部贷款。立法机关希望提供一种具体机制,以消除普通基金的长期现金赤字,提供财政稳定,并促进临时性短期借款。
(2)CA 政府 Code § 12467(a)(2) 就本节而言,“未使用的可借资源”,截至任何日期,指该日期的可用可借资源总额减去该日期的累计贷款余额总额。
(b)CA 政府 Code § 12467(b) 1994年11月15日,审计长应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交一份关于1994-95财政年度普通基金预计现金状况的详细报告。立法分析师应准备一份关于1994-95财政年度普通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分析报告,供审计长用于估算1994-95财政年度普通基金的现金状况。立法分析师应审查审计长对普通基金现金状况的估算,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审计长、司库、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和财政部长,该估算是否合理反映了本财政年度的预期支出和收入。审计长的报告应确定本小节规定的1995年任何现金短缺的金额。为此,审计长应确定截至1995年6月30日的未使用可借资源与1995年6月30日的未使用可借资源之间的预计差异金额,该差异金额应与1994年7月收入预期认股权证销售随附的官方声明中包含的现金流量分析所示一致。如果审计长的报告显示,截至1995年6月30日的未使用可借资源减少超过四亿三千万美元 ($430,000,000),则1995年现金短缺应为超出四亿三千万美元 ($430,000,000) 的差额。1995年1月10日或之前,州长应提出立法,规定足够的普通基金支出削减、收入增加或两者兼有,以抵消审计长报告的1995年预计现金短缺金额。该立法,或提供同等支出削减、收入增加或两者兼有的立法,应于1995年2月15日或之前颁布。
(c)CA 政府 Code § 12467(c) 财政部长应在根据第13308节提交给立法机关的1995-96财政年度预算提案的五月修订版中,包含1994-95和1995-96财政年度的更新现金流量表。1995-96财政年度的修订预算提案不应导致截至1996年6月30日出现任何预计的负数未使用可借资源。1995年6月1日之前,审计长应同意这些更新的报表,或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指出具体的更正、异议或担忧,以及审计长对1994-95和1995-96财政年度普通基金现金状况的估算。如果审计长发现截至1996年6月30日有任何预计的负数未使用可借资源,则州长应提出额外的普通基金支出削减、收入增加或两者兼有,以消除该现金短缺。颁布的预算不应导致截至1996年6月30日出现任何预计的负数未使用可借资源。

Section § 124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长定期审查各县如何分配和划拨财产税收入。审计的频率取决于县的人口数量。人口超过500万的县每年接受审计;人口在20万到500万之间的县每三年接受一次审计;人口为20万或更少的县每五年接受一次审计。审计长可以自行决定更频繁地进行审计。此外,审计长每年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提出立法修改建议,以纠正这些审计中发现的任何税收分配错误。

审计长应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1编第0.5部分第3.5章(自第75条起)和第6章(自第95条起)的规定,按照以下时间表定期审计各县的财产税收入分摊和分配情况:
(a)CA 政府 Code § 12468(a) 对于人口超过5,000,000的县,审计应每年进行。
(b)CA 政府 Code § 12468(b) 对于人口多于200,000且少于5,000,000的县,审计应每三年进行一次。
(c)CA 政府 Code § 12468(c) 对于人口为200,000或更少的县,审计应每五年进行一次。
(d)CA 政府 Code § 12468(d) 审计长可酌情更频繁地进行审计,比(b)款和(c)款规定的更频繁。
(e)CA 政府 Code § 12468(e) 审计长应每年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对上一年审计的每个县的审计发现的描述。该报告应包含向立法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以纠正因这些审计而确定的财产税收入分摊和分配中的任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