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5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相关条款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证券法”指的是1968年《公司证券法》,并包括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根据该法制定的任何规则或命令。“商品法”指的是1990年《加州商品法》,以及同一专员根据该法发布的任何规则或命令。

为本条目的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12657(a) “证券法”指1968年《公司证券法》(《公司法典》第四编第1部(自第25000条起))以及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根据本法发布的任何其他规则或命令。
(b)CA 政府 Code § 12657(b) “商品法”指1990年《加州商品法》(《公司法典》第四编第4.5部(自第29500条起))以及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根据本法发布的任何其他规则或命令。

Section § 1265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证券或商品法,加州总检察长有权采取法律行动。这种行动可以制止不法行为并强制遵守法律。如果需要,法院可以发布各种命令,例如禁令,或者指定一名受托人来管理被告的事务,该受托人可能拥有公司高管的权力,包括申请破产。任何人都不能因总检察长或受托人在法院批准下采取的行动而对其提起诉讼。

如果符合公共利益,总检察长还可以为因违法行为受损的人寻求额外救济,例如赔偿、追缴或损害赔偿,法院可以批准这些请求。当要求赔偿时,法院可以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金钱判决,使其像其他任何判决一样可强制执行。目标是确保受害者得到公平的补偿。

(a)CA 政府 Code § 12658(a) 只要总检察长认为任何人已从事或即将从事构成违反证券法或商品法的任何行为或惯例,总检察长可酌情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该等行为或惯例,或强制遵守证券法或商品法。经适当举证,应准予永久性或初步禁令、限制令或强制令,并可为被告或被告的资产指定一名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或酌情准予任何其他附带救济。根据本节由高等法院指定的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经法院批准,可行使被告的官员、董事、合伙人、受托人或行使类似权力并履行类似职责的人员的任何或所有权力,包括提交破产申请。任何一方不得因总检察长、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根据高等法院的命令或经其批准行使这些权力或履行这些职责而对其提起法律或衡平法诉讼。
(b)CA 政府 Code § 12658(b) 如果总检察长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总检察长可在(a)款授权的任何诉讼中,提出附带救济请求,包括但不限于为因构成诉讼标的的行为或惯例而受损害的人员提出的赔偿或追缴或损害赔偿请求,且法院应有权裁定额外的救济。
(c)CA 政府 Code § 12658(c) 在任何法院命令被告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案件中,法院可在其命令中要求将该支付作为金钱判决,受害人可像执行单独的民事判决一样执行该赔偿令,并以执行任何其他金钱判决相同的方式执行。根据本款发出的任何命令应包含旨在实现公平有序地履行判决的规定。

Section § 12659

Explanation

加州总检察长可以调查州内外的证券和商品法律潜在违规行为。这些调查可能包括在最长30天内接管经纪人或顾问的商业记录,以评估其合规性。在此期间,工作人员可以查阅记录,但未经许可不得移除。总检察长还可以通过传票强制要求作证和出示文件。即使作证可能使某人自证其罪,他们也必须遵守,但这不会仅仅基于该证词导致起诉,伪证罪或藐视法庭罪除外。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传票,违反者可能面临藐视法庭的指控。

(a)CA 政府 Code § 12659(a) 总检察长可自行决定,(1) 在州内或州外进行其认为必要的公开或秘密调查,以确定任何人是否已违反或即将违反证券法或商品法,或协助执行这些法律,或协助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根据这些法律制定规则和表格,以及 (2) 公布有关任何违反证券法或商品法的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2659(b) 在进行(a)款授权的任何调查时,总检察长可在不超过30天的合理期限内,占有任何经纪自营商或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账簿、记录、账目及其他文件,并指派一名专职保管人负责保管这些文件,保管地点为这些文件通常存放的地方。在此占有期间,除根据法院命令或经总检察长同意外,任何人不得移除或试图移除任何账簿、记录、账目或其他文件,但经纪自营商或投资顾问的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及雇员可查阅这些文件,且雇员应被允许在其中录入反映当前交易的条目。
(c)CA 政府 Code § 12659(c) 为证券法或商品法项下的任何调查或程序之目的,总检察长或其指定的任何官员可施加宣誓和确认,传唤证人,强制其出庭,采证,并要求出示总检察长认为与调查相关或重要的账簿、文件、信函、备忘录、协议或其他文件或记录。
(d)CA 政府 Code § 12659(d) 如任何人拒不服从或拒绝遵守向其发出的传票,高等法院经总检察长申请,可向该人发出命令,要求其在总检察长或总检察长指定的官员面前出庭,并在被要求时出示书面证据,或就正在调查或审理的事项作证。不服从法院命令可被法院以藐视法庭罪惩罚。
(e)CA 政府 Code § 12659(e) 任何人不得以其被要求提供的证词或证据(书面或其他形式)可能使其自证其罪或使其面临处罚或没收为由,拒绝在总检察长面前出庭作证或出示任何文件或记录,或拒绝服从总检察长或总检察长指定的任何官员的传票,或拒绝参与总检察长提起的任何程序;但任何个人在有效主张其自证其罪特权后,被强制就任何交易、事项或事物作证或提供证据(书面或其他形式)的,不得因此被起诉或受到任何处罚或没收,但作证的个人不免除因作证时犯下的伪证罪或藐视法庭罪而受到的起诉和惩罚。

Section § 12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与证券或商品相关的规定,每次违规行为可能被处以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加州总检察长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追缴这笔罚款。

根据这项法律,违规者可能面临的处罚并非唯一后果;其他法律处罚也可以同时适用。此外,执行这些处罚的法律行动必须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的四年内启动。

(a)CA 政府 Code § 12660(a) 任何违反证券法或商品法任何规定的人,每次违反应承担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民事罚款责任,该罚款应由总检察长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评估和追回。
(b)CA 政府 Code § 12660(b) 就违反证券法或商品法的行为所处以的罚款而言,本节和本条其他节所规定的补救措施并非排他性的,且可以任何组合方式寻求和采用,以执行本条的规定。
(c)CA 政府 Code § 12660(c) 除非在构成违规行为的作为或交易发生后四年届满之前提起,否则不得维持旨在执行根据 (a) 款产生的任何责任的诉讼。

Section § 12661

Explanation

(a) 本节规定,加州总检察长可以根据一项特定的联邦法律,即涉及金融市场的《商品交易法》,采取其所允许的行动。

(b) 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它不限制总检察长根据其他法律所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力。

(a)CA 政府 Code § 12661(a) 总检察长可以采取联邦《商品交易法》(7 U.S.C. Sec. 1 et seq.)第6d条授权的任何行动,无论该法是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还是之后修订的。
(b)CA 政府 Code § 12661(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总检察长根据本分部或总检察长负责执行的任何其他法律所享有的权力构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