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政府 Code § 1265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652(a)(1) 总检察长应勤勉调查涉及州资金的第12651条项下的违规行为。如果总检察长发现某人已经违反或正在违反第12651条,总检察长可根据本条对该人提起民事诉讼。
(2)CA 政府 Code § 12652(a)(2) 如果总检察长根据本分节就涉及政治分区资金以及州资金的索赔提起民事诉讼,总检察长应在提起本诉讼的诉状提交的同一天,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适当的检察机关送达诉状副本。
(3)CA 政府 Code § 12652(a)(3) 检察机关有权在根据第(2)款收到诉状后60天内,介入总检察长根据本分节提起的诉讼。此后,如果证明已满足《民事诉讼法典》第387条的所有要求,法院可以允许介入。
(b)Copy CA 政府 Code § 1265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652(b)(1) 政治分区的检察机关应勤勉调查涉及政治分区资金的第12651条项下的违规行为。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某人已经违反或正在违反第12651条,检察机关可根据本条对该人提起民事诉讼。
(2)CA 政府 Code § 12652(b)(2) 如果检察机关根据本条就涉及州资金以及政治分区资金的索赔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应在提起本诉讼的诉状提交的同一天,向总检察长送达诉状副本。
(3)CA 政府 Code § 12652(b)(3) 在根据第(2)款收到诉状后60天内,总检察长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政府 Code § 12652(b)(3)(A) 通知法院其打算继续进行诉讼,在此情况下,总检察长应承担主导诉讼的主要责任,检察机关有权继续作为一方当事人。
(B)CA 政府 Code § 12652(b)(3)(B) 通知法院其拒绝继续进行诉讼,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主导诉讼。
(c)Copy CA 政府 Code § 12652(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652(c)(1) 任何人均可就违反本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为其本人以及(如果涉及任何州资金)以州的名义为加利福尼亚州,或(如果仅涉及政治分区资金)以政治分区的名义为政治分区。提起诉讼的人应被称为“告发人”。一旦提起,该诉讼只能在法院、总检察长或政治分区检察机关(或两者,视民事诉讼指控而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驳回,同时应考虑到所涉各方的最佳利益以及本法案背后的公共目的。任何私人均不得放弃或解除对违反第12651条的任何索赔,除非该诉讼是根据本条提起的虚假索赔民事诉讼经法院批准的和解的一部分。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州或政治分区拒绝追究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索赔的能力。
(2)CA 政府 Code § 12652(c)(2) 私人根据本分节提起的诉状应在高等法院秘密提交,并可保持密封长达60天。在诉状解封之前,不得向被告送达。
(3)CA 政府 Code § 12652(c)(3) 在根据第(2)款提交诉状的同一天,告发人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总检察长送达诉状副本以及一份书面披露,其中包含该人掌握的几乎所有重要证据和信息。
(4)CA 政府 Code § 12652(c)(4) 在收到指控涉及州资金但不涉及政治分区资金的违规行为的诉状和重要证据及信息的书面披露后60天内,总检察长可以选择介入并继续进行诉讼。
(5)CA 政府 Code § 12652(c)(5) 总检察长可经证明有充分理由,向法院申请延长诉状根据第(2)款保持密封的期间。该动议可由宣誓书或其他秘密提交的文件支持。
(6)CA 政府 Code § 12652(c)(6) 在60天期限或根据第(5)款获得的任何延期届满之前,总检察长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政府 Code § 12652(c)(6)(A) 通知法院其打算继续进行诉讼,在此情况下,诉讼应由总检察长主导,并且密封应解除。
(g)Copy CA 政府 Code § 12652(g)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652(g)(1) (A) 如果总检察长根据 (a) 款提起诉讼,或根据 (b) 款 (3) 项 (A) 目接管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则总检察长办公室应获得诉讼或索赔和解所得的固定 33%,该款项将用于支持其对虚假索赔的持续调查和起诉。
(B)CA 政府 Code § 12652(g)(1)(B) 如果检察机关根据 (b) 款提起并进行诉讼,则检察机关办公室应获得诉讼或索赔和解所得的固定 33%,该款项将用于支持其对虚假索赔的持续调查和起诉。
(C)CA 政府 Code § 12652(g)(1)(C) 如果检察机关根据 (a) 款 (3) 项介入由总检察长提起的诉讼,或根据 (b) 款 (3) 项 (A) 目仍是总检察长接管的诉讼的当事人,则法院可裁定授予检察机关办公室总检察长根据 (A) 目获得的固定 33% 追回款项中的一部分,同时考虑到检察机关在调查和进行诉讼中的作用。
(2)CA 政府 Code § 12652(g)(2) 如果州或政治分区根据 (c) 款继续进行由告发人原告提起的诉讼,则告发人原告应在受 (4) 项和 (5) 项约束的情况下,获得诉讼或索赔和解所得的至少 15% 但不超过 33%,具体取决于告发人原告对诉讼的起诉所做出的实质性贡献程度。当总检察长办公室或政治分区的检察机关进行诉讼时,应获得诉讼或索赔和解所得的固定 33%,该款项将用于支持其对针对州或政治分区提出的虚假索赔的持续调查和起诉。当总检察长和检察机关根据 (c) 款 (6) 项 (C) 目均参与告发人诉讼时,法院可酌情裁定授予检察机关总检察长获得的固定 33% 追回款项中的一部分,同时考虑到检察机关对调查和进行诉讼的贡献。
(3)CA 政府 Code § 12652(g)(3) 如果州或政治分区不根据 (c) 款继续进行诉讼,则告发人原告应在受 (4) 项和 (5) 项约束的情况下,获得法院裁定为代表政府收取民事罚款和损害赔偿金的合理金额。该金额应不低于诉讼或和解所得的 25% 且不高于 50%,并应从这些所得中支付。
(4)CA 政府 Code § 12652(g)(4) 如果诉讼属于 (d) 款 (4) 项规定的情况,则州或政治分区的现任或前任雇员无权从所得中获得任何最低保证的追回款项。但是,法院可酌情裁定授予告发人原告从所得中获得其认为适当的金额,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州或政治分区继续进行诉讼,则不得超过所得的 33%;如果州或政治分区拒绝继续进行,则不得超过 50%,同时考虑到信息的重大性、告发人原告在推动案件进入诉讼中的作用,以及雇员通过官方渠道举报并追回虚假索赔资金的尝试的范围和所获回应。
(5)CA 政府 Code § 12652(g)(5) 无论州或政治分区是否继续进行诉讼,如果法院认定诉讼是由策划并实施了作为诉讼依据的第 12651 条的违规行为的人提起的,则法院可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减少该人根据本款本应获得的诉讼所得份额,同时考虑到该人在推动案件进入诉讼中的作用以及与违规行为相关的任何相关情况。但是,法院不得裁定授予告发人原告超过所得的 33%(如果州或政治分区继续进行诉讼)或 50%(如果州或政治分区拒绝继续进行),同时考虑到信息的重大性、告发人原告在推动案件进入诉讼中的作用、该人参与欺诈活动的范围、该人避免或抵制该活动所做的尝试,以及与该活动相关的所有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