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长环境诉讼
Section § 12600
加州立法机关强调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性。本州旨在防止环境破坏,并保护其自然资源免受污染和破坏。
加州居民有权通过总检察长寻求帮助来保护这些资源。地方政府可能对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方法,因此需要统一协调的州级响应,以有效解决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问题。
Section § 12601
Section § 12602
Section § 12604
本法律对“人”一词的定义非常广泛,涵盖了各种类型的实体,例如个人、企业、政府机构和政治分支机构。实质上,它适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组织或政府单位。
Section § 12605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加州什么被视为“自然资源”。它包括土地、水、空气、矿产、植物、动物、宁静以及具有历史或风景价值的场所等。简而言之,无论所有权归属,任何现在或将来对人类或环境有益的资源都被视为自然资源。
Section § 12607
Section § 12608
这项法律允许被告有机会辩称,他们的行为是当时最好或唯一合理的选择。他们还必须证明,他们的行为符合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的原则。
Section § 12609
如果您想对政府机构作出的与分区相关的决定,或对该决定之前采取的相关行动提出异议,您必须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80天内提起诉讼。超过此期限,您将无法合法地提出异议。
Section § 12610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在案件中给予临时或永久性救济时,可以对被告设定条件,以确保州的自然资源免受污染或任何形式的损害。
Section § 12611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行政机构正在处理或可以处理某个案件,关于某个人的行为、计划或产品是否合法,那么法院应该暂停任何相关的诉讼,直到该事项解决。但是,如果等待可能对环境或自然资源造成严重损害,法院可能不会暂停。此外,在暂停期间,法院可以采取临时措施来防止任何即时的环境损害。
Section § 12612
如果加州司法部长认为某个法律或行政程序涉及损害、污染或破坏本州自然资源的问题,他可以介入该程序。一旦司法部长介入案件,法院必须考虑任何关于自然资源受损的主张。任何损害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的行为都不能被批准,除非它与保护这些公共利益的原则相符。在法院审查中,法院可以考虑所有机构记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证据,以实现法律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