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长慈善目的受托人及募捐人监督法
Section § 12580
这项法律可称为《慈善目的受托人与募捐人监督法案》。它规定了如何监督受托人和募捐人管理慈善活动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12581
这项法律涉及参与慈善活动的各种实体,例如慈善组织、募捐者和平台,这些实体受州或总检察长的监督。简单来说,它为那些为慈善事业处理资金或财产的实体制定了规则。但是,它不适用于遵循不同法规的某些政治委员会。这项法律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581.2
这项法律定义了为慈善目的进行“募捐”的含义。简单来说,它涵盖了任何请求或试图为慈善事业募集金钱或财产的行为。无论您是提及慈善机构的名称、声称捐款将用于慈善事业,还是使用公共安全人员的名称来鼓励捐款,这些都属于募捐行为。唯一的例外是,如果公共安全人员纯粹是为了其活跃成员的利益而进行募捐。
Section § 12582
“受托人”是指代表慈善信托持有财产的任何人或任何实体。这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公司或一个非法人协会。它特别包括接受财产用于特定慈善目的(而非其一般使命)的组织,以及为管理慈善信托而成立的组织。
Section § 12582.1
本法律将“慈善公司”定义为:根据州法律为慈善目的成立的任何非营利组织,或者在本州运营或拥有财产并从事类似慈善活动的任何外国非营利组织。
Section § 1258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某些备案、注册和报告要求的豁免情况。它规定这些规定不适用于美国政府、其各州和领地,或其机构。此外,为宗教目的持有财产的宗教组织及其代表、受监管的墓地公司、特定的政治委员会,以及主要从事宗教、教育或医疗保健活动的某些慈善组织也获得豁免。
Section § 12584
Section § 12585
Section § 1258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境内的慈善组织定期向总检察长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其资产以及如何为慈善目的进行管理。这些报告必须按照总检察长制定的规则提交,总检察长可以对不同类型的信托和关系进行分类,以调整报告要求。
如果一个慈善机构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收入达到或超过200万美元,它需要由注册会计师准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这些报表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九个月内公开。这些组织必须任命一个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将某些高管排除在外,并确保审计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之间的职责分离。
此外,首席执行官等关键高管的薪酬必须由董事会审查并认定为合理。如果一个慈善机构是一个集团的一部分,这些要求可以通过控股组织的董事会来满足。如果一个慈善机构独立地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这些报表也应以类似方式公开。
Section § 12586.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慈善组织、募捐实体或相关方未能按时注册或提交所需报告,他们可能需要为每个逾期月份支付25美元的滞纳金。这适用于以下情况:他们在未适当注册或办理担保的情况下运营或募集捐款;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首次或年度报告;或者在收到通知后未能纠正其注册或报告中的任何问题。这些规定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586.2
本法律规定,总检察长从与慈善信托执法相关的罚款、罚金、律师费或调查费用中收取的任何款项,必须仅用于管理和执行慈善信托职责。
Section § 12587
Section § 12587.1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金库设立了慈善机构和募捐者登记基金,由司法部管理。所有与慈善机构和募捐者注册相关的费用都将存入该基金。只要立法机关批准支出,总检察长就会使用这笔资金来运营和维护慈善机构和募捐者登记处,包括在线公开报告。此外,这些资金还用于执行慈善机构和募捐者的注册和报告要求。
Section § 1258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司法部长调查公司和受托人,以确保他们按照其章程文件(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预定目的。如有必要,司法部长可以要求相关个人或组织宣誓提供信息,并提供财务文件或记录。
Section § 12589
Section § 12590
Section § 12591
总检察长有权提起法律诉讼,以确保人们遵守本条的规定。本条赋予总检察长的权力是其现有权力的补充。本法规不剥夺任何法院对相关事项的权力;但是,除非总检察长参与案件,否则法院不能更改或终止慈善信托。
Section § 12591.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与慈善机构相关的违规行为。如果有人故意欺骗或诈骗慈善机构或个人,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如果实体或个人违反了任何规定,例如拒绝出示记录、作虚假陈述或未提交所需报告,总检察长可以命令他们停止其行为。每次违规最高可罚款一千美元 ($1,000),如果未及时纠正,每天还会额外罚款一百美元 ($100)。
如果罚款已施加但未支付,慈善机构的登记可能会被暂停,直到罚款结清。被罚款者有权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总检察长还可以寻求法院命令以制止违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慈善资金得到妥善使用。收取的任何罚款都将用于支持司法部的工作。某些违规行为如果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纠正,可能不会被罚款。
Section § 12591.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检察长通过接受相关人员的书面协议来解决某些法律违规行为,该协议要求停止非法行为并可能支付费用或赔偿。这项协议被称为“自愿遵守保证书”,不构成认罪,并且必须获得法院批准。如果需要,案件可以重新启动,如果协议被违反,总检察长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Section § 12592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文中的规则或条款,即使与其他文件或协议中的条款有冲突,也具有优先适用性。
Section § 12593
Section § 1259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司法部长在发现问题后的10年内,对受托人、慈善公司或任何与管理慈善目的财产相关的人提起诉讼。这包括执行慈善信托、追回用于慈善的财产,以及对违反与慈善相关的特定民法或公司法规定的人采取行动。它还允许对协助他人违反这些法律的人采取行动,同样在10年期限内。
Section § 12597
如果总检察长为执行有关慈善信托或公司的某些法律而提起诉讼,并且州胜诉,则本规定指出,负责遵守这些法律的人必须承担州在调查和法律诉讼中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12598
加州总检察长负责监督慈善信托和公益公司,确保它们遵守法律并保护其资产。总检察长根据多项法律有权执行这些职责。如果总检察长采取法律行动,可以向案件相关方追讨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其他开支。法院将决定如何公平支付这些费用。如果总检察长提起的诉讼被认定为无理取闹,被告慈善机构可以追回诉讼费用。此外,如果发现组织或募捐人违反相关法律,总检察长可以拒绝或撤销其注册。总检察长的行动必须尊重某些权利,并且这些规定已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599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商业慈善募捐人”,并规定了在为慈善机构募捐时,哪些人需要向总检察长注册。
它规定了注册、报告要求、费用和截止日期。它强制要求募捐人与慈善机构之间签订合同,详细说明付款条款、募捐费用和终止权利。
募捐人必须在被要求时提供募捐费用的信息。法律禁止有特定刑事定罪的募捐人,所有募捐人都必须配合总检察长的监督。
最后,募捐人不得为未在总检察长登记处注册或获得豁免的慈善组织募捐。
Section § 12599.1
该法律将“慈善募款顾问”定义为那些在加州协助规划和管理慈善募捐活动,但并不直接处理或募集资金的实体。这些实体不得以任何方式接收或控制捐赠资金,也不得雇佣他人从事此类活动。
如果个人或公司不符合这些标准,他们可能会被归类为“商业募款人”。某些专业人士,如律师或投资顾问,则被豁免,不被归类为募款顾问。
募款顾问必须向总检察长注册并支付200美元的费用,以确保他们遵守报告要求。他们还必须与所协助的慈善组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自的职责和报酬。
关于每份合同必须包含的内容有具体规定,例如慈善组织的取消权。所有合同都必须可供总检察长检查。募款顾问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总检察长提交某些通知和报告。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参与慈善募款活动的人员的透明度和问责制,详细说明了哪些活动是允许的,并要求遵守注册和财务报告标准。
Section § 12599.2
这项加州法律将“商业合作募捐者”定义为任何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非慈善贸易的个人或实体,他们声称其产品将使慈善机构受益。如果他们也涉及慈善募捐平台,则有具体的规则来确定他们的分类。如果这些实体与慈善机构签订了书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转移资金并提供详细账目,则无需向司法部长登记或报告。
如果他们未能满足这些条件,则必须向司法部长登记并报告,并支付200美元的年费。这确保了他们在处理和转移慈善捐款方面的透明度。
Section § 12599.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慈善组织与募捐机构之间合同的要求和权利。如果募捐机构在募捐开始前未在司法部长登记处注册,慈善机构可以撤销与募捐机构的合同。慈善机构还有10天的时间可以无罚款地取消新合同,任何放弃此权利的条款均无效。取消后,所募集的任何资金均作为信托为慈善机构持有。在此期限之后,慈善机构可以通过提前30天通知来终止合同,但必须支付在此期间提供的任何服务费用。如果募捐机构在募捐中作出虚假陈述、被判犯有相关罪行或损害慈善机构的声誉,则允许立即终止合同。
Section § 12599.5
Section § 12599.6
加州这项法律条款主要关注慈善组织和商业募捐机构的募捐活动。它强调必须如实说明组织的宗旨和预期的受益人。慈善组织必须监督其募捐工作,批准所有合同,并确保活动没有胁迫性。
募捐机构必须在总检察长登记处注册,并且捐款应及时移交给慈善组织。法律禁止误导性募捐、虚假代言和欺骗性行为。具体规定包括不得虚报捐款的接收方或目的,确保使用组织名称获得同意,以及在广告是商业性质而非慈善性质时进行适当披露。
最后,它要求向总检察长如实报告,禁止在备案文件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Section § 12599.7
本法律要求为慈善活动进行募捐的商业募捐人,在每次募捐活动期间以及活动结束后10年内,保存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应包括每笔捐款的日期和金额、参与人员的姓名和地址、收入和支出,以及所用银行账户的详细信息。如果募捐人出售活动门票并声称这些门票将被捐赠,他们还必须追踪每位捐款人购买和捐赠了多少门票,以及这些门票捐给了谁。
Section § 12599.8
Section § 12599.9
本法律条款详细规定了加州慈善募捐平台和平台慈善机构的规则。它将慈善募捐平台定义为一种在线服务,旨在促成向各种慈善组织捐款,但排除了仅限于单一慈善机构或仅提供支持性服务的平台。该法律要求这些平台每年向总检察长注册,并遵守特定的报告和运营标准。平台必须通过披露重要的捐款信息来确保透明度,获得使用慈善机构名称的同意,并通过将资金与其他账户分开来负责任地处理资金。此外,平台必须提供捐赠者税收收据,并且不得滥用或挪用资金。与参与处理捐款的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必须可供总检察长检查。
Section § 12599.10
本节概述了加州司法部长必须为管理慈善募捐平台而制定的规则。这包括定义符合慈善平台条件的新募捐行为,制定注册和报告指南,处理保密信息,以及确定如何处理和报告捐款。慈善机构和平台之间的协议可以电子方式签订,并且有固定的捐款发送时间表。该法律还规定了何时可以与慈善机构共享捐赠者信息,以及联系捐赠者以提供替代慈善机构建议的规则。
本节于202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