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总检察长对县警长的权力。总检察长可以要求警长提交关于犯罪调查的书面报告,如果认为对公众很重要,总检察长还可以指导他们如何调查犯罪。总检察长还可以指示警长送达与这些调查相关的法律文件,例如传票和逮捕令。

总检察长对本州各县的警长负有直接监督权,并可要求他们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在其各自管辖区内对犯罪的调查、侦查和惩罚情况。凡总检察长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所需时,总检察长应指导任何警长在其管辖区内与犯罪调查或侦查相关的活动,并可指示送达传票、逮捕令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法院文书。

Section § 12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长在为了公共利益有必要时,任命一名合格人员在特定案件中担任治安官的角色。这位被任命者可以调查犯罪并根据需要逮捕人员,在该特定事项中拥有治安官的所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