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1994年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安置组织统一监督法案。

本条文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94年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安置组织统一监督法案。

Section § 12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国际学生交流项目相关术语的定义。它将“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安置组织”定义为任何定期帮助将18岁或以下(若在高中就读则可达21岁)的国际学生安置到美国学校以获得教育机会的团体或个人。

“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被描述为持特殊签证在美国就读的21岁以下年轻人。它明确了什么是“非移民签证”,解释说这是一种为在美国学习或参与教育项目的非居民提供的特殊签证。“USIA”指的是根据1961年法案管理国际交流的机构,而“登记册”则是这些安置组织的具体名单。

为本条目的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否则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12621(a) “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安置组织”或“组织”是指定期安排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安置的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实体,其目的(全部或部分)是为学生提供在美国就读设有幼儿园和1至12年级(含)的学校的机会。
(b)CA 政府 Code § 12621(b) “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或“学生”是指任何18岁或以下的人,或如果在本州高中就读或将要就读则可达21岁的人,其持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并由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安置组织安置在本州的初等或中等学校或其他教育项目。
(c)CA 政府 Code § 12621(c) “非移民签证”是指由美国国土安全部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101节分配的签证类别,适用于主要目的为在美国小学或中学阶段学习或参与任何其他教育项目的非居民学生。
(d)CA 政府 Code § 12621(d) “USIA”是指被指定管理1961年《相互教育和文化交流法案》(22 U.S.C. Sec. 2451; 22 C.F.R. 514.1 et seq.)的美国新闻署。
(e)CA 政府 Code § 12621(e) “登记册”是指根据第12622节设立的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安置组织登记册。

Section § 12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总检察长必须建立并维护一份安置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的组织名单。这份名单被称为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安置组织登记册。

Section § 12623

Explanation

在加州安排国际学生交流的组织,在将学生安置到学校之前,必须向司法部长登记。此登记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续期。经美国新闻署(USIA)指定的组织,首次登记费为150美元,年度续期费为50美元;其他组织的费用由司法部长设定,但这些费用只能用于支付管理本条规定的行政成本。可以准予延期提交登记,未登记属于违法行为。然而,登记不应被视为或声称是司法部长或本州对该组织的认可。

(a)CA 政府 Code § 12623(a) 各组织在安排任何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学校安置之前,应向司法部长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安置组织登记处办理登记,登记表须使用司法部长规定的表格。登记续期应在组织开展业务的每个日历年1月15日前向登记处提交,有效期为一年。
(b)CA 政府 Code § 12623(b) 登记和续期费用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1)CA 政府 Code § 12623(b)(1) 所有经美国新闻署(USIA)指定的组织应缴纳以下费用:
(A)CA 政府 Code § 12623(b)(1)(A) 组织首次登记需缴纳一百五十美元($150)的登记费,并应在登记时通过保付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给司法部长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安置组织登记处。
(B)CA 政府 Code § 12623(b)(1)(B) 组织登记续期需缴纳五十美元($50)的年度续期费,支付方式如 (A) 项所述。
(C)CA 政府 Code § 12623(b)(1)(C) 司法部长可寻求立法批准以调整登记费或续期费。经司法部长申请,立法机关可在年度预算案中调整费用。在任何情况下,费用均不得超过管理本条所需的成本。
(2)CA 政府 Code § 12623(b)(2) 所有未经美国新闻署(USIA)指定的组织应缴纳以下费用:
(A)CA 政府 Code § 12623(b)(2)(A) 组织首次登记需缴纳登记费,并应在登记时通过保付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给司法部长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安置组织登记处。司法部长应确定本项所述的登记费。
(B)CA 政府 Code § 12623(b)(2)(B) 组织登记续期需缴纳年度续期费,支付方式如 (1) 款所述。司法部长应确定本项所述的续期费。
(C)CA 政府 Code § 12623(b)(2)(C) 在任何情况下,本款所列费用均不得超过管理本条所需的成本。
(c)CA 政府 Code § 12623(c) 司法部长可准予延长提交年度登记的时间。
(d)CA 政府 Code § 12623(d) 未登记即违反本章规定。
(e)CA 政府 Code § 12623(e) 根据本条进行的登记不得被视为或声称是司法部长或本州对该组织的认可。

Section § 12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国际学生交流访问者安置组织登记基金”的专项基金。司法部长收取的所有与国际学生交流项目相关的费用都将存入该基金。这笔资金专门用于管理这些学生交流项目,但其使用需经立法机关决定。

Section § 12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众可以查看登记册以及提交给总检察长的任何文件,但必须遵守总检察长制定的合理规定。

Section § 12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希望根据特定条款注册的组织的申请流程。申请必须按照总检察长规定的格式提交,并包含符合标准的证明、联系方式以及任何联邦指定等详细信息。组织需要说明其免税状态,并提供上一学年在加利福尼亚州安置的学生名单。首席执行官和负责学生安置的人员必须签署申请。申请经总检察长认定完整后方可备案,并且任何初始信息的变更都必须在30天内报告。

(a)CA 政府 Code § 12626(a) 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的注册申请,应以总检察长规定的方式和表格提交。申请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2626(a)(1) 证明该组织符合总检察长根据第12627条设立的标准。
(2)CA 政府 Code § 12626(a)(2) 该组织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其首席执行官,以及该组织内主要负责监督州内安置工作的人员。
(3)CA 政府 Code § 12626(a)(3) 如果该组织已根据1961年《相互教育和文化交流法案》(22 U.S.C. Sec. 2451;22 C.F.R. 514.1 et seq.)获得美国新闻署(USIA)的指定,则需提供根据该法案授予该组织的指定编号。
(4)CA 政府 Code § 12626(a)(4) 该组织是否免征联邦所得税。
(5)CA 政府 Code § 12626(a)(5) 该组织上一学年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安置名单,包括安置的学生人数、他们的原籍国、他们被安置的学区以及他们安置的期限。
(6)CA 政府 Code § 12626(a)(6) 总检察长为执行根据第12627条(a)款通过的法规而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2626(b) 申请应由该组织的首席执行官以及该组织内主要负责监督国际学生交换访问者在加利福尼亚州安置工作的人员签署。如果总检察长认定申请完整,总检察长应备案该申请,申请人随后将被注册。
(c)CA 政府 Code § 12626(c) 根据本条注册的每个组织,应在信息变更后30天内将(a)款要求的信息的任何变更告知总检察长。

Section § 12627

Explanation

司法部长必须制定关于组织如何达到某些标准的规则。这些规则应与联邦政府关于教育和文化交流的标准保持一致,具体参照1993年3月19日之前美国新闻署(USIA)的规定。如果联邦标准符合相同的要求,组织可以使用其联邦指定作为证明,而无需提供其他文件。

此外,司法部长还需要制定任何其他必要的法规,以帮助有效管理这些规则。

司法部长应根据《行政程序法》(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中关于规则制定的部分制定法规,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2627(a) 关于组织必须符合的标准和要求的法规,这些标准和要求应与美国新闻署根据1961年《相互教育和文化交流法》(22 U.S.C. Sec. 2451)所采纳的法规保持一致,如《联邦法规汇编》第22篇第514.1节及后续条款所规定,以这些法规在1993年3月19日存在时的规定为准。如果美国新闻署采纳的联邦法规至少要求与本条文相同的标准和要求,司法部长应允许根据这些法规由美国新闻署指定的组织,无需提供本条文和根据本款采纳的法规原本要求的证明文件,而提供美国新闻署指定证明。
(b)CA 政府 Code § 12627(b) 任何为实施本条文所必需的法规。

Section § 12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组织在将学生安置到寄宿家庭或学校之前,向每位学生、寄宿家庭和学校官员提供一份英文信息文件。该文件必须是英文的,并包含重要细节。

它应该解释组织将为学生、寄宿家庭和学区提供的服务。该文件还必须总结相关的法律要求,并提供寻求帮助的联系电话,包括组织在加州的电话号码、其全国总部、美国新闻署和总检察长的电话号码。

各组织应向每位学生、寄宿家庭以及学生将被安置的指定学校官员提供一份英文信息文件。该信息文件应在学生被安置到任何寄宿家庭或学区之前提供,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2628(a) 对组织将为学生、寄宿家庭以及学生将入学的学区提供的服务的解释。
(b)CA 政府 Code § 12628(b) 本章要求以及据此通过的任何法规的摘要。
(c)CA 政府 Code § 12628(c) 学生、寄宿家庭和学区可致电寻求帮助的电话号码。这些电话号码应至少包括组织在本州的电话号码,以及组织全国总部(如有)、美国新闻署和总检察长的电话号码。

Section § 12629

Explanation

如果总检察长怀疑某个组织没有遵守本条规定,他们可以进行调查。他们可以从各种来源索取文件和信息来支持他们的调查。

如果有人投诉国际学生交流组织,总检察长可以通知相关方,例如该组织本身或美国新闻署(USIA)或国际教育旅行标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

(a)CA 政府 Code § 12629(a) 如果总检察长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组织不遵守本条规定,总检察长可以进行任何必要的调查,并可以寻求传票,从公共记录、法院官员、税务机关、受托人、组织的管理人员和雇员以及其他来源获取建立和维护登记册所需的任何信息、文书副本、文件、报告和记录。
(b)CA 政府 Code § 12629(b) 总检察长在收到有关国际学生交流组织的投诉后,可以视总检察长认为适当的情况,将此事报告给相关组织、美国新闻署(USIA)或国际教育旅行标准委员会。

Section § 126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人或任何组织违反本条规定,或在提交所需文件时明知故犯地向总检察长提供虚假信息,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无论文件是否经过正式核实,此规定均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