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10

Explanation
司法部长领导司法部。

Section § 12511

Explanation
加州总检察长负责处理所有与加州相关的法律问题,但与加州大学董事会以及其他有权聘请自己律师的委员会或官员相关的事项除外。

Section § 12511.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司法部长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辩护,以应对州羁押人员提出的公民权利侵犯索赔。这种辩护与根据与惩教局的合同提供的医疗服务有关。但是,提供者必须拥有专业过失保险,这种辩护才能适用。

Section § 125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有人在法庭上质疑《加州立法机构透明度法案》会发生什么。首先,除非上诉法院裁定该法案违宪,否则立法机构必须继续遵守该法案。通常情况下,司法部长会为该法案辩护,并可以介入任何相关案件。但如果司法部长不辩护,他们仍必须维持上诉程序,以保护州执行法律的能力。最初支持该法案的人有权参与相关诉讼,如果州长和司法部长选择不辩护,他们可以为该法案辩护。此外,其他公职人员也可以为该法案辩护。

加州立法机构透明度法案的辩护。如果提起诉讼,全部或部分质疑加州立法机构透明度法案的有效性,则适用以下规定:
(a)CA 政府 Code § 12511.7(a) 除非上诉法院的终审判决宣布该法案违宪,否则立法机构应继续遵守该法案。
(b)CA 政府 Code § 12511.7(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司法部长应为反驳任何全部或部分质疑该法案有效性的诉讼进行辩护,并应拥有无条件介入任何涉及该法案有效性的诉讼的权利。
(c)CA 政府 Code § 12511.7(c) 如果司法部长拒绝在任何诉讼中为该法案的有效性进行辩护,司法部长仍应就任何法院裁定该法案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寻求复审,如有必要或适当,以维护州为该法辩护的资格,并符合司法部长确保州法律得到充分执行的宪法职责。
(d)CA 政府 Code § 12511.7(d) 该法案的官方提案人有无条件权利作为介入方或实际利害关系人参与任何影响该法案有效性或解释的诉讼。如果州长和司法部长拒绝为该法案的有效性进行辩护,官方提案人也被授权代表州行事,在此类诉讼中主张州对该法案有效性的利益,并对任何宣告该法案无效的判决提起上诉。
(e)CA 政府 Code § 12511.7(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其他公职人员主张州对该法案有效性的利益。

Section § 12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总检察长必须出席最高法院,并负责处理所有涉及州政府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州官员的法律案件。

总检察长应当出席最高法院,并起诉或辩护州政府或任何州官员以其官方身份作为当事方的所有案件。

Section § 12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法院在另一条款中提及的某些案件中作出裁决,总检察长必须确保执行该裁决所需的程序得以实施。

在第12512条所指的任何案件判决后,总检察长应指示发出为执行该判决所需的一切程序。

Section § 125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能及时支付欠州机构或官员的罚款或罚金,或在总检察长处理的任何案件中未能及时支付,他们还将必须支付利息、合理的律师费和追收费用。

Section § 12514

Explanation

总检察长必须保存一份清晰的记录,记录他们参与的所有法律案件,这份记录被称为“案件登记簿”。公众可以在办公时间查阅这份记录。

案件登记簿应列出案件所在的县和法院的详细信息,说明案件是民事还是刑事,以及当前的诉讼进展。对于民事案件,应包括诉讼请求、判决以及采取的任何官方行动。对于刑事案件,则需要具体说明罪行、起诉方式、量刑细节,以及判决执行情况或延迟执行的最新信息。

总检察长应保存其须出庭的所有案件的登记簿。该登记簿应在办公时间对公众开放查阅,并应显示:
(a)CA 政府 Code § 12514(a) 案件立案和审理所在的县和法院。
(b)CA 政府 Code § 12514(b) 案件是民事还是刑事。
(c)CA 政府 Code § 12514(c) 诉讼的阶段。
(d)CA 政府 Code § 12514(d) 如果是民事案件,应显示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判决、就此发出的任何法律文书,以及判决的履行情况或治安官的送达回执。
(e)CA 政府 Code § 12514(e) 如果是刑事案件,应显示罪行的性质、起诉方式、判决、判决的执行情况,或延迟或阻止执行的原因。

Section § 12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财产因法院命令(涉及州应收的款项)而出售时,司法部长可以代表州购买该财产。该购买由总务部管理,并且该购买可以算作偿还州所欠州政府债务的一部分。

Section § 12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的财产被出售以清偿对州的判决,并且该财产已被出售或受先前的留置权或债务约束,总检察长必须从这些先前的债务中赎回该财产。总务部将指导这一过程,所需资金将从分配的预算中提供。

Section § 12517

Explanation

本条授权司法部长采取法律行动,取消那些欠州政府钱的人欺诈性进行的任何财产转让。这有助于州政府收取或执行判决。如果需要,这些法律行动的费用可以由州政府资金支付,但需经总务部批准。

当司法部长认为为收取或执行任何有利于州或为州使用的判决可能必要时,司法部长应代表州提起并进行诉讼或程序,以撤销并废止判决债务人所作的所有欺诈性转让。经总务部批准,必要费用应从任何可用拨款中支付。

Section § 12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生涉及州或任何州机构的土地所有权、占有权或边界争议的法律案件,司法部长可以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介入,为州辩护。司法部长也可以在需要时,以州人民的名义或代表州机构提起法律诉讼。

当针对州或任何州机构提起涉及属于州或州拥有任何权益的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或边界的诉讼时,司法部长在其判断认为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主动或应任何州机构的请求,作为律师出庭为州或州机构辩护。
司法部长可主动或应任何州机构的请求,以州人民的名义或代表任何州机构提起此类诉讼。

Section § 125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任何州官员,例如立法机关成员或州长,就与其职责相关的法律问题请求意见时,司法部长必须提供书面答复。当问题涉及刑事事项时,这也适用于市检察官的请求。

司法部长应在收到请求时,就与其各自职务相关的任何法律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任何立法机关成员、州长、副州长、州务卿、审计长、州财长、州土地委员会、公共教育总监、保险专员、任何州机构以及任何县法律顾问、地方检察官或警长提供其意见。
司法部长应在收到请求时,就与刑事事项相关的任何法律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市检察官提供其意见。

Section § 12520

Explanation

加州司法部长不能为案件聘请特别律师,除非是在法律其他条款(第3条和第4条)中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然而,这项规定并不阻止司法部长聘请律师协助代表州机构或州雇员,只要符合法律另一条款中详细说明的特定标准。

(a)CA 政府 Code § 12520(a) 司法部长不得在任何案件中聘用特别法律顾问,除非根据以下任一规定:
(1)CA 政府 Code § 12520(a)(1) 第3条 (始于第12540条)。
(2)CA 政府 Code § 12520(a)(2) 第4条 (始于第12550条)。
(b)Copy CA 政府 Code § 12520(b)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520(b)(a)款不影响司法部长聘用法律顾问代表或协助代表第11000条所定义的州机构(包括司法部长或司法部),或代表州雇员的权利,如果该代表符合第19130条(b)款第(3)、(5)、(7)、(8)、(9)或(10)项中规定的任何标准。

Section § 12521

Explanation
检察长负责处理并向指定官员移交其收到的任何属于州或任何县的款项。

Section § 12522

Explanation
每两年,总检察长必须在9月15日之前向州长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总检察长办公室的状况以及从地方检察官处收到的报告。

Section § 12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长在一个名为印第安人索赔委员会的联邦机构面前,代表加利福尼亚州的美国原住民部落。该委员会的设立是为了处理美国原住民部落对美国政府提出的索赔和申诉。

Section § 125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长在需要时召集全州的地区检察官、治安官和警察局长开会。这些会议的目的是讨论他们的工作职责,并确保加州的法律得到一致且有效的执行。

司法部长可不时地,并根据需要,召集本州各县的地区检察官和治安官以及各市的警察局长,或司法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中部分人员,举行会议,旨在讨论他们各自的职责,以期统一和充分执行本州法律,如本州宪法第五条第13款所设想的。

Section § 1252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执法机构羁押期间或在惩教机构中死亡,负责机构必须在10天内向总检察长报告死亡的所有详细信息。如果死亡的任何细节发生变化或发现新信息,该机构必须在得知新信息后的10天内更新报告。

这些报告是公共记录,公众可以查阅,除非它们包含受保护的保密医疗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2525(a) 凡有人员在本州任何执法机构羁押期间死亡,或在本州地方或州立惩教机构羁押期间死亡的任何案件中,该执法机构或负责该惩教机构的机构应在死亡发生后10日内,将其所掌握的关于死亡的所有事实书面报告总检察长。
(b)CA 政府 Code § 12525(b)  如果根据 (a) 款提供的信息有任何变更,或有关于死亡的新信息可用,包括但不限于死亡的方式和原因,该执法机构或负责该惩教机构的机构应在变更之日或新信息可用之日起10日内,向总检察长更新其书面报告。
(c)CA 政府 Code § 12525(c) 本节中的书面材料是《加州公共记录法》(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第7920.530条所指的公共记录,并根据第7922.500条至第7922.545条(含)、第7923.000条和第7923.005条向公众开放查阅。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允许披露可能已随报告提交给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保密医疗信息,但《民法典》第1部第2.6部分(自第56条起)另有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125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执法机构每月向司法部报告涉及警员的特定事件。这些事件包括警员或平民的枪击事件,以及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武力使用事件。对于每起事件,必须提供涉及人员的详细信息、接触的性质和原因,以及使用的任何武器。

此外,报告必须说明是否察觉到任何残疾或损伤,以及是否提供了医疗援助。司法部将每年汇总并公布这些信息,但不包括警员的个人身份识别细节。本节还提供了发育障碍、精神残疾和严重人身伤害等术语的定义。

(a)CA 政府 Code § 12525.2(a) 各执法机构应每月以总检察长界定和规定的方式,向司法部提供一份关于该机构雇用的警员涉及以下任何情况的报告:
(1)CA 政府 Code § 12525.2(a)(1) 涉及警员枪击平民的事件。
(2)CA 政府 Code § 12525.2(a)(2) 涉及平民枪击警员的事件。
(3)CA 政府 Code § 12525.2(a)(3) 警员对平民使用武力导致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4)CA 政府 Code § 12525.2(a)(4) 平民对警员使用武力导致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b)CA 政府 Code § 12525.2(b) 对于根据 (a) 款报告的每起事件,向司法部报告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2525.2(b)(1) 每位被枪击、受伤或死亡的个人的性别、种族和年龄。
(2)CA 政府 Code § 12525.2(b)(2) 警员是否认为该平民患有发育障碍、身体残疾或精神残疾。
(3)CA 政府 Code § 12525.2(b)(3) 事件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4)CA 政府 Code § 12525.2(b)(4) 平民是否携带武器,如果是,武器的类型。
(5)CA 政府 Code § 12525.2(b)(5) 对警员、平民或双方使用的武力类型,包括使用的武器类型。
(6)CA 政府 Code § 12525.2(b)(6) 事件中涉及的警员人数。
(7)CA 政府 Code § 12525.2(b)(7) 事件中涉及的平民人数。
(8)CA 政府 Code § 12525.2(b)(8) 接触的原因。
(9)CA 政府 Code § 12525.2(b)(9) 使用武力的原因。
(10)CA 政府 Code § 12525.2(b)(10) 所受伤害。
(11)CA 政府 Code § 12525.2(b)(11) 是否提供了任何医疗援助。
(12)CA 政府 Code § 12525.2(b)(12) 警员是否观察到以下任何迹象:
(A)CA 政府 Code § 12525.2(b)(12)(A) 精神、身体或发育障碍。
(B)CA 政府 Code § 12525.2(b)(12)(B) 药物或酒精损害。
(C)CA 政府 Code § 12525.2(b)(12)(C) 异常行为。
(c)CA 政府 Code § 12525.2(c) 每年,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3010条,通过该部门的OpenJustice门户网站,提供根据 (a) 款收到的报告中包含的信息摘要。此信息应根据报告的执法管辖区进行分类。在涉及警员受伤或死亡的案件中,如果警员的受雇管辖区与受伤或死亡发生地管辖区不同,报告应列出警员的受雇管辖区和受伤或死亡发生地管辖区。本款不授权向公众发布所涉警员的警号或其他唯一身份识别信息。
(d)CA 政府 Code § 12525.2(d)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1)CA 政府 Code § 12525.2(d)(1) “发育障碍”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512条中的含义相同。
(2)CA 政府 Code § 12525.2(d)(2) “精神残疾”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600.3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含义相同。
(3)CA 政府 Code § 12525.2(d)(3) “身体残疾”与《政府法典》第12926条中的含义相同。
(4)CA 政府 Code § 12525.2(d)(4) “严重人身伤害”指涉及重大死亡风险、昏迷、长期且明显的毁容,或身体部位或器官功能长期丧失或受损的人身伤害。

Section § 125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检察官(通常是总检察长)调查任何导致手无寸铁平民死亡的警员涉案枪击事件。它定义了“致命武器”和“手无寸铁的平民”,作为此类调查的基础。检察官将收集事实,撰写包含事实和结论的详细报告,并在必要时对警员提起刑事诉讼。报告必须在网上公开,但需删减机密信息。

自2023年7月1日起,总检察长还将运营一个警务实践部门。该部门将通过审查地方执法机构的武力使用政策并提出改进建议来提供帮助。该法律不限制总检察长现有的权力,其实施取决于立法机关的拨款。

(a)CA 政府 Code § 12525.3(a) 就本分部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政府 Code § 12525.3(a)(1) “致命武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可发射子弹并易于造成死亡或其他严重人身伤害的装填武器,或弹簧刀、投掷弹道刀、金属指节刀、匕首、警棍、短棍、塑料指虎或金属指虎。
(2)CA 政府 Code § 12525.3(a)(2) “手无寸铁的平民”包括任何未持有致命武器的人。
(b)Copy CA 政府 Code § 12525.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525.3(b)(1) 州检察官应调查导致手无寸铁平民死亡的警员涉案枪击事件。除非另有规定或指定,总检察长即为州检察官。
(2)CA 政府 Code § 12525.3(b)(2) 州检察官有权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2525.3(b)(2)(A) 调查并收集涉及和平执法人员枪击事件的事实,如果该事件导致平民死亡,且该平民手无寸铁,或对该平民是否持有武器存在合理争议。
(B)CA 政府 Code § 12525.3(b)(2)(B) 对所有进行的调查,准备并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i)CA 政府 Code § 12525.3(b)(2)(B)(i) 事实陈述。
(ii)CA 政府 Code § 12525.3(b)(2)(B)(ii) 对每个调查问题的详细分析和结论。
(iii)CA 政府 Code § 12525.3(b)(2)(B)(iii) 酌情提出修改执法机构政策和做法的建议。
(C)CA 政府 Code § 12525.3(b)(2)(C) 如果发现有理由对涉案警员提起刑事指控,则对该警员提起并进行刑事诉讼。
(3)CA 政府 Code § 12525.3(b)(3) 州检察官应根据本分部规定,在其公共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并维护其准备的每份书面报告,并适当删减报告中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
(c)Copy CA 政府 Code § 12525.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525.3(c)(1) 自2023年7月1日起,总检察长应在司法部内设立一个警务实践部门,应地方执法机构的请求,审查该执法机构使用致命武力的政策。
(2)CA 政府 Code § 12525.3(c)(2) 第(1)款所述的计划应根据被认定为推荐最佳实践的政策,向任何根据第(1)款请求审查的执法机构提出具体和定制的建议。
(d)CA 政府 Code § 12525.3(d) 本节不限制总检察长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任何适用州法律享有的权力。
(e)CA 政府 Code § 12525.3(e) 经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后,本部门应执行本节规定。

Section § 12525.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和地方警察机构每年向总检察长报告其警员进行的所有拦截的详细信息。这些数据必须包括拦截原因、结果以及对被拦截人种族、性别和年龄的感知等信息。拥有不同数量警员的机构有不同的截止日期来开始收集和报告这些数据。警员还必须记录他们在拦截期间采取的任何行动,例如搜查或扣押财产。重要的是,他们不能在报告中包含被拦截个人的任何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这些数据是公开的,但警员的警徽号码不予披露。总检察长负责制定法规,以标准化数据收集,并与各利益相关者协商,确保流程一致并可能与联邦计划兼容。该法律适用于特定的治安官,但排除了缓刑官和在羁押场所工作的人员,并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525.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525.5(a)(1) 雇佣治安官的每个州和地方机构应每年向总检察长报告该机构治安官在前一个日历年进行的所有拦截的数据。
(2)CA 政府 Code § 12525.5(a)(2) 雇佣1,000名或更多治安官的每个机构应在2018年7月1日或之前开始收集数据,并应在2019年4月1日或之前发布其第一轮报告。雇佣667名或更多但少于1,000名治安官的每个机构应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前开始收集数据,并应在2020年4月1日或之前发布其第一轮报告。雇佣334名或更多但少于667名治安官的每个机构应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前开始收集数据,并应在2022年4月1日或之前发布其第一轮报告。雇佣1名或更多但少于334名治安官的每个机构应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前开始收集数据,并应在2023年4月1日或之前发布其第一轮报告。
(b)CA 政府 Code § 12525.5(b) 报告应至少包括针对每次行人拦截、交通拦截或任何其他类型拦截的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2525.5(b)(1) 拦截的时间、日期和地点。
(2)CA 政府 Code § 12525.5(b)(2) 拦截的原因。
(3)CA 政府 Code § 12525.5(b)(3) 在拦截时告知被拦截人的原因。
(4)CA 政府 Code § 12525.5(b)(4) 拦截的结果,例如,未采取行动、警告、传票、财产扣押或逮捕。
(5)CA 政府 Code § 12525.5(b)(5) 如果发出了警告或传票,则说明所提供的警告或所引用的违规行为。
(6)CA 政府 Code § 12525.5(b)(6) 如果进行了逮捕,则说明所指控的罪行。
(7)CA 政府 Code § 12525.5(b)(7) 被拦截人的感知种族或族裔、性别和大致年龄,但这些特征的识别应基于进行拦截的治安官的观察和感知,且不应向被拦截人索取该信息。对于机动车拦截,本款仅适用于驾驶员,除非第 (8) 款中规定的任何行动适用于乘客,在此情况下,本款中规定的特征也应针对该乘客进行报告。
(8)CA 政府 Code § 12525.5(b)(8) 治安官在拦截期间采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2525.5(b)(8)(A) 治安官是否要求同意搜查该人,如果是,是否提供了同意。
(B)CA 政府 Code § 12525.5(b)(8)(B) 治安官是否搜查了该人或任何财产,如果是,搜查的依据以及发现的违禁品或证据类型(如果有)。
(C)CA 政府 Code § 12525.5(b)(8)(C) 治安官是否扣押了任何财产,如果是,被扣押财产的类型以及扣押财产的依据。
(c)CA 政府 Code § 12525.5(c) 如果多名治安官进行拦截,则只需一名治安官收集并向其机构报告 (b) 款规定的信息。
(d)CA 政府 Code § 12525.5(d) 州和地方执法机构不得为本节目的报告被拦截、搜查或财产被扣押人员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独特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报告的数据应向公众公开,但参与治安官的警徽号码或其他独特的身份识别信息除外。执法机构全权负责确保被拦截个人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或根据本节免于披露的任何其他信息不会以开放文本字段的形式传输给总检察长。
(e)CA 政府 Code § 12525.5(e) 不迟于2018年1月1日,总检察长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包括根据《刑法典》第13519.4条 (j) 款 (1) 项设立的种族和身份特征分析咨询委员会 (RIPA)、联邦、州和地方执法机构以及社区、专业、学术、研究、公民和人权组织,发布关于收集和报告 (b) 款要求的数据的规定。该规定应明确所有需要报告的数据,并提供标准、定义和技术规范,以确保所有报告机构的报告实践统一。在最大可能范围内,该规定应与任何类似的联邦数据收集或报告计划兼容。
(f)CA 政府 Code § 12525.5(f) 根据本节制作的所有数据和报告均为《第7920.530条》所指的公共记录,并根据《第7922.500条至7922.545条》(含)、《第7923.000条》和《第7923.005条》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12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普通基金中设立了司法部长反垄断账户。这个账户里的钱专门用于司法部开展反垄断工作,并退还任何错误存入账户的款项。资金的使用需要通过年度预算案获得立法机构的批准,但财政部长可以在通知相关立法委员会后,通过行政命令暂时增加拨款。任何额外资金仅用于应对未预见的工作量需求,而反垄断工作的持续性增长则必须通过正常的立法预算程序。如果反垄断部门的开支超出了账户中的资金,将由司法部的常规拨款来支付。

Section § 12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检察长请求法院指定一名接管人,如果有人非法获取了财产。法院必须认为总检察长很有可能证明该财产是非法所得,并且指定接管人将有助于管理或追回该财产以进行赔偿。

如果被指定,接管人可以收取非法所得财产,在法院指导下管理该财产,并撤销涉及该财产的某些交易。接管人的行为受法院监督,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或未经法院许可对该财产采取法律行动。

如果总检察长同意,他们可以担任接管人。即使未指定接管人,法院也会确保被告无法转移财产。

本法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补充,即使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本法仍有效。它仅适用于法律已允许指定接管人的情况,并且记录该命令即构成公示。

(a)CA 政府 Code § 12527(a) 本节适用于总检察长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名义提起的每一项诉讼。
(b)CA 政府 Code § 12527(b) 在法律授权指定接管人的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以下两点,法院可以应总检察长的申请指定一名接管人:
(1)CA 政府 Code § 12527(b)(1) 总检察长在审判中实质性胜诉的可能性合理,能够证明被告通过任何非法手段获得了不动产或动产。
(2)CA 政府 Code § 12527(b)(2) 指定接管人将有助于该财产的维护、保全、运营或追回,用于任何赔偿目的。
(c)CA 政府 Code § 12527(c) 接管人可以服从法院的指示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活动:
(1)CA 政府 Code § 12527(c)(1) 起诉、收取、接收并占有通过任何非法手段获得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与该财产或其收益混同的财产,如果该财产或其收益因混同而无法按种类识别。
(2)CA 政府 Code § 12527(c)(2) 占有所有与任何非法所得财产及其收益相关的账簿、记录和文件。此外,接管人应享有与被告相同的权利,可以要求、获取、检查、复制并获得第三方保管的与非法所得财产及其收益相关的账簿、记录和文件的副本。
(3)CA 政府 Code § 12527(c)(3) 以法院指示或批准的方式,转让、设定负担、管理、控制和持有受接管的所有财产,包括其收益。
(4)CA 政府 Code § 12527(c)(4) 撤销任何非法所得财产(包括其收益)的任何权益转让,转让给实施、协助或教唆、或参与实施非法行为的任何人,或明知该财产系非法所得的任何人。
(5)CA 政府 Code § 12527(c)(5) 撤销任何非法所得财产(包括其收益)的任何权益转让,意图阻碍或延迟接管人或任何非法取得该财产的人追回该财产或其中任何权益的。
(6)CA 政府 Code § 12527(c)(6) 撤销在接管令生效日期前一年内进行的任何非法所得财产(包括其收益)的任何权益转让,如果转让所获得的对价低于合理等值,但善意有偿受让人且不知该财产系非法所得的,可以保留所转让的权益,直至转让所获得的对价返还给受让人。
(7)CA 政府 Code § 12527(c)(7) 撤销在接管令生效日期前90天内进行的任何非法所得财产(包括其收益)的任何权益转让,转让给被告曾非法取得其部分财产的受让人,如果 (A) 接管人证明撤销该转让将促进在所有被告曾非法取得其财产的人之间公平按比例分配赔偿,且 (B) 受让人无法证明所转让的具体财产与曾从该受让人非法取得的财产是同一财产。
(8)CA 政府 Code § 12527(c)(8) 行使法律授权或法院命令的任何权力。
(d)Copy CA 政府 Code § 12527(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527(d)(1) 接管人占有、管理或控制的所有财产均由法院保管。法院可以命令接管费用(包括接管人费用)从接管人持有的财产中支付,但州政府、总检察长以及任何州政府部门、机构或局均不对任何接管费用(包括接管人费用)承担责任,除非书面合同另有明确规定。
(2)CA 政府 Code § 12527(d)(2) 任何实际或推定知悉接管事宜的人,不得干涉接管人履行职责。
(3)CA 政府 Code § 12527(d)(3) 任何人不得对接管人或任何受接管的财产提起任何诉讼、强制执行或设定任何留置权,或导致发出、送达或执行任何传票、传唤、扣押令或执行令,除非事先向法院提出动议并通知接管人和总检察长,获得法院批准。未经法院事先批准而启动的任何此处所述的法律程序均属无效,但善意有偿购买人或设定负担人且不知接管事宜的除外。任何不知接管事宜的人,对于启动或维持本款所述的任何法律程序,不承担任何责任。

Section § 1252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你通过作出欺骗性或误导性陈述或行为获得任何类型的财产,这将被视为你通过“推定欺诈”获得该财产。推定欺诈是指你可能没有欺骗的意图,但由于其误导了他人,结果仍被视为欺诈。

为本条目的目的,任何通过欺骗性或误导性陈述或行为获得的财产,应被视为通过推定欺诈获得。

Section § 1252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总检察长提起的涉及不正当竞争或虚假广告的案件中,命令返还非法所得(追缴利润)。法院在决定追缴非法所得时,必须考虑已经判处的罚款和赔偿。任何追回的资金都将存入消费者欺诈受害者赔偿基金,该基金用于向尚未获得赔偿的受害者支付赔偿。如果之后从被告处追回赔偿,该基金也可以获得偿还。总检察长可以制定规则来支持这项法律的实施。

(a)CA 政府 Code § 12527.6(a) 法院在总检察长根据不正当竞争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七编第二部分第5章(第17200条及后续条款))或虚假广告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七编第三部分第1章第1条(第17500条及后续条款))提起的诉讼中,除了这些法规中规定的补救措施外,可以判给追缴非法所得的补救措施。
(b)CA 政府 Code § 12527.6(b) 在根据(a)款决定是否判给追缴非法所得及其金额时,法院除了考虑任何其他适当因素外,还应考虑法院判处的民事罚款和责令的赔偿金额。
(c)CA 政府 Code § 12527.6(c) 总检察长根据本条追回的资金应存入消费者欺诈受害者赔偿基金。
(d)CA 政府 Code § 12527.6(d) 消费者欺诈受害者赔偿基金在州金库中设立。消费者欺诈受害者赔偿基金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由总检察长用于向因总检察长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七编第二部分第5章(第17200条及后续条款)或第七编第三部分第1章第1条(第17500条及后续条款)提起的诉讼中已责令消费者赔偿但尚未支付的作为或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赔偿。如果总检察长从消费者欺诈受害者赔偿基金中支付赔偿,随后又从基础诉讼中的被告或从其他来源追回赔偿,则这些追回的款项可由总检察长用于偿还消费者欺诈受害者赔偿基金。
(e)CA 政府 Code § 12527.6(e) 总检察长可以制定法规以促进本条的实施。

Section § 12528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司法部长办公室下属的Medi-Cal欺诈和老年人虐待司。该司负责调查、起诉和移交Medi-Cal计划中的欺诈案件以及医疗机构中患者受虐待或忽视的案件。

该司处理涉及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欺诈相关案件,并审查患者忽视、资金挪用和歧视性待遇的投诉。

执法机构与该司共享起诉权。该司还与联邦当局协调,保障隐私权,并为地方执法部门开展老年人虐待案件的培训项目。

各机构必须向该司报告虐待案件,该司会分析并将调查结果分享给其他机构。本节强调合作、培训以及报告在成为公共记录之前的保密性。

(a)CA 政府 Code § 12528(a) 司法部长办公室下设Medi-Cal欺诈和老年人虐待司,该司应执行经联邦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反欺诈和滥用修正案(Public Law 95-142)修订的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03(a)(6)条、第1903(b)(3)条和第1903(g)条,并被授权开展全州范围的计划,以调查、起诉以及移交起诉所有与Medi-Cal计划管理、医疗援助或医疗用品提供,或Medi-Cal州计划下医疗援助提供者或医疗用品供应商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相关的适用法律的违规行为。对Medi-Cal计划受益人欺诈行为的调查应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审计和调查处负责。
(b)CA 政府 Code § 12528(b) 该司还应审查指控在根据Medi-Cal州计划接受付款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存在患者虐待或忽视行为的投诉,并可审查关于这些机构挪用患者私人资金的投诉以及这些机构对Medi-Cal受益人歧视性待遇的投诉。
(1)CA 政府 Code § 12528(b)(1) 如果初步审查表明存在重大刑事起诉潜力,该司应调查该投诉或将其移交给适当的刑事调查或起诉机构。
(2)CA 政府 Code § 12528(b)(2) 如果初步审查未表明存在重大刑事起诉潜力,该司应将其决定告知移交机构,并可在适当情况下将投诉移交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c)CA 政府 Code § 12528(c) 地方执法和检察机构应与该司拥有并行管辖权,以调查和起诉本节中规定的违法行为。
(d)CA 政府 Code § 12528(d) 如果该司在履行其根据(a)和(b)款规定的职责和责任时,发现根据Medi-Cal州计划向医疗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援助或医疗用品提供者支付了超额款项,该司应尝试追回超额款项或将此事移交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进行追回。
(e)CA 政府 Code § 12528(e) 如果除该司以外的检察机构选择起诉向该司报告的案件,该司应根据该检察机构的请求,确保负责起诉决定和案件审判准备的人员有机会从调查开始就参与其中,并应在所有由此产生的起诉过程中向检察机构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f)CA 政府 Code § 12528(f) 该司应向联邦调查员或检察官提供其掌握的所有关于Medi-Cal州计划下医疗援助提供或管理中欺诈行为的信息,并应与官员合作协调涉及相同嫌疑人或指控的任何联邦和州调查或起诉。
(g)CA 政府 Code § 12528(g) 该司应保障所有个人的隐私权,并应提供保障措施以防止其控制下的信息被滥用。被要求报告指控患者虐待或忽视的投诉的机构应在报告成为公共记录之前,对其内容保密。
(h)CA 政府 Code § 12528(h) 该司应向地方执法和检察人员提供调查和起诉针对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犯罪的培训计划。该司应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州社会服务部、县成人保护服务机构以及长期护理监察员提供评估和记录针对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刑事虐待的培训计划。
(i)CA 政府 Code § 12528(i) 州长期护理监察员、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许可和认证司以及州社会服务部的统计服务局应向该司报告其注意到的所有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5610条定义的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和忽视的案例。
(j)CA 政府 Code § 12528(j) 该司应在全州范围内收集关于接受Medi-Cal计划付款的医疗机构中患者虐待和忽视案件的信息,其主要目的是分析所收集的信息并将其结论分发给地方执法机构以及监管和许可机构。
(k)CA 政府 Code § 12528(k) 就本节而言,“司”指司法部长办公室下设的Medi-Cal欺诈和老年人虐待司。

Section § 125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医疗补助欺诈和虐待老年人司的代理人、调查员和审计员权力,可以在必要时检查任何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的营业地点。这包括服务提供者和账单代理人。 负责机构检查的调查员必须接受相关法律培训,并且最好能进行一次与实际检查无关的机构参观,以便更好地了解机构的运作情况。 该司还应确保检查在正常营业时间进行,并尽可能减少干扰。

Section § 12529

Explanation

本节在司法部内设立了一个医疗质量执法科。其主要职责是调查并处理加州医学委员会和心理学委员会等多个医学委员会的执照和申请相关问题。

一名具有法律程序经验的高级助理总检察长将领导该科。该科必须配备足够熟练的员工,以有效处理复杂的纪律处分案件。该科的资金支持将来自各相关委员会的专项基金,确保费用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按比例分摊。

(a)CA 政府 Code § 12529(a) 司法部内设医疗质量执法科。该科的主要职责是调查并提起针对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心理学委员会、加州物理治疗委员会或加州医学委员会管辖下的任何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持证人及申请人的程序。
(b)CA 政府 Code § 12529(b) 总检察长应任命医疗质量执法科的高级助理总检察长。医疗质量执法科的高级助理总检察长应是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信誉良好的律师,具有检察或行政纪律处分程序经验,并胜任对履行上述职能的律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c)CA 政府 Code § 12529(c) 总检察长应确保医疗质量执法科配备足够数量的经验丰富且能干的员工,能够处理针对各委员会持证人的最复杂和多样化的纪律处分行动。
(d)CA 政府 Code § 12529(d) 医疗质量执法科的资金应经与总检察长协商,从为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心理学委员会、加州物理治疗委员会以及加州医学委员会管辖下的委员会的运营提供资金的专项基金中预算,旨在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按比例分摊费用。

Section § 1252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加州如何处理针对医疗执业者的投诉。当加州医学委员会、足病医学委员会、心理学委员会或物理治疗委员会收到投诉时,这些投诉必须与卫生质量执法科共享。该科的律师会与这些委员会合作,共同评估和处理投诉,并协助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此外,他们还会帮助委员会工作人员设计培训项目,内容涵盖信息收集和调查等工作。最终,对执业者启动纪律处分的决定,将由委员会的执行官与高级助理协商后作出。

(a)CA 政府 Code § 12529.5(a) 凡属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心理学委员会或加州物理治疗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关于被许可人的投诉或相关信息,均应提供给卫生质量执法科。
(b)CA 政府 Code § 12529.5(b) 卫生质量执法科的高级助理检察长应指派律师到(a)款所述委员会的受理部门现场工作,以协助评估和筛选投诉,并协助制定处理投诉的统一标准和程序。
(c)CA 政府 Code § 12529.5(c) 高级助理检察长或其副助理检察长应协助委员会设计并提供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初始培训和在职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收集和调查。
(d)CA 政府 Code § 12529.5(d) 对委员会被许可人提起纪律处分程序的决定,应由委员会的执行官酌情与高级助理协商后作出。

Section § 1252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医疗委员会与司法部和消费者事务部合作,在2016年3月1日前完成一份报告。这份报告旨在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供关于相关条款中概述的垂直执法和起诉模式的建议。

截至2016年3月1日,加利福尼亚州医疗委员会应与司法部和消费者事务部协商,就根据第12529.6条设立的垂直执法和起诉模式,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报告并提出建议。

Section § 125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公共权利执法基金”的专项基金,由司法部管理。该基金的资金可由总检察长用于调查和起诉属于公共权利司职责范围内的案件,但前提是必须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12530.5

Explanation

本节在加州司法部内设立了劳务贩运部门,以解决与强迫劳动相关的问题。强迫劳动是指通过威胁或欺骗等方式,强迫某人违背其意愿工作。该部门负责接收和转介来自各机构的劳务贩运投诉,以便进行调查和起诉。它与其他州政府部门协调,以确保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法,强调受害者的福祉和可获得的服务。

劳资关系部和民权部等机构与该部门合作,追踪潜在的贩运活动,并被要求立即报告可疑案件。该部门将开发一个系统来管理和分析这些报告,帮助识别需要进一步采取行动的案件。该部门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其活动,包括受害者的人口统计数据以及在处理劳务贩运方面面临的挑战。本节的运作取决于适当的资金,如果没有资金,该法律可能会在2030年被废止。

(a)CA 政府 Code § 12530.5(a) 为本节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政府 Code § 12530.5(a)(1) “强迫劳动或服务”指由某人履行或提供,并通过武力、欺诈、胁迫、强制或足以合理压制该人意志的类似行为获得或维持的劳动或服务。
(2)CA 政府 Code § 12530.5(a)(2) “劳务贩运”指意图获取强迫劳动或服务而剥夺或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CA 政府 Code § 12530.5(a)(3) “部门”指在司法部内设立的劳务贩运部门。
(b)CA 政府 Code § 12530.5(b) 兹在司法部内设立劳务贩运部门。
(c)CA 政府 Code § 12530.5(c) 该部门应接收来自执法机构和其他政府实体的劳务贩运报告或投诉,并将这些报告或投诉转介给适当机构进行调查、起诉或其他补救措施。
(d)CA 政府 Code § 12530.5(d) 该部门应与劳资关系部、民权部、就业发展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州社会服务部、食品和农业部以及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进行协调。
(e)Copy CA 政府 Code § 12530.5(e)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530.5(e)(1) 该部门可与劳务贩运可能发生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其他相关州机构、州和地方执法机构、部落执法机构以及地方检察官办公室进行协调。
(2)CA 政府 Code § 12530.5(e)(2) 该部门应努力确保地方、州和部落实体在接收和处理受害者关于劳务贩运的报告或投诉时,以及在向该部门报告涉嫌劳务贩运时,采用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法。
(f)CA 政府 Code § 12530.5(f) 该部门在处理劳务贩运报告或投诉时应遵循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法,并应确保受害者了解可获得的服务和选项。该部门可与地方、州和部落实体协调,将受害者与可获得的服务联系起来。
(g)Copy CA 政府 Code § 12530.5(g)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530.5(g)(1) 劳资关系部和民权部应与该部门合作,制定政策、程序和规程,以追踪、记录和报告潜在的劳务贩运活动给该部门。
(2)CA 政府 Code § 12530.5(g)(2) 劳资关系部和民权部应每季度向该部门报告(h)款(1)项所述的信息。
(3)CA 政府 Code § 12530.5(g)(3) 劳资关系部和民权部在调查其管辖范围内的业务时,一旦怀疑劳务贩运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应立即向该部门报告涉嫌劳务贩运的情况。
(4)CA 政府 Code § 12530.5(g)(4) 该部门应开发一个追踪和报告系统,以收集劳务贩运报告和投诉。这些报告和投诉应进行汇总和分析,以识别潜在的劳务贩运报告和投诉,供司法部进一步调查,或转介给适当的联邦、州或地方执法机构、部落执法机构或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以采取民事诉讼、刑事起诉或其他补救措施。
(h)Copy CA 政府 Code § 12530.5(h)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530.5(h)(1) 在2027年4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4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与前一个日历年相关的以下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2530.5(h)(1)(A) 收到的报告或投诉的数量和类型,包括报告机构收到报告或投诉的日期以及转介给司法部的日期。
(B)CA 政府 Code § 12530.5(h)(1)(B) 司法部调查的报告或投诉的数量和类型。
(C)CA 政府 Code § 12530.5(h)(1)(C) 司法部根据(c)款向执法机构转介的数量和类型。
(D)CA 政府 Code § 12530.5(h)(1)(D) 关于劳务贩运受害者的人口统计学特征的描述性统计数据,并与发生贩运的行业相关联。
(E)CA 政府 Code § 12530.5(h)(1)(E) 关于被转介获得服务或支持的劳务贩运受害者的人口统计学特征的描述性统计数据,并与这些劳务贩运受害者被转介获得服务或支持的机构名称以及转介时已知这些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和支持类型相关联。
(F)CA 政府 Code § 12530.5(h)(1)(F) 关于被指控劳务贩运的人员的人口统计学特征的描述性统计数据,并与发生贩运的行业相关联。
(2)CA 政府 Code § 12530.5(h)(2) 该部门还应在每份年度报告中讨论处理劳务贩运报告的主要挑战以及应对这些挑战的持续努力。

Section § 1253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全国抵押贷款和解协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该协议源于加利福尼亚州与五大贷款服务商之间的法律案件。加利福尼亚州获得了约180亿美元,其中一部分专门拨给了全国抵押贷款特别存款基金。

该基金中约3亿美元由加利福尼亚州住房金融局管理,用于多种目的,包括住房咨询、帮助预防止赎的法律服务,以及为拥有小型住宅物业的合格家庭提供抵押贷款援助。

另有3100万美元用于支持驱逐辩护和租户援助的法律服务。司法委员会通过州律师协会将这些资金分配给各种法律服务项目,具体分配基于IOLTA资金资格和优先考虑服务不足地区的拨款程序。

该法规允许主计长将这些资金用于向普通基金贷款,并对这些服务的管理费用设定了限制。

(a)CA 政府 Code § 12531(a)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加利福尼亚州(由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代表)与全国五大贷款服务商达成了一项全国性多州和解协议。该协议,即《全国抵押贷款和解协议》,源于联邦法院诉讼(同意判决,美国诉美国银行 (No. 1:12-cv-00361, Banzr. D.C. Apr. 4, 2012))的成功解决。《全国抵押贷款和解协议》范围广泛,加利福尼亚州在该和解协议中的份额估计高达一百八十亿美元 ($18,000,000,000)。其中,约四亿一千万美元 ($410,000,000) 将以成本、费用和罚款支付的形式直接拨付给本州。
(b)CA 政府 Code § 12531(b)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全国抵押贷款特别存款基金。尽管有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中的所有款项特此持续拨款,并应由财政部拨付。
(c)CA 政府 Code § 12531(c) 根据《全国抵押贷款和解协议》作为民事罚款直接支付给加利福尼亚州的款项,应按照和解协议的要求存入不正当竞争法基金。
(d)CA 政府 Code § 12531(d) 根据《全国抵押贷款和解协议》直接支付给加利福尼亚州的款项,除根据 (c) 款支付的款项外,应存入全国抵押贷款特别存款基金。
(e)Copy CA 政府 Code § 12531(e)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531(e)(1) 全国抵押贷款特别存款基金中的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政府 Code § 12531(e)(1)(A) 三亿美元 ($300,000,000) 由加利福尼亚州住房金融局管理,用于以下所有目的:
(i)CA 政府 Code § 12531(e)(1)(A)(i) 向房主、前房主或租户提供经联邦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认证的住房咨询服务。
(ii)CA 政府 Code § 12531(e)(1)(A)(ii) 提供房屋所有权保护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止赎预防。
(iii)Copy CA 政府 Code § 12531(e)(1)(A)(iii)
(I)Copy CA 政府 Code § 12531(e)(1)(A)(iii)(I) 向符合条件的加利福尼亚州家庭提供抵押贷款援助。
(II) 根据本条款,拥有四套或更少单元的住宅物业并面临止赎的借款人有资格获得抵押贷款援助。
(B)CA 政府 Code § 12531(e)(1)(B) 三千一百万美元 ($31,000,000) 拨付给司法委员会,通过州律师协会分配给合格的法律服务项目和支持中心,以在房东-租户纠纷中提供驱逐辩护或其他租户辩护援助,包括驱逐前和驱逐法律服务、咨询、建议和协商、调解、培训、租户教育和代理,以及改善居住条件、增加经济适用房、确保获得符合条件的收入或福利以提高住房稳定性以及防止无家可归的法律服务。这些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i)CA 政府 Code § 12531(e)(1)(B)(i) 百分之七十五应分配给目前根据本分段规定在房东-租户纠纷中提供驱逐辩护或其他租户辩护援助的合格法律服务项目和支持中心。
(I)CA 政府 Code § 12531(e)(1)(B)(i)(I) 为获得资金,项目应符合2020年律师信托基金账户(IOLTA)资金的资格。每个符合条件的项目应获得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该法律服务项目2020年IOLTA拨款除以所有符合资金资格的法律服务项目的2020年IOLTA拨款总额。
(II) 为确保有意义的资金,除非项目要求较少的金额,否则应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分配至少五万美元 ($50,000);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应分配给该项目的任何资金应按比例分配给其他合格的法律服务项目。
(III) 这些资金应尽快分配,且不得取代现有资源。
(ii)CA 政府 Code § 12531(e)(1)(B)(ii) 百分之二十五应通过由州律师协会法律服务信托基金委员会制定的竞争性拨款程序进行分配,以向合格的法律服务项目和支持中心授予拨款。
(I)CA 政府 Code § 12531(e)(1)(B)(ii)(I) 拨款程序应确保获得资金的合格法律服务项目或支持中心证明所获得的资金不会用于取代现有资源,并将用于向该合格法律服务项目或支持中心未提供服务的租户提供服务。
(II) 委员会应确定拨款奖励,并优先考虑为农村或服务不足社区提供服务且无论移民或公民身份如何均服务客户的合格法律援助机构。
(III) 任何未根据此竞争性拨款程序分配的资金应根据 (i) 款进行分配。
(2)Copy CA 政府 Code § 12531(e)(2)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531(e)(2)(1)款的(A)项和(B)项中的拨款,用于这些服务的管理费用不得超过5%。
(f)CA 政府 Code § 12531(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审计长可以依照第16310条和第16381条的规定,使用国家抵押贷款特别存款基金中的资金,向普通基金提供现金流贷款。

Section § 125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总检察长审查那些为移民程序收容非公民的拘留设施,例如与ICE(移民和海关执法局)签订合同的设施,或为联邦难民安置办公室处理未成年人的设施。

这些审查将持续到2027年7月1日,并将重点关注被拘留者的条件、护理标准和正当程序,以及被拘留者是如何被带到这些设施的。

审查结果必须在2019年3月1日前报告给州长和立法机关,并向公众公布。司法部有权选择何时审查哪些设施。

在这些审查期间,总检察长必须获得对设施、人员和记录的必要访问权限。这项法律将于2027年7月1日失效,并于2028年1月1日废止。

(a)CA 政府 Code § 12532(a) 在2027年7月1日之前,总检察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审查加州境内收容或拘留非公民以进行民事移民程序的县级、地方或私人封闭式拘留设施,包括任何代表联邦难民安置办公室或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收容或拘留有陪伴或无陪伴未成年人的县级、地方或私人封闭式拘留设施。应审查的设施的顺序和数量由司法部决定。总检察长或其指定人员有权决定审查哪些设施以及何时审查。司法部应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供最新情况和信息,包括一份书面调查结果摘要(如适用),说明这些审查的进展情况和任何相关调查结果。
(b)CA 政府 Code § 12532(b) 总检察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在2019年3月1日或之前,对加州境内收容或拘留非公民以进行民事移民程序的县级、地方或私人封闭式拘留设施进行审查,包括任何代表联邦难民安置办公室或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收容或拘留有陪伴或无陪伴未成年人的县级、地方或私人封闭式拘留设施。应审查的设施的顺序和数量由司法部决定。
(1)CA 政府 Code § 12532(b)(1) 此审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2532(b)(1)(A) 对拘禁条件的审查。
(B)CA 政府 Code § 12532(b)(1)(B) 对分段 (a) 中所述个人所获得的护理标准和正当程序的审查。
(C)CA 政府 Code § 12532(b)(1)(C) 对他们被逮捕和转移到设施的情况的审查。
(2)CA 政府 Code § 12532(b)(2) 总检察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在2019年3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交一份综合报告,概述本分段所述审查的调查结果,该报告应在提交给立法机关和州长后发布在总检察长的互联网网站上并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司法部应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供最新情况和信息,包括一份书面调查结果摘要(如适用),说明本分段所述审查的进展情况和任何相关调查结果。
(c)CA 政府 Code § 12532(c) 总检察长或其指定人员应获得所有必要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根据本节要求进行审查所需的观察,包括但不限于接触被拘留者、官员、工作人员和查阅记录。
(d)CA 政府 Code § 12532(d) 本节将于2027年7月1日失效,并自2028年1月1日起废止。

Section § 125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总检察长通过接受一方当事人自愿遵守特定条款的承诺,来解决法律诉讼,而非寻求法院判决。这项被称为“自愿遵守保证书”的协议,必须提交给法院并获得批准。

一旦获得批准,它就可以像正式的法院判决一样被强制执行,这包括强制执行补救措施和禁令(即要求做或不做某事的法律命令)。

(a)CA 政府 Code § 12533(a) 总检察长可以接受一份自愿遵守保证书,以代替协议判决,来解决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名义提起的诉讼。
(b)CA 政府 Code § 12533(b) 经总检察长接受的自愿遵守保证书,应当提交给法院并须经法院批准。
(c)CA 政府 Code § 12533(c) 经法院提交并批准的自愿遵守保证书,应当以与协议判决和永久禁令相同的方式、相同的补救措施和相同的程度具有强制执行力。

Section § 12534

Explanation

设立阿片类药物和解基金,用于管理来自各种阿片类药物诉讼和解的资金。与麦肯锡公司、强生公司等涉及阿片类药物案件的重要公司相关的和解金将存入该基金。这些资金旨在用于阿片类药物的补救工作,并且必须根据和解条款使用。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监督该基金的使用,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合作、监测合规情况和报告活动。当局可以灵活管理基金的行政事务,不受严格监管程序的限制。

加州地方政府如果从和解中收到资金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必须将这些资金转回州政府。该部门可以签订合同以促进这些活动,其中某些合同可免于常规的州政府监督。

(a)CA 政府 Code § 12534(a) 特此在州金库设立阿片类药物和解基金。
(b)CA 政府 Code § 12534(b) 经财政总监命令,主计长应将从“人民诉麦肯锡公司案”(阿拉米达县高等法院,案号RG21087649,2021年2月4日)和解中收到的、存入诉讼保证金基金的资金,转入阿片类药物和解基金。从该和解中收到的、未存入诉讼保证金基金的资金,应存入阿片类药物和解基金。
(c)CA 政府 Code § 12534(c) 经财政总监命令,主计长应将从2022年与强生公司、杨森制药、麦克森、卡迪纳健康、美源伯根和马林克罗特制药公司达成的阿片类药物和解中收到的、分配给州用于州阿片类药物补救的、存入诉讼保证金基金的资金,转入阿片类药物和解基金。
(d)CA 政府 Code § 12534(d) 经财政总监命令,主计长应将从2023年与制造商梯瓦制药工业有限公司和艾尔建,以及药店CVS、沃尔格林和沃尔玛达成的阿片类药物和解中收到的、分配给州用于州阿片类药物补救的、存入诉讼保证金基金的资金,转入阿片类药物和解基金。
(e)CA 政府 Code § 12534(e) 经财政总监命令,主计长应将从未来判决、破产或和解中收到的、根据未来预算案拨款分配给州用于州阿片类药物补救的、存入诉讼保证金基金的资金,转入阿片类药物和解基金。
(f)CA 政府 Code § 12534(f) 从本节所述和解或任何未来判决、破产或和解中收到的、分配给州用于州阿片类药物补救的、未存入诉讼保证金基金的资金,应存入阿片类药物和解基金。
(g)CA 政府 Code § 12534(g)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阿片类药物和解基金中的资金应根据资金来源的判决或和解条款用于阿片类药物补救。
(h)CA 政府 Code § 12534(h)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管理阿片类药物和解基金,并监督由该基金资助的各项活动。这应包括但不限于指定额外的高影响力减灾活动、开展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监测加州参与性次级行政区的合规情况,以及准备定期书面报告。
(i)CA 政府 Code § 12534(i) 根据依照2022年阿片类药物和解执行的《加州州-次级行政区关于和解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协议》条款,加州参与性次级行政区收到的任何和解资金,如果在《加州州-次级行政区关于和解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未支出或未被占用,应转交至州。这些转交的资金应存入阿片类药物和解基金。
(j)CA 政府 Code § 12534(j) 尽管有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通过信息通知或其他类似指示,全部或部分地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而无需采取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k)CA 政府 Code § 12534(k)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以招标或协商方式签订独家或非独家合同,或修订现有合同,以实施由阿片类药物和解基金资助的活动。根据本节签订或修订的合同,免受第5.5部分第6章(自第14825节起)、第19130节、公共合同法第2部第2部分(自第10100节起)、《州行政手册》和《州合同手册》的约束,并免受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
(l)CA 政府 Code § 12534(l) 就本节而言,“加州参与性次级行政区”是指参与(c)款所列2022年和解协议的市、县或政治次级行政区,其被认定为原告次级行政区,或被认定为人口等于或大于10,000居民的主要次级行政区。

Section § 12536

Explanation

该法律在加州的州金库中设立了电子烟和解基金,由州公共卫生部管理。与JUUL Labs和解的资金将转入该基金,以支持与和解相关的项目。这笔资金的使用受立法机关拨款的控制,并且必须符合和解协议的条款。该基金及相关活动将仅在2035年7月1日前有效,并且该法律将于2036年废止。

(a)CA 政府 Code § 12536(a) 电子烟和解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
(b)CA 政府 Code § 12536(b) 州公共卫生部应管理电子烟和解基金。
(c)CA 政府 Code § 12536(c) 经财政部命令,审计长应将从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诉JUUL Labs Inc.等(阿拉米达县高等法院,案号RG19043543,2023年4月17日)和解中收到的、应支付给司法部的诉讼保证金基金中的资金,划拨至电子烟和解基金,这些资金专门用于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诉JUUL Labs, Inc.电子烟项目。
(d)CA 政府 Code § 12536(d)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电子烟和解基金的款项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诉JUUL Labs, Inc.等和解协议的条款以及司法部2023年11月13日关于加利福尼亚州JUUL和解资金的通知用于相关活动。
(e)CA 政府 Code § 12536(e) 本节仅在2035年7月1日前有效,并自2036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