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长一般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12511.5
Section § 12511.7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有人在法庭上质疑《加州立法机构透明度法案》会发生什么。首先,除非上诉法院裁定该法案违宪,否则立法机构必须继续遵守该法案。通常情况下,司法部长会为该法案辩护,并可以介入任何相关案件。但如果司法部长不辩护,他们仍必须维持上诉程序,以保护州执行法律的能力。最初支持该法案的人有权参与相关诉讼,如果州长和司法部长选择不辩护,他们可以为该法案辩护。此外,其他公职人员也可以为该法案辩护。
Section § 12512
这项法律规定总检察长必须出席最高法院,并负责处理所有涉及州政府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州官员的法律案件。
Section § 12513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法院在另一条款中提及的某些案件中作出裁决,总检察长必须确保执行该裁决所需的程序得以实施。
Section § 12513.1
Section § 12514
总检察长必须保存一份清晰的记录,记录他们参与的所有法律案件,这份记录被称为“案件登记簿”。公众可以在办公时间查阅这份记录。
案件登记簿应列出案件所在的县和法院的详细信息,说明案件是民事还是刑事,以及当前的诉讼进展。对于民事案件,应包括诉讼请求、判决以及采取的任何官方行动。对于刑事案件,则需要具体说明罪行、起诉方式、量刑细节,以及判决执行情况或延迟执行的最新信息。
Section § 12515
Section § 12516
Section § 12517
本条授权司法部长采取法律行动,取消那些欠州政府钱的人欺诈性进行的任何财产转让。这有助于州政府收取或执行判决。如果需要,这些法律行动的费用可以由州政府资金支付,但需经总务部批准。
Section § 1251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生涉及州或任何州机构的土地所有权、占有权或边界争议的法律案件,司法部长可以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介入,为州辩护。司法部长也可以在需要时,以州人民的名义或代表州机构提起法律诉讼。
Section § 12519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任何州官员,例如立法机关成员或州长,就与其职责相关的法律问题请求意见时,司法部长必须提供书面答复。当问题涉及刑事事项时,这也适用于市检察官的请求。
Section § 12520
加州司法部长不能为案件聘请特别律师,除非是在法律其他条款(第3条和第4条)中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然而,这项规定并不阻止司法部长聘请律师协助代表州机构或州雇员,只要符合法律另一条款中详细说明的特定标准。
Section § 12523
Section § 12524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长在需要时召集全州的地区检察官、治安官和警察局长开会。这些会议的目的是讨论他们的工作职责,并确保加州的法律得到一致且有效的执行。
Section § 12525
如果有人在加州执法机构羁押期间或在惩教机构中死亡,负责机构必须在10天内向总检察长报告死亡的所有详细信息。如果死亡的任何细节发生变化或发现新信息,该机构必须在得知新信息后的10天内更新报告。
这些报告是公共记录,公众可以查阅,除非它们包含受保护的保密医疗信息。
Section § 12525.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执法机构每月向司法部报告涉及警员的特定事件。这些事件包括警员或平民的枪击事件,以及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武力使用事件。对于每起事件,必须提供涉及人员的详细信息、接触的性质和原因,以及使用的任何武器。
此外,报告必须说明是否察觉到任何残疾或损伤,以及是否提供了医疗援助。司法部将每年汇总并公布这些信息,但不包括警员的个人身份识别细节。本节还提供了发育障碍、精神残疾和严重人身伤害等术语的定义。
Section § 12525.3
这项法律要求州检察官(通常是总检察长)调查任何导致手无寸铁平民死亡的警员涉案枪击事件。它定义了“致命武器”和“手无寸铁的平民”,作为此类调查的基础。检察官将收集事实,撰写包含事实和结论的详细报告,并在必要时对警员提起刑事诉讼。报告必须在网上公开,但需删减机密信息。
自2023年7月1日起,总检察长还将运营一个警务实践部门。该部门将通过审查地方执法机构的武力使用政策并提出改进建议来提供帮助。该法律不限制总检察长现有的权力,其实施取决于立法机关的拨款。
Section § 12525.5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和地方警察机构每年向总检察长报告其警员进行的所有拦截的详细信息。这些数据必须包括拦截原因、结果以及对被拦截人种族、性别和年龄的感知等信息。拥有不同数量警员的机构有不同的截止日期来开始收集和报告这些数据。警员还必须记录他们在拦截期间采取的任何行动,例如搜查或扣押财产。重要的是,他们不能在报告中包含被拦截个人的任何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这些数据是公开的,但警员的警徽号码不予披露。总检察长负责制定法规,以标准化数据收集,并与各利益相关者协商,确保流程一致并可能与联邦计划兼容。该法律适用于特定的治安官,但排除了缓刑官和在羁押场所工作的人员,并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526
Section § 1252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检察长请求法院指定一名接管人,如果有人非法获取了财产。法院必须认为总检察长很有可能证明该财产是非法所得,并且指定接管人将有助于管理或追回该财产以进行赔偿。
如果被指定,接管人可以收取非法所得财产,在法院指导下管理该财产,并撤销涉及该财产的某些交易。接管人的行为受法院监督,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或未经法院许可对该财产采取法律行动。
如果总检察长同意,他们可以担任接管人。即使未指定接管人,法院也会确保被告无法转移财产。
本法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补充,即使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本法仍有效。它仅适用于法律已允许指定接管人的情况,并且记录该命令即构成公示。
Section § 12527.5
本法律规定,如果你通过作出欺骗性或误导性陈述或行为获得任何类型的财产,这将被视为你通过“推定欺诈”获得该财产。推定欺诈是指你可能没有欺骗的意图,但由于其误导了他人,结果仍被视为欺诈。
Section § 12527.6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总检察长提起的涉及不正当竞争或虚假广告的案件中,命令返还非法所得(追缴利润)。法院在决定追缴非法所得时,必须考虑已经判处的罚款和赔偿。任何追回的资金都将存入消费者欺诈受害者赔偿基金,该基金用于向尚未获得赔偿的受害者支付赔偿。如果之后从被告处追回赔偿,该基金也可以获得偿还。总检察长可以制定规则来支持这项法律的实施。
Section § 12528
本节设立了司法部长办公室下属的Medi-Cal欺诈和老年人虐待司。该司负责调查、起诉和移交Medi-Cal计划中的欺诈案件以及医疗机构中患者受虐待或忽视的案件。
该司处理涉及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欺诈相关案件,并审查患者忽视、资金挪用和歧视性待遇的投诉。
执法机构与该司共享起诉权。该司还与联邦当局协调,保障隐私权,并为地方执法部门开展老年人虐待案件的培训项目。
各机构必须向该司报告虐待案件,该司会分析并将调查结果分享给其他机构。本节强调合作、培训以及报告在成为公共记录之前的保密性。
Section § 12528.1
Section § 12529
本节在司法部内设立了一个医疗质量执法科。其主要职责是调查并处理加州医学委员会和心理学委员会等多个医学委员会的执照和申请相关问题。
一名具有法律程序经验的高级助理总检察长将领导该科。该科必须配备足够熟练的员工,以有效处理复杂的纪律处分案件。该科的资金支持将来自各相关委员会的专项基金,确保费用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按比例分摊。
Section § 12529.5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加州如何处理针对医疗执业者的投诉。当加州医学委员会、足病医学委员会、心理学委员会或物理治疗委员会收到投诉时,这些投诉必须与卫生质量执法科共享。该科的律师会与这些委员会合作,共同评估和处理投诉,并协助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此外,他们还会帮助委员会工作人员设计培训项目,内容涵盖信息收集和调查等工作。最终,对执业者启动纪律处分的决定,将由委员会的执行官与高级助理协商后作出。
Section § 12529.7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医疗委员会与司法部和消费者事务部合作,在2016年3月1日前完成一份报告。这份报告旨在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供关于相关条款中概述的垂直执法和起诉模式的建议。
Section § 12530
Section § 12530.5
本节在加州司法部内设立了劳务贩运部门,以解决与强迫劳动相关的问题。强迫劳动是指通过威胁或欺骗等方式,强迫某人违背其意愿工作。该部门负责接收和转介来自各机构的劳务贩运投诉,以便进行调查和起诉。它与其他州政府部门协调,以确保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法,强调受害者的福祉和可获得的服务。
劳资关系部和民权部等机构与该部门合作,追踪潜在的贩运活动,并被要求立即报告可疑案件。该部门将开发一个系统来管理和分析这些报告,帮助识别需要进一步采取行动的案件。该部门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其活动,包括受害者的人口统计数据以及在处理劳务贩运方面面临的挑战。本节的运作取决于适当的资金,如果没有资金,该法律可能会在2030年被废止。
Section § 12531
本节解释了《全国抵押贷款和解协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该协议源于加利福尼亚州与五大贷款服务商之间的法律案件。加利福尼亚州获得了约180亿美元,其中一部分专门拨给了全国抵押贷款特别存款基金。
该基金中约3亿美元由加利福尼亚州住房金融局管理,用于多种目的,包括住房咨询、帮助预防止赎的法律服务,以及为拥有小型住宅物业的合格家庭提供抵押贷款援助。
另有3100万美元用于支持驱逐辩护和租户援助的法律服务。司法委员会通过州律师协会将这些资金分配给各种法律服务项目,具体分配基于IOLTA资金资格和优先考虑服务不足地区的拨款程序。
该法规允许主计长将这些资金用于向普通基金贷款,并对这些服务的管理费用设定了限制。
Section § 1253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总检察长审查那些为移民程序收容非公民的拘留设施,例如与ICE(移民和海关执法局)签订合同的设施,或为联邦难民安置办公室处理未成年人的设施。
这些审查将持续到2027年7月1日,并将重点关注被拘留者的条件、护理标准和正当程序,以及被拘留者是如何被带到这些设施的。
审查结果必须在2019年3月1日前报告给州长和立法机关,并向公众公布。司法部有权选择何时审查哪些设施。
在这些审查期间,总检察长必须获得对设施、人员和记录的必要访问权限。这项法律将于2027年7月1日失效,并于2028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2533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总检察长通过接受一方当事人自愿遵守特定条款的承诺,来解决法律诉讼,而非寻求法院判决。这项被称为“自愿遵守保证书”的协议,必须提交给法院并获得批准。
一旦获得批准,它就可以像正式的法院判决一样被强制执行,这包括强制执行补救措施和禁令(即要求做或不做某事的法律命令)。
Section § 12534
设立阿片类药物和解基金,用于管理来自各种阿片类药物诉讼和解的资金。与麦肯锡公司、强生公司等涉及阿片类药物案件的重要公司相关的和解金将存入该基金。这些资金旨在用于阿片类药物的补救工作,并且必须根据和解条款使用。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监督该基金的使用,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合作、监测合规情况和报告活动。当局可以灵活管理基金的行政事务,不受严格监管程序的限制。
加州地方政府如果从和解中收到资金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必须将这些资金转回州政府。该部门可以签订合同以促进这些活动,其中某些合同可免于常规的州政府监督。
Section § 12536
该法律在加州的州金库中设立了电子烟和解基金,由州公共卫生部管理。与JUUL Labs和解的资金将转入该基金,以支持与和解相关的项目。这笔资金的使用受立法机关拨款的控制,并且必须符合和解协议的条款。该基金及相关活动将仅在2035年7月1日前有效,并且该法律将于2036年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