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00.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讨论加州零排放车辆(ZEV)倡议时使用的两个特定术语。首先,它将“办公室”定义为零排放车辆市场发展办公室,该办公室受特定条款管辖。其次,它将“零排放车辆市场发展战略”定义为根据一项旨在推广零排放车辆的特定行政命令制定的战略。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12100.150(a) “办公室”,尽管有第12096.1条的规定,指根据第12100.151条继续存在的零排放车辆市场发展办公室。
(b)CA 政府 Code § 12100.150(b) “零排放车辆市场发展战略”指根据第N-79-20号行政命令制定的零排放车辆市场发展战略。

Section § 12100.151

Explanation

加州零排放车辆市场发展办公室致力于在本州推广零排放车辆(ZEV)的使用。该办公室旨在制定一个共享的公平定义,并为部署不同类型的零排放车辆、基础设施和劳动力发展制定公平议程。它作为利益相关者就公平实现零排放车辆目标进展提供反馈的中心联络点。

此外,该办公室还负责与其他州实体协调政策,以确保公平实践被纳入零排放车辆的规划、资金和项目中。截至2028年,零排放车辆公平倡导者将成为该办公室的一部分,以进一步推动公平目标。为促进其公平议程,该办公室可以组织涉及各种利益相关者的会议。

此外,还强制要求在零排放车辆市场发展战略中制定一项公平行动计划,包括提出建议以增强服务不足社区对零排放车辆的获取,并跟踪州政府为此目标投入的资金。该办公室还必须与地方和州机构合作,以确保公平的零排放车辆部署,并在提交给立法机关的报告中包含进展指标。

最后,该办公室将在咨询相关供应商和公用事业公司后,制定指导方针和最佳实践,以协助地方政府办理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许可。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15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151(a)(1) 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内的零排放车辆部门特此继续存在于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并更名为零排放车辆市场发展办公室。该办公室应继续由一名副主任管理,该副主任由州长任命并由州长酌情任免。
(2)CA 政府 Code § 12100.151(a)(2) 该办公室应指导制定一个共享的、跨机构的公平定义,并为轻型、中型和重型零排放车辆的部署、配套基础设施和劳动力发展设定公平议程。
(3)CA 政府 Code § 12100.151(a)(3) 截至2028年1月1日,零排放车辆公平倡导者特此在该办公室设立。该倡导者应由州长任命并由州长酌情任免。
(4)CA 政府 Code § 12100.151(a)(4) 该办公室应作为利益相关者的联络点,以提供与本州公平实现零排放车辆部署目标进展相关的关切和建议。
(5)CA 政府 Code § 12100.151(a)(5) 该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向相关州实体提供信息并协调政策和程序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和加州交通委员会,以确保本州零排放车辆和基础设施项目中使用的公平定义、标准和目标之间的一致性,并确保与公平相关的最佳实践被纳入本州零排放车辆部署、资金和项目设计的规划中。
(6)CA 政府 Code § 12100.151(a)(6) 为促进公平目标的协调一致,该办公室可召集会议或工作组,其中包括州机构、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劳工、社区组织、空气污染控制区、空气质量管理区或对推进零排放交通目标至关重要的私营部门参与者。
(b)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15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151(b)(1) 该办公室应制定并采纳一项公平行动计划,作为零排放车辆市场发展战略的一部分,该计划应考虑在零排放车辆部署中优化公平效益。
(2)CA 政府 Code § 12100.151(b)(2) 公平行动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2100.151(b)(2)(A) 关于可操作步骤和衡量指标的建议,以衡量和改善低收入、弱势和历史上服务不足社区对零排放车辆、公共和私人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零排放车辆交通选择的获取,包括但不限于共享车辆和单车主所有权的其他替代方案。
(B)CA 政府 Code § 12100.151(b)(2)(B) 通过减少交通部门和相关产业在低收入、弱势和历史上服务不足社区造成的污染(包括中型和重型车辆的排放),以及通过支持公平的零排放车辆产业和劳动力来推进公平的建议。
(C)CA 政府 Code § 12100.151(b)(2)(C) 已实施的策略和采取的步骤,以将公平嵌入本州整体的零排放车辆市场发展战略中。
(3)CA 政府 Code § 12100.151(b)(3) 该办公室应作为零排放车辆市场发展战略更新的一部分,评估公平行动计划的进展,并向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委员会通报该更新中提供的信息。此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跟踪以下两项指标:
(A)CA 政府 Code § 12100.151(b)(3)(A) 用于在弱势和低收入社区部署零排放车辆所有权和配套基础设施的州资金,以及使用此资金部署的车辆数量和类型(包括轻型、中型和重型零排放车辆)、州和联邦对零排放车辆的补贴、零排放车辆的不同所有权结构或充电基础设施。
(B)CA 政府 Code § 12100.151(b)(3)(B) 用于多年期项目的州资金,这些项目旨在推进在被认定为弱势社区的地区部署零排放车辆,这些社区的优先顺序根据移动源空气污染的严重程度、充电基础设施和电动汽车的缺乏以及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区域进行确定。该办公室还应确定项目所在地。
(4)CA 政府 Code § 12100.151(b)(4) 在制定公平行动计划时,该办公室应与社区组织、地方实体、州机构以及其他私人和公共利益相关者协调合作,以指导公平的零排放车辆部署。该办公室应在公平行动计划中包含与哪些群体协调以制定或推进零市场发展中的公平行动的信息。
(c)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15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151(c)(1) 作为该办公室制定《电动汽车充电站许可指南》或任何后续更新的一部分,该办公室应制定示范许可清单、示范分区条例,以及关于许可费用和许可审查时间表的最佳实践,以帮助地方政府批准路边充电站。
(2)CA 政府 Code § 12100.151(c)(2) 作为第 (1) 款所述流程的一部分,该办公室应至少咨询地方政府、电动汽车服务提供商和公用事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