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210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2100(a)(1) 加利福尼亚州的经济发展组织和公司是州就业创造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们是州经济发展活动与全州商业社区之间的关键纽带,提供了利用州资源的绝佳机会。
(2)CA 政府 Code § 12100(a)(2) 经济发展公司和组织通过缓解失业、鼓励私人投资和使地方经济多样化,为本州居民提供广泛的公共利益。
(3)CA 政府 Code § 12100(a)(3) 经济发展公司参与广泛的计划和战略以吸引、留住和扩大企业,包括社区营销、小企业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向小企业提供广泛的技术援助、经济数据准备和商业倡导。
(4)CA 政府 Code § 12100(a)(4) 通过利用公共部门的资源和权力减少可能阻碍投资的风险和成本,公共部门通常为私营部门创造就业的投资奠定基础。
(b)CA 政府 Code § 12100(b) 就本章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1)CA 政府 Code § 12100(b)(1) “地方经济发展组织”指由城市和县认可的公共或公私合营的就业创造活动,作为该城市或县内的主导机构,负责规划和实施涉及企业扩张、企业留存和新业务发展的就业创造。
(2)CA 政府 Code § 12100(b)(2) “区域经济发展组织”指由以下任何一项组成的组织:
(A)CA 政府 Code § 12100(b)(2)(A) 单一县。
(B)CA 政府 Code § 12100(b)(2)(B) 多个县。
(C)CA 政府 Code § 12100(b)(2)(C) 由该次区域内的城市和县设立的县内次区域。
(D)CA 政府 Code § 12100(b)(2)(D) 经济发展公司。
(3)CA 政府 Code § 12100(b)(3) “经济发展公司”指在特定区域内由公共和私营部门认可的本地或区域性非营利公私合营经济发展组织,作为主导机构,负责规划和实施涉及企业留存和新业务发展的就业创造。
(4)CA 政府 Code § 12100(b)(4) “区域经济发展公司”指由以下任何一项组成的公司:
(A)CA 政府 Code § 12100(b)(4)(A) 单一县。
(B)CA 政府 Code § 12100(b)(4)(B) 多个县。
(C)CA 政府 Code § 12100(b)(4)(C) 由一组城市和县设立的单一县内次区域。
(5)CA 政府 Code § 12100(b)(5) “经济发展”指任何能提升国家、州或地方经济生产能力要素(如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的活动。“经济发展”包括明确旨在改善商业融资、营销、社区发展、小企业发展、企业留存和扩张、技术转让以及房地产再开发等商业环境的政策和计划。“经济发展”是一项投资计划,旨在以一种能够对社区的商业活动水平、就业、收入分配和财政偿付能力产生积极影响的方式,利用私营部门资本来促进行动。
(6)CA 政府 Code § 12100(b)(6) “地方经济发展”是对特定地方正常经济过程进行有意识干预的过程,通过使其更具吸引力来刺激地方经济增长,从而带来更多就业、财富、更好的生活质量和财政偿付能力。经济发展的主要例子包括企业招引、企业扩张和留存以及企业创建。
(7)CA 政府 Code § 12100(b)(7) “新兴国内市场”指具有增长潜力但由于市场信息不完善导致系统性低估而面临资本限制的人群、地区或企业。这些市场包括但不限于少数族裔和女性拥有的企业、城乡社区、服务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的公司以及其他中小型企业。
(8)CA 政府 Code § 12100(b)(8) “金融中介”指在金融背景下在两个或多个方之间进行中介的机构、公司、组织或个人,例如将资金来源与资金使用者连接起来。金融中介通常是一个实体,它促进资金在贷方、投资者、基金会或其他拥有资金并有兴趣与可以部署其资金的企业或社区建立联系的实体之间流通。金融中介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发展公司、经济开发者、小微企业贷款机构和社区发展组织。
(9)CA 政府 Code § 12100(b)(9) “社区发展中介”是指在社区发展背景下,在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进行中介的机构、公司、组织或个人,例如连接对社区未来福祉有利益关系的人和组织,以及可能不易接触到这些利益相关者的个人。社区发展中介通常是政府、基金会及其他拥有资源的非营利组织之间,以及小型和中型企业、中低收入家庭和社区之间,输送金融和非金融资源的实体。社区发展中介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发展公司、小微企业贷款机构和社区发展金融机构。
(10)CA 政府 Code § 12100(b)(10) “三重底线”是指项目、投资或社区和经济发展活动所产生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11)CA 政府 Code § 12100(b)(11) “小型企业”是指雇员少于100人且总收入少于五百万美元 ($5,000,000) 的企业,或以其他方式被联邦或州政府针对小型企业的项目或服务所涵盖或参与的企业。本定义的适用仅限于直接引用。
(12)CA 政府 Code § 12100(b)(12) “社区发展”是指旨在为整个社区或整个社区的特定子集创造经济和社会繁荣条件的过程,并最大限度地依赖社区的自主性和积极参与。
(13)CA 政府 Code § 12100(b)(13) “金融机构资本”是指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合法可用于为该金融机构创造财富的资源。
(14)CA 政府 Code § 12100(b)(14) “加州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指由加州学术研究机构(包括加州大学、南加州大学、加州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为支持议会并行决议第162号(决议章第148号,1988年法规)而设立的委员会。
(15)CA 政府 Code § 12100(b)(15) “小微企业贷款机构”是指为中低收入社区中面临融资障碍的极小型企业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或非银行贷款机构。这些企业通常由少数族裔、移民、妇女和残疾人所有。小微企业贷款机构通常提供低于五万美元 ($50,000) 的贷款,并提供贷款前和贷款后的商业技术援助,以提高申请人获得贷款并成功偿还贷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