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00.60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该法律的正式名称,即2022年加州小企业发展技术援助法案。

本条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2022年加州小企业发展技术援助法案。

Section § 12100.61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小型企业对加利福尼亚经济的重要性,并阐述了支持小型企业的必要性,特别是对女性、少数族裔、退伍军人以及低财富或受灾地区等服务不足的群体。它重点介绍了各种联邦资助的计划,这些计划通过资源和技术支持帮助小型企业。这些计划包括加利福尼亚小型企业发展中心、妇女商业中心、退伍军人商业外展中心以及其他专注于采购和制造业援助的计划。

这些计划旨在通过培训、咨询和获取政府合同来促进业务增长和就业创造。此外,该法规还认可了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创业培训方面的作用,并支持无证个人获得与商业相关的援助。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2100.61(a) 小型企业构成加利福尼亚经济的核心,增加企业家、个体经营者以及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主(特别是服务不足的商业群体,包括女性、少数族裔和退伍军人拥有的企业,以及低财富、农村和受灾社区的企业)获得商业和技术资源的机会并改善其可及性,符合本州的利益。
(b)CA 政府 Code § 12100.61(b) 联邦政府通过与非营利组织签订合同,资助并运营一系列技术援助计划,这些非营利组织致力于服务和支持加利福尼亚州的小型企业,包括加利福尼亚小型企业发展中心计划、妇女商业中心计划、退伍军人商业外展中心计划、采购技术援助中心计划、制造业推广伙伴关系以及少数族裔商业发展局中心计划和其他类似计划。所有这些计划都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小型企业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服务,以使其能够启动并持续增长。与这些计划合作,提供一个有利于小型企业成功的经济环境,包括参与一个联邦、州和非营利计划、服务和活动的无缝网络,以造福小型企业,符合本州的利益。
(c)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6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61(c)(1) 加利福尼亚小型企业发展中心计划作为联邦小型企业发展中心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扩大和支持加利福尼亚小型企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及其领土内有1,000多个小型企业发展中心,其中40多个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各地。
(2)CA 政府 Code § 12100.61(c)(2) 加利福尼亚小型企业发展中心计划的主要作用是向本州的小型企业提供技术援助,包括跟踪援助和成果,从而对加利福尼亚经济做出有意义的贡献。该计划通过联邦小型企业管理局管理。
(d)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61(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61(d)(1) 妇女商业中心计划在扩大和支持加利福尼亚州女性拥有的小型企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妇女商业中心计划的设立旨在向女性企业家(包括新兴企业和已成立企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和经济弱势群体)提供深入、实质性、以成果为导向的商业服务。
(2)CA 政府 Code § 12100.61(d)(2) 妇女商业中心计划通过向免税的私人非营利组织提供财政援助来履行其使命,使其能够在社区中产生重大的经济影响,其衡量标准包括成功的企业启动、就业创造和保留以及公司收入的增加。该计划通过联邦小型企业管理局管理。
(e)CA 政府 Code § 12100.61(e) 加利福尼亚州的退伍军人商业外展中心计划在满足退伍军人创办和经营企业的独特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计划由联邦小型企业管理局的退伍军人部门资助。退伍军人商业外展中心计划为小型企业的退伍军人所有者以及希望创办小型企业的退伍军人提供全州范围的小型企业咨询和研讨会。
(f)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61(f)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61(f)(1) 采购技术援助中心计划在帮助小型企业获取公共合同机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会于1985年授权设立采购技术援助中心计划,旨在扩大能够参与政府市场的企业数量。
(2)CA 政府 Code § 12100.61(f)(2) 采购技术援助中心计划由联邦国防部管理。该计划通过与州和地方政府以及非营利组织签订合作协议,为设立采购技术援助中心以提供采购援助提供配套资金。
(3)CA 政府 Code § 12100.61(f)(3) 采购技术援助中心配备了经验丰富的政府合同顾问,并提供广泛的服务,包括课程和研讨会、个人咨询以及便捷获取投标机会、合同规范、采购历史和其他成功竞争政府合同所需的信息。

Section § 12100.62

Explanation

本节为加利福尼亚州有关小企业援助的法律中使用的术语提供了定义。它解释了关键组织和计划,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小企业倡导办公室(CalOSBA)和加利福尼亚州小企业发展中心计划。它涵盖了不同类型的支持中心,例如为退伍军人和妇女提供的中心。本节还概述了“承诺的非州地方现金配套资金”和“地方现金配套资金”的定义,这些都与非联邦来源的资金有关。它定义了各种技术援助中心的功能,例如提供咨询和培训,并明确了与这些服务相关的联邦法案。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中的下列定义应适用于本条的解释:
(a)CA 政府 Code § 12100.62(a) “California Office of the Small Business Advocate”(加利福尼亚州小企业倡导办公室)、“CalOSBA”或“办公室”是指根据第12098节设立的办公室。
(b)CA 政府 Code § 12100.62(b) “California Small Business Development Center Program”(加利福尼亚州小企业发展中心计划)由根据财政代理人与联邦小企业管理局之间的合作协议在本州运营的五个区域性小企业发展中心网络组成。
(c)CA 政府 Code § 12100.62(c) “Committed nonstate local cash match”(承诺的非州地方现金配套资金)是指非州地方来源通过意向书、授奖通知或现金存款形式授予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的资金。
(d)CA 政府 Code § 12100.62(d) “Director”(主任)是指根据第12098.1节指定为“主任”的个人。
(e)CA 政府 Code § 12100.62(e) “Federal small business technical assistance center”(联邦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是指与联邦资助伙伴签订合同,在本州内运营小企业发展中心、妇女商业中心、退伍军人商业推广中心、制造业推广伙伴关系中心、少数族裔商业发展中心、采购技术援助中心或联邦资助的类似计划以支持小企业的组织。
(f)CA 政府 Code § 12100.62(f) “Federal funding partner”(联邦资助伙伴)是指联邦小企业管理局、联邦商务部、联邦国防部或任何其他有权在本州管理小企业技术援助计划的联邦机构。
(g)CA 政府 Code § 12100.62(g) “Fiscal agent”(财政代理人)是指资助伙伴与其签订合同,以管理州或地区内小企业技术援助计划的实体。财政代理人应直接向资助伙伴负责指定小企业技术援助计划的所有方面,包括人员配备、计划制定、推广、确保任何所需的配套资金以获取联邦资金或私人资金来源,以及报告绩效成果,以在其职责范围内运营该计划。
(h)CA 政府 Code § 12100.62(h)  “GO-Biz”是指Governor’s Office of Busines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i)CA 政府 Code § 12100.62(i) “Local cash match”(地方现金配套资金)是指用于符合条件的计划成本的非联邦资金。
(j)CA 政府 Code § 12100.62(j) “Manufacturing extension partnership center”(制造业推广伙伴关系中心)是指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案》(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 (Public Law 100-418)) 获得联邦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认可的加利福尼亚州承包商,小型制造商可在该中心获取有关新技术加速、供应链管理、精益生产、出口发展、可持续制造实践以及其他与创新相关问题的信息和援助。
(k)CA 政府 Code § 12100.62(k) “Minority business development agency center”(少数族裔商业发展机构中心)是指经联邦商务部认可的实体或物理地点,少数族裔小企业可在此获得咨询和技术服务,以拓展国内外新市场。
(l)CA 政府 Code § 12100.62(l) “Minority business development agency export center”(少数族裔商业发展机构出口中心)是指经联邦商务部认可的实体或物理地点,少数族裔小企业可在此获得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增加获取资本、合同和进入国外市场的机会。
(m)CA 政府 Code § 12100.62(m) “Private funding source”(私人资金来源)是指任何提供赠款的实体,包括企业或私人慈善机构或类似设立的非政府实体。
(n)CA 政府 Code § 12100.62(n) “Procurement act”(采购法案)是指《美国法典》第10卷A分卷第IV部分第142章(始于第2411节),该章管辖由联邦国防部管理的采购技术援助合作协议计划。
(o)CA 政府 Code § 12100.62(o) “Procurement technical assistance center”(采购技术援助中心)是指经联邦国防部认可的实体或物理地点,小企业主可在此获得关于各种主题的免费培训,包括创办、运营和拓展小企业。
(p)CA 政府 Code § 12100.62(p) “Program”(计划)是指根据第12100.63节设立并根据本条管理的California Small Business Development Technical Assistance Program(加利福尼亚州小企业发展技术援助计划)。
(q)CA 政府 Code § 12100.62(q) “Small business act”(小企业法案)是指1980年《小企业发展中心法案》(Small Business Development Center Act of 1980 (Public Law 96-302)) 及其任何修正案,该法案授权由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管理的小企业发展中心计划。
(r)CA 政府 Code § 12100.62(r) “Small business development center”(小企业发展中心)是指经联邦小企业管理局认可的实体或物理地点,小企业主或有抱负的企业家可在此获得关于各种主题的免费一对一咨询和低成本培训,包括创办、运营和拓展小企业。
(s)CA 政府 Code § 12100.62(s) “小型企业技术援助中心”包括联邦小型企业技术援助中心或任何已成立的非营利社区组织,该组织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免征联邦所得税,其使命包括对服务不足的微型企业或小型企业及创业者进行经济赋权,并运营创业或小型企业发展计划,为加州服务不足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服务,以使其能够启动并持续增长。
(t)CA 政府 Code § 12100.62(t) “小型企业倡导者”是指根据第12098.1条指定的人员。
(u)CA 政府 Code § 12100.62(u) “退伍军人商业法案”是指《美国法典》第15篇第657b条,该条设立了退伍军人商业发展办公室并管理退伍军人商业外展中心,由联邦小型企业管理局管理。
(v)CA 政府 Code § 12100.62(v) “退伍军人商业中心”是指经联邦小型企业管理局认可的实体或实体地点,小型企业退伍军人业主或有抱负的退伍军人创业者可以在这里获得免费的一对一咨询和低成本培训,内容涵盖启动、运营和扩展小型企业等各种主题。
(w)CA 政府 Code § 12100.62(w) “妇女商业法案”是指1988年《妇女商业所有权法案》(公法100-533)及其任何修订,由联邦小型企业管理局管理。
(x)CA 政府 Code § 12100.62(x) “妇女商业中心”是指经联邦小型企业管理局认可的实体或实体地点,小型企业业主或有抱负的创业者可以在这里获得免费的一对一咨询和低成本培训,内容涵盖启动、运营和扩展小型企业等各种主题。

Section § 12100.63

Explanation

加州小企业技术援助计划由小企业倡导者办公室管理,通过向技术援助中心提供拨款,为小企业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咨询和培训。这些中心必须符合特定的资格要求,包括拥有联邦或私人资金,并有充分利用这些资金的计划。该计划优先考虑那些为服务不足的小企业(例如少数族裔或退伍军人拥有的企业)提供新服务的中心。

州资金用于扩大这些服务,但不能取代联邦支持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一项补充性的加州梦想基金计划为来自服务不足群体的初创企业提供小额赠款。该法律还包括对受联邦合同变更影响的中心进行临时资金调整,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a)CA 政府 Code § 12100.63(a) 加州小企业技术援助计划特此在加州小企业倡导者办公室内部设立。
(b)CA 政府 Code § 12100.63(b) 该计划应由小企业倡导者直接管辖。
(c)CA 政府 Code § 12100.63(c) 该计划的目的是通过与一个或多个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签订拨款协议,为小企业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一对一咨询和低成本培训。
(d)CA 政府 Code § 12100.63(d) 在实施该计划时,该办公室应与地方、区域、联邦以及其他州级公共和私人实体进行协商,这些实体具有支持加州小企业需求的类似使命。
(e)CA 政府 Code § 12100.63(e)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应为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包括区域或全州网络,以团体或个体中心形式运营。
(1)CA 政府 Code § 12100.63(e)(1) 以团体形式运营的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由在协调行政或财政实体下组织的中心组成,应通过向该办公室提交一份单一的综合申请进行申请。
(2)CA 政府 Code § 12100.63(e)(2) 以个体中心形式运营的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应通过向该办公室提交该中心的单一申请进行申请。
(f)CA 政府 Code § 12100.63(f) 该办公室应管理该计划,以提供拨款,扩大加州小企业发展技术援助中心的能力,这些中心由联邦机构管理并主要由其资助,但也应包括其他非营利性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这些中心向本州的小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一对一的保密咨询和培训。除非经(l)款修改,如果该办公室确定申请人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则申请人有资格参与该计划:
(1)CA 政府 Code § 12100.63(f)(1) 在申请资金时,申请人与联邦资助伙伴签订了在本州管理某项计划的有效合同,或已收到联邦资助伙伴的意向书,表明将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内在本州管理一项联邦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计划。或者,如果申请人不是联邦签约的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申请人应提供具有类似意图的私人资金来源证明,并符合第12100.62节(s)款中定义的标准。
(2)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63(f)(2)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63(f)(2)(A) 申请人提供了一项行动计划和承诺,在奖励期内,利用地方现金配套资金和第12100.65节中未描述的州资金,全额提取所有可用的联邦资金。或者,如果申请人不是联邦签约的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申请人应提出一项行动计划,在奖励期内,利用第12100.65节中未描述的州资金之外的地方现金配套资金,提取这些私人资金来源所需的任何配套资金。该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这些非州级地方配套资金来源和金额的详细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2100.63(f)(2)(A)(B) 如果申请人是一个新的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申请人已证明有能力全额提取其可用的绝大部分联邦或私人资金。
(3)CA 政府 Code § 12100.63(f)(3) 所申请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与联邦资助伙伴合同中规定的联邦奖励总额,或规定的私人资金来源,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4)CA 政府 Code § 12100.63(f)(4) 申请人寻求一至多年,但持续时间不超过五年的资金。
(5)CA 政府 Code § 12100.63(f)(5) 本条授权的拨款协议不受根据《教育法典》第三编第五部第四十编第14.27章(自第67325节起)制定的示范合同条款的约束。
(6)CA 政府 Code § 12100.63(f)(6) 申请人拥有能够接收非联邦资金的财务代理人。
(g)CA 政府 Code § 12100.63(g) 该办公室应发布该计划下的拨款提案请求,其中可能包含以下信息: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63(g)(1)
(e)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63(g)(1)(e)款中描述的资格要求。
(2)CA 政府 Code § 12100.63(g)(2) 可用资金范围。
(3)CA 政府 Code § 12100.63(g)(3) 资金工具。
(4)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63(g)(4)
(f)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63(g)(4)(f)款中描述的地方现金配套要求。
(5)CA 政府 Code § 12100.63(g)(5) 运营能力。
(6)CA 政府 Code § 12100.63(g)(6) 计划的持续时间。
(7)CA 政府 Code § 12100.63(g)(7) 计划的开始日期。
(8)CA 政府 Code § 12100.63(g)(8) 叙述要求。
(9)CA 政府 Code § 12100.63(g)(9) 报告要求。
(10)CA 政府 Code § 12100.63(g)(10) 所需附件。
(11)CA 政府 Code § 12100.63(g)(11) 提交要求。
(12)CA 政府 Code § 12100.63(g)(12) 申请评估标准。
(4)CA 政府 Code § 12100.63(g)(4) 根据本款提供的州政府资金也可用于外展工作,以确保小型企业,包括那些在服务不足和农村社区的企业,了解并能够获得技术援助服务。
(5)CA 政府 Code § 12100.63(g)(5) 该办公室应审查并确认申请人继续符合州绩效标准,并提供高质量、公平的技术援助服务。该办公室应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和采取的行动。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6)CA 政府 Code § 12100.63(g)(6) 本款应持续有效至2029年6月30日。

Section § 1210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州政府为某项特定举措拨款,一个办公室就负责向小型企业技术援助中心提供财政拨款。这些拨款必须符合法律另一部分(即第12100.63节)中列出的具体指导方针。

Section § 1210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获得资助的小型企业技术援助中心履行特定的报告义务。当中心获得奖励时,必须收到包含奖励金额等详细信息的通知。他们需要定期提交绩效报告,详细说明他们帮助了哪些企业、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如何援助服务不足的群体。他们还必须提交财务报告,涵盖顾问费、培训费和行政开支。提交报告是获得拨款的强制条件,最终报告必须在协议结束后的60天内提交。该计划的成果必须由主任纳入年度报告中。

(a)CA 政府 Code § 12100.67(a) 根据本条规定,在批准向小型企业技术援助中心拨款后,该办公室应发出奖励通知,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2100.67(a)(1) 奖励金额。
(2)CA 政府 Code § 12100.67(a)(2) 要求小型企业技术援助中心定期提供绩效报告,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2100.67(a)(2)(A) 获得咨询和培训的企业数量。
(B)CA 政府 Code § 12100.67(a)(2)(B) 拨付的资金金额。
(C)CA 政府 Code § 12100.67(a)(2)(C) 根据受援助企业报告的、这些企业获得援助时的员工数量确定的受援助企业规模,并根据办公室确定的受援助企业规模进行分类。
(D)CA 政府 Code § 12100.67(a)(2)(D) 任何受援助企业所在的市和县。
(E)CA 政府 Code § 12100.67(a)(2)(E) 受援助企业的行业类别,由这些企业报告。
(F)CA 政府 Code § 12100.67(a)(2)(F) 关于所拨付资金如何用于扩大对服务不足商业群体(包括女性、少数族裔和退伍军人拥有的企业)的服务,以及如何帮助加州的企业和创业者创办、扩张、促进投资和创造就业(包括在农村社区、低财富社区以及包含在州或联邦紧急声明或公告中的受灾地区)的叙述性说明。
(3)CA 政府 Code § 12100.67(a)(3) 要求小型企业技术援助中心定期提供财务报告,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2100.67(a)(3)(A) 任何受雇的商业顾问的姓名。
(B)CA 政府 Code § 12100.67(a)(3)(B) 任何受雇的商业顾问的时薪。
(C)CA 政府 Code § 12100.67(a)(3)(C) 任何受雇的商业顾问的工作小时数。
(D)CA 政府 Code § 12100.67(a)(3)(D) 客户培训费用。
(E)CA 政府 Code § 12100.67(a)(3)(E) 行政和营销费用。
(F)CA 政府 Code § 12100.67(a)(3)(F) 小型企业技术援助中心提供援助的持续时间。
(G)CA 政府 Code § 12100.67(a)(3)(G) 小型企业技术援助中心提供援助的开始日期。
(b)CA 政府 Code § 12100.67(b) 每个小型企业技术援助中心应接受本节中的报告要求,作为获得拨款的条件。
(c)CA 政府 Code § 12100.67(c) 根据本条规定,在协议期限届满后不超过60天,小型企业技术援助中心应向办公室提供一份符合本节要求的最终书面绩效和财务报告。
(d)CA 政府 Code § 12100.67(d) 主任应将该计划活动的成果纳入第12098.4节所要求的年度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