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2100.63(a) 加州小企业技术援助计划特此在加州小企业倡导者办公室内部设立。
(b)CA 政府 Code § 12100.63(b) 该计划应由小企业倡导者直接管辖。
(c)CA 政府 Code § 12100.63(c) 该计划的目的是通过与一个或多个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签订拨款协议,为小企业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一对一咨询和低成本培训。
(d)CA 政府 Code § 12100.63(d) 在实施该计划时,该办公室应与地方、区域、联邦以及其他州级公共和私人实体进行协商,这些实体具有支持加州小企业需求的类似使命。
(e)CA 政府 Code § 12100.63(e)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应为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包括区域或全州网络,以团体或个体中心形式运营。
(1)CA 政府 Code § 12100.63(e)(1) 以团体形式运营的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由在协调行政或财政实体下组织的中心组成,应通过向该办公室提交一份单一的综合申请进行申请。
(2)CA 政府 Code § 12100.63(e)(2) 以个体中心形式运营的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应通过向该办公室提交该中心的单一申请进行申请。
(f)CA 政府 Code § 12100.63(f) 该办公室应管理该计划,以提供拨款,扩大加州小企业发展技术援助中心的能力,这些中心由联邦机构管理并主要由其资助,但也应包括其他非营利性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这些中心向本州的小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一对一的保密咨询和培训。除非经(l)款修改,如果该办公室确定申请人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则申请人有资格参与该计划:
(1)CA 政府 Code § 12100.63(f)(1) 在申请资金时,申请人与联邦资助伙伴签订了在本州管理某项计划的有效合同,或已收到联邦资助伙伴的意向书,表明将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内在本州管理一项联邦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计划。或者,如果申请人不是联邦签约的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申请人应提供具有类似意图的私人资金来源证明,并符合第12100.62节(s)款中定义的标准。
(2)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63(f)(2)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63(f)(2)(A) 申请人提供了一项行动计划和承诺,在奖励期内,利用地方现金配套资金和第12100.65节中未描述的州资金,全额提取所有可用的联邦资金。或者,如果申请人不是联邦签约的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申请人应提出一项行动计划,在奖励期内,利用第12100.65节中未描述的州资金之外的地方现金配套资金,提取这些私人资金来源所需的任何配套资金。该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这些非州级地方配套资金来源和金额的详细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2100.63(f)(2)(A)(B) 如果申请人是一个新的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申请人已证明有能力全额提取其可用的绝大部分联邦或私人资金。
(3)CA 政府 Code § 12100.63(f)(3) 所申请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与联邦资助伙伴合同中规定的联邦奖励总额,或规定的私人资金来源,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4)CA 政府 Code § 12100.63(f)(4) 申请人寻求一至多年,但持续时间不超过五年的资金。
(5)CA 政府 Code § 12100.63(f)(5) 本条授权的拨款协议不受根据《教育法典》第三编第五部第四十编第14.27章(自第67325节起)制定的示范合同条款的约束。
(6)CA 政府 Code § 12100.63(f)(6) 申请人拥有能够接收非联邦资金的财务代理人。
(g)CA 政府 Code § 12100.63(g) 该办公室应发布该计划下的拨款提案请求,其中可能包含以下信息: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63(g)(1)
(e)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63(g)(1)(e)款中描述的资格要求。
(2)CA 政府 Code § 12100.63(g)(2) 可用资金范围。
(3)CA 政府 Code § 12100.63(g)(3) 资金工具。
(4)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63(g)(4)
(f)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63(g)(4)(f)款中描述的地方现金配套要求。
(5)CA 政府 Code § 12100.63(g)(5) 运营能力。
(6)CA 政府 Code § 12100.63(g)(6) 计划的持续时间。
(7)CA 政府 Code § 12100.63(g)(7) 计划的开始日期。
(8)CA 政府 Code § 12100.63(g)(8) 叙述要求。
(9)CA 政府 Code § 12100.63(g)(9) 报告要求。
(10)CA 政府 Code § 12100.63(g)(10) 所需附件。
(11)CA 政府 Code § 12100.63(g)(11) 提交要求。
(12)CA 政府 Code § 12100.63(g)(12) 申请评估标准。
(4)CA 政府 Code § 12100.63(g)(4) 根据本款提供的州政府资金也可用于外展工作,以确保小型企业,包括那些在服务不足和农村社区的企业,了解并能够获得技术援助服务。
(5)CA 政府 Code § 12100.63(g)(5) 该办公室应审查并确认申请人继续符合州绩效标准,并提供高质量、公平的技术援助服务。该办公室应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和采取的行动。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6)CA 政府 Code § 12100.63(g)(6) 本款应持续有效至202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