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0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加州外国投资计划”。它适用于公共法人,包括加州政府及其下属机构,例如城市或公共机构。它定义了关键术语,包括“EB-5投资计划”和“外国投资计划”,两者都指的是美国移民法中鼓励外国公民投资的特定条款。

(a)CA 政府 Code § 12100.50(a) 本条文应被称为并可引述为加州外国投资计划。
(b)CA 政府 Code § 12100.50(b) 就本章而言:
(1)CA 政府 Code § 12100.50(b)(1) “公共法人”指本州、本州的任何政治分区、本州内的任何法人市、本州的任何公共机构、本州的任何政治分区的公共机构、或本州内任何市的公共机构,或本州的任何法人市政机构,或本州及一个或多个其他州的法人市政机构。
(2)CA 政府 Code § 12100.50(b)(2) “EB-5投资计划”和“外国投资计划”指《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5)节 (8 U.S.C. Sec. 1153(b)(5))。

Section § 1210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定一个州办公室负责监督加州参与EB-5投资移民项目,该项目允许外国公民通过在美国投资项目来获得公民身份。该办公室的主任负责决定将哪些区域指定为“目标就业区”以符合该项目资格的标准。与该项目合作的区域中心必须每年向该办公室分享联系方式、投资地点和创造就业岗位等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使用特定的USCIS表格提交。该办公室将维护并公开更新这些中心的清单,并每年报告与EB-5项目相关的活动。

(a)CA 政府 Code § 12100.51(a) 该办公室应作为牵头州实体,负责监督本州参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EB-5投资移民项目。
(b)CA 政府 Code § 12100.51(b) 主任应在EB-5投资移民项目的结构和范围内,设定针对目标就业区签发州指定函的条款和条件。
(c)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5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51(c)(1) 在本州设有一个或多个办事处的区域中心,应向该办公室提供该中心的联系信息,以及适用的地理区域,以及经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认可的该中心的行业部门或子部门。
(2)CA 政府 Code § 12100.51(c)(2) 在本州设有一个或多个办事处的区域中心,应每年向该办公室提供关于服务客户数量、投资地点以及创造的直接和间接就业岗位数量的信息。区域中心可以通过向该办公室提交USCIS的I-924A表格副本,来满足此要求。
(d)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51(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100.51(d)(1) 主任应在该办公室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清单,其中包含该办公室可随时获取其信息的每个区域中心的联系信息。该清单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当有新信息可用时进行更新。主任还可以包含该办公室根据 (c) 款获得的其他相关信息。
(2)CA 政府 Code § 12100.51(d)(2) 该办公室应每年报告根据 (b) 款签发的州指定函的数量,以及根据 (c) 款向该办公室提供的信息,报告可在该办公室根据第 13996.65 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或在根据第 9795 条提交给立法机构的单独报告中。关于区域中心和指定函的信息,在可行范围内,应按总计、按县和按立法区提供。

Section § 1210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根据《移民和国籍法》获得批准的某些公立或私立公司运营区域中心。这些中心必须遵守EB-5投资计划的规定,以及主任根据本条设立的任何额外规定。

Section § 12100.53

Explanation
本法律专门适用于本州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参与的EB-5投资移民项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