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长行政重组
Section § 12080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州政府机构重组相关的关键术语。“机构”指的是各种州行政部门和机构,但不包括那些主要为立法或司法部门服务,或由民选官员管理的机构。“重组”描述了多种行动,例如将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职能转移给其他机构、废除机构职能、或设立新机构。它还包括将机构职能与其他机构合并或协调、允许某些官员授权其职能,或撤销不再有职能的机构。最后,“决议”是指立法机关任何一院表达对重组计划不赞成的正式声明。
Section § 12080.1
加州州长定期审查州政府机构的结构,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改革,从而改善州政府运作的各个方面。这些改革的目标包括:更好地执行法律、更有效地管理资源、在确保效率的同时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将职能相似的机构合并到一个领导下,以及消除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该法律强调,必须迅速高效地完成这些工作,而无需等待新法律的通过。
Section § 12080.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州长如何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制定并提交重组政府职能的计划。州长必须在立法机关的常会期间,将这些看起来像法案的计划提交给立法机关,并解释其益处和法律依据。
当重组计划提交给立法机关时,参议院和众议院的特定委员会必须对其进行审查和报告。这份报告应在最终的 (60) 天截止日期前至少 (10) 天完成。委员会可以就立法机关是否应通过关于该计划的决议提出建议。
批准该计划的决议可以在委员会报告后,或在 (60) 天期限的最后 (10) 天内,通过全体会议动议提出。该决议将直接进行表决,无需再次提交委员会。
Section § 12080.3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如何提交州政府机构重组计划。该计划可以更改机构的名称及其负责人的头衔。它还可以规定任命新机构负责人的规则,这些任命需要获得参议院的批准,并且任期最长为四年。
该计划必须确保现有公务员即使被调动到新的机构设置中,也能保留其权利和职位。它还需要管理重组职能相关的人事记录、财产和未动用预算资金的转移。
此外,该计划应概述如何关闭任何被废止的机构,并列出因重组而将暂时暂停执行的法律。
Section § 12080.4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机构的任何重组计划都不能让某个机构或其职能的存续时间超过法律允许的期限,不能赋予机构法律之前未授予的新权力,不能延长任何职位的任期使其超出法律规定,也不能废除或转移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设立的机构的职能。
Section § 12080.5
这项法律解释了根据特定规则提交的重组计划何时生效。通常,除非其中一院以多数票反对,否则该计划在立法机关连续开会60天后生效。如果任何一院休会超过10天,或者会期完全结束,则这60天不予计算。
Section § 12080.6
这项法律规定,重组计划不能使在计划生效前由机构制定的任何法律、规章或行动失效或改变,除非该计划明确规定。 “规章或其他行动”一词包括规则、命令、政策、许可和其他类似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