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26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终止文件”。它是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向州务卿提交的最后一份官方证书或文件,用于正式终止、放弃或注销一个商业实体。

Section § 1226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企业因虚假或欺诈信息而被终止,法院可以将其恢复为活跃状态。法院必须说明恢复该企业的原因,如果存在名称冲突,公司必须更改其名称。一旦法院命令备案,恢复即生效。恢复可以通过提交申请书或通过诉讼进行,但州务卿不参与法院诉讼程序。

(a)CA 政府 Code § 12261(a) 州务卿应在其记录中,将法院认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商业实体恢复为活跃状态:
(1)CA 政府 Code § 12261(a)(1) 股东、成员、合伙人或其他人在终止文件中所作的事实陈述存在重大虚假。
(2)CA 政府 Code § 12261(a)(2) 向州务卿提交终止文件备案的行为具有欺诈性。
(b)CA 政府 Code § 12261(b) 如果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 (a) 款第 (1) 项或第 (2) 项所述的任何理由命令将商业实体恢复为活跃状态,则恢复令应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2261(b)(1) 恢复的具体理由。
(2)CA 政府 Code § 12261(b)(2) 如果根据《公司法》第 201 条 (b) 款、第 5122 条 (b) 款、第 7122 条 (c) 款、第 9122 条 (b) 款、第 12302 条 (b) 款、第 15901.08 条 (d) 款、第 17701.08 条 (b) 款或相关法规,存在与实体名称的冲突,则恢复应以该商业实体同时提交一份修改其名称以消除冲突的修正案备案,并附上第 12263 条要求的经认证的命令副本为条件。
(3)CA 政府 Code § 12261(b)(3) 该商业实体应自法院命令提交州务卿备案之日起恢复生效。
(c)CA 政府 Code § 12261(c) 恢复令可通过向高等法院提交包含恢复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的申请书获得,或作为损害赔偿或衡平法救济民事诉讼的一部分获得。州务卿不应成为该诉讼的当事方。

Section § 12262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商业实体被法院命令恢复其法律地位,但其名称被发现与《公司法典》的某些条款冲突,那么它必须更改其名称。只有通过正式修正案解决了名称冲突后,恢复其法律地位的程序才能继续进行。

Section § 122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命令删除州务卿保管的任何记录。当商业实体通过法院命令恢复时,州务卿必须将该命令的认证副本与该实体的记录一起存档,并且恢复在存档时生效。州务卿还需将恢复情况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