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20

Explanation
加州州司库长负责保管和管理所有州政府资金,除非这些资金需由其他人处理。这包括保管州的债券及其他投资,但公务员和州教师退休系统的除外。这些资产可以存放在州金库中,也可以安全地存放在联邦储备银行、信托公司,或指定储备城市中银行的信托部门。

Section § 1232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司库只有在款项经主计长按照第12414条规定的程序认证后,才能将款项存入金库。

司库不得将款项存入金库,除非该款项经主计长按照第12414条的规定认证。

Section § 12323

Explanation
当款项被送往国库进行存放时,司库必须在随附款项的文件上签署一份收据。

Section § 123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司库长负责支付由审计长签发的称为“支付令”的财务文件。但是,司库长将不支付任何依法取消的支付令。

Section § 1232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司库长指示持有州政府资金的银行或信用社支付由审计长签发的拨款凭证(即官方付款请求)。当拨款凭证支付后,收款人必须像银行支票一样确认收到款项。司库长随后必须每天将所有已完成(已注销)的拨款凭证交给审计长,并取得收据。

司库长可在审计长签发的支付令上附上或背书指示,指令存有州政府资金的任何银行或信用社付款。凭此要求付款时,收款人应按照支付银行或信用社支票的惯例为此出具收据。司库长应每日将所有已注销的支付令交付给审计长,并取得审计长的收据。

Section § 12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司库有责任追踪所有收到的和支出的资金。

Section § 12328

Explanation
司库长需要每天告知审计长前一天花了多少钱,以及这些钱是从哪些账户支付的。

Section § 12329

Explanation
每两年,在九月十五日之前,州司库必须向州长报告州拥有的确切金额,并提供过去两个财政年度所有收支款项的摘要。

Section § 12330

Explanation

在加州,州司库必须应立法机关或其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关于州金库状况的书面更新。此外,州司库必须在每年10月1日前为州长和立法机关准备一份年度债务可负担性报告。这份报告有助于评估可能增加由普通基金承担的州债务的拟议法案。报告包括关于计划中的债务销售、债券市场状况、州债券评级以及现有和未发行债务的详细信息。它还审查偿债义务,并将加州的债务比率与其他人口大州进行比较。最后,报告详细说明了已发行的债券类型以及旨在有效管理债务的金融合约的表现。

(a)CA 政府 Code § 12330(a) 应立法机关任何一院或其委员会的要求,州司库应提供关于州金库状况的书面信息,或提供关于州司库办公室职责相关主题的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2330(b) 州司库应每年准备一份债务可负担性报告,并于每年10月1日前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
(1)CA 政府 Code § 12330(b)(1) 该报告旨在为立法机关提供一个框架,以评估和确定在预算年度内提议授权由普通基金支持的额外州债务(不包括自偿性一般义务债务)的法案的优先事项。该报告也可用于确定预算年度的偿债拨款金额。
(2)CA 政府 Code § 12330(b)(2) 该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2330(b)(2)(A) 州司库打算在本年度和预算年度出售的已授权但尚未发行的债务清单,以及因这些销售而预计增加的偿债额。
(B)CA 政府 Code § 12330(b)(2)(B) 州债券市场的描述。
(C)CA 政府 Code § 12330(b)(2)(C) 州债券评级的分析。
(D)CA 政府 Code § 12330(b)(2)(D) 由普通基金支持的未偿债务清单。
(E)CA 政府 Code § 12330(b)(2)(E) 将由普通基金支持的已授权但尚未发行的债务清单。
(F)Copy CA 政府 Code § 12330(b)(2)(F)
(D)Copy CA 政府 Code § 12330(b)(2)(F)(D)项中包含的项目的偿债要求时间表。
(G)CA 政府 Code § 12330(b)(2)(G) 相关债务比率的识别,例如偿债额占普通基金收入的比率、债务占个人收入的比率、债务占财产估计全值的比率以及人均债务。
(H)CA 政府 Code § 12330(b)(2)(H) 将为(G)项准备的债务比率与10个人口最多的州的类似债务比率进行比较。
(I)CA 政府 Code § 12330(b)(2)(I) 描述州未偿还一般义务债券中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通过对冲合约具有有效固定利率的债券以及通过对冲合约具有有效浮动利率的债券的百分比。报告还应包括,对于每份未偿对冲合约,对冲合约的描述、未偿名义金额、生效日期、到期日期、交易对手的名称和评级、州支付的利率或浮动指数以及交易对手支付的利率或浮动指数,以及州对冲合约与执行对冲合约的目标相比的表现总结。

Section § 12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律或州政府官员要求提供资金作为履行某项职责的担保时,这笔质押金必须首先获得相关州机构或官员的批准。批准后,根据书面指令,这笔钱将存入州司库处。 州司库负责保管这笔钱的安全,并且只有在存入该款项的机构或官员发出适当的法律指令后才能返还。州政府保证这笔钱的安全返还。

Section § 1233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联邦税法要求,州司库负责批准州政府发行的债券或债务。如果州司库无法履行职责,并且司库办公室通知了发行人,那么应州长的请求,州总检察长可以承担这项批准职责。

Section § 1233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加州州司库担任各种角色,例如受托人或代理人,以处理州的金融协议和债务,包括债券和票据。州司库在执行这些任务时,可以像私人银行或信托公司一样行事。本条为州司库的行为提供了完整的授权,并补充了其在州法律下的其他权力。

(a)CA 政府 Code § 12333(a) 州司库可作为受托人、登记员、支付代理人、投标代理人、托管人、存管人、过户代理人、财务代理人,或以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信托或代表身份行事,并可接受和执行本州或美国任何法律允许的任何信托业务,以处理本州或本州的任何部门、机构、委员会、管理局或其他实体,或本州为其成员的任何实体的任何及所有租赁、分期销售或购买协议、债券、票据、债券预期票据、参与凭证或其他债务或证明债务的凭证的授权、发行、出售和交付事宜。
(b)CA 政府 Code § 12333(b) 当以(a)款授权的任何身份行事时,州司库可行使本州任何私人、公司、银行、信托公司或法律实体可行使的所有权力。
(c)CA 政府 Code § 12333(c) 本条构成州司库依照本条规定行事的独立且完整的授权,并且是对任何其他有关州司库权力的法律的补充。

Section § 12334

Explanation

“加州人人安居计划”是一项旨在让中低收入加州居民更能负担得起购房的拟议倡议。该计划针对受系统性障碍(如代际歧视和大衰退)影响的人群,旨在将购房成本降低多达45%。它还促进了购房者和销售商的负担能力,并计划利用私人投资来创建一个自我维持的财务模式。该计划将允许首次购房者与另一实体合作购房,购房者主要持有所有权。它包括收入和房价限制、区域考量,以及仅限于行政管理费用的州财政支持。还考虑了对私营部门的激励措施以及减轻学生债务负担的选项。购房者将负责所有相关税费和维护费用。总体目标是该计划最早于2022年颁布并投入运作。

(a)CA 政府 Code § 12334(a) 最早于2022年4月1日,但不迟于本章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州财政部长应与加州住房金融局、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协商,按照本节的目标和意图,制定一项名为“加州人人安居计划”的方案框架,并根据第9795节的规定,向州议会提交一份概述该方案框架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方案的结构、管理实体、方案的财务结构、向房主提供的财政援助类型,以及设立该方案的可行性分析、加利福尼亚州的财政风险、与现有替代方案和现有计划相比的方案成本和收益,以及这些成本和风险与社会因持续存在工薪家庭购房障碍、不打击系统性种族主义和不平等(这些因素阻碍了几代人积累财富并在中产阶级中蓬勃发展)而承担的成本和风险之间的比较。
(b)CA 政府 Code § 12334(b) “加州人人安居计划”的目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2334(b)(1) 通过将中低收入加州居民的购房成本降低多达45%,使购房更加可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受系统性种族主义造成的代际购房障碍影响的加州居民、在大衰退期间失去房屋且尚未重返购房市场的加州居民,以及背负大量高等教育学生贷款债务的加州居民。
(2)CA 政府 Code § 12334(b)(2) 使房屋建造商和现有房屋销售商能够以最终中低收入加州居民可负担的价格出售房屋,同时对房屋建造商和现有房屋销售商而言仍有利可图。
(3)CA 政府 Code § 12334(b)(3) 随着时间的推移,使该方案通过利用私人投资实现自我维持,从而创建一种自我维持的模式。
(4)CA 政府 Code § 12334(b)(4) 设立一项方案,支持首次购房者与另一实体合作购房,购房者拥有多数股权,并通常享有所有购房权利和责任,而另一实体拥有少数股权,主要作为一项投资。
(c)CA 政府 Code § 12334(c) 州议会的意图是,“加州人人安居计划”应包含以下要素:
(1)CA 政府 Code § 12334(c)(1) 针对加州居民的收入限制和符合该方案条件的房屋价格限制,两者均应基于区域。
(2)CA 政府 Code § 12334(c)(2) “加州人人安居基金”的初始资本化选项。
(3)CA 政府 Code § 12334(c)(3) 持续的州财政支持仅限于名义上的行政管理费用。
(4)CA 政府 Code § 12334(c)(4) 鼓励私人参与的潜在激励措施。
(5)CA 政府 Code § 12334(c)(5) 为参与该方案的、背负高等教育学生债务的中低收入加州居民提供一个选项,以减轻学生债务和住房抵押贷款债务合并负担的影响。
(6)CA 政府 Code § 12334(c)(6) 尽管方案有任何其他规定,仍要求通过该方案获得援助的任何购房者负责房屋的所有维护费用、从价财产税和特别税,以及房屋的保险要求。
(d)CA 政府 Code § 12334(d) 州议会的意图是,“加州人人安居计划”应根据但不限于本节要求的报告,最早于2022年通过法规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