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立法机关为公共工程项目向任何一类或多类地方机构拨款州或联邦资金进行分配或拨付,或凡任何州官员或机构依法被授权接收或接受来自联邦政府或其他来源的资金以进行此类分配或拨付,且除州拨款委员会外,没有其他州官员或机构依法被授权和赋权进行这些分配或拨付的,则这些分配或拨付应仅由该委员会负责。
行政部门地方机关分配法
Section § 15501
本法定义了政府法典特定部分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地方机构”包括城市、县和其他地方公共机构。“公共工程项目”指公共建筑、机场、供水系统以及污水处理厂等基本设施的建设和改善活动。“委员会”指州拨款委员会,该委员会可能对这些项目负有监督或拨款责任。
地方机构 公共工程项目 州拨款委员会
Section § 1550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立法机关拨出州或联邦资金用于地方机构的公共工程项目,并且没有指定专门的州官员或机构来处理这笔钱,那么州拨款委员会将负责管理这些资金。
公共工程项目 地方机构资金 州拨款
Section § 15503
本节解释说,每当董事会需要分配资金时,它必须制定与管理资金拨款的法律相符的规则。此外,董事会还决定这些资金分配所需的程序、表格和信息。
董事会还可以要求将任何资金申请提交给它审批,除非分配资金的法律另有规定。
凡是董事会根据本部分规定需要进行拨款或分配时,它应制定规则和条例,用于管理,且不得与拨款或分配资金的法案相抵触。董事会应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程序、表格以及任何信息。
除非拨款法案另有规定,董事会可以要求将拨款或分配的申请提交给它审批。
董事会拨款 分配 资金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