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工程证书
Section § 15821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节签发的证书可以像可转让票据一样进行交易。它们可以在负责专项基金或信托基金的州机构之间,或在这些机构与其他实体之间,根据双方协商同意的价格进行转让。
Section § 15822
本节解释了证书的发行方式。首先,董事会必须通过决议批准这些证书。这些证书的到期期限最长为25年,年利率最高可达5%,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具体细节,如金额和形式,将在决议中详细说明。赎回价格不得超过其初始价值的105%。
证书必须印有州长和审计长的签名,并由州司库背书。负责签署证书的是发行时的现任官员。最后,每份证书都需要加盖加利福尼亚州的官方大印章。
Section § 15823
Section § 15824
本法律条款允许在授权凭证的决议中包含某些规定,这些凭证是与州机构签订的一种金融协议。它涵盖了诸如质押特定财产收入、建造或购置建筑物、凭证本身的具体细节以及收益如何使用等方面。
该条款还涉及公共建筑的租金费率和使用费、为未来需求预留资金、对发行更多凭证或债券的限制,以及与凭证持有人的任何其他必要协议。
Section § 15825
Section § 15826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司库将作为董事会和根据本部分发行的证书持有人的受托人。董事会可以允许受托人代表证书持有人行事,并代表他们行使权利。
董事会将明确规定受托人的职责,包括处理证书的发行、出售和交付,支付本金和利息,赎回证书,以及管理担保资金(但不包括投资活动)。
Section § 15827
本法律规定,证书持有人除了通过与证书发行相关的决议已获得的权利和补救措施外,还拥有额外的权利和补救措施。如果董事会拖欠付款或不遵守规定达60天,拥有至少25%已发行本金的证书持有人可以在萨克拉门托县指定一名受托人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该受托人拥有多项权力,例如强制收取费率和费用、就证书提起诉讼、要求董事会作为受托人行事、阻止非法行为以及宣布证书到期应付。如果违约得到纠正并且25%的证书持有人同意,他们也可以撤销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