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5819.30(a) 委员会可以根据第5章(自第15830条起)发行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为特许权税委员会中央办公室项目二期工程、停车设施以及第15704条所述的任何其他相关改进、改良和设施的建设提供资金。
(b)CA 政府 Code § 15819.30(b) 将出售的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应等于建设成本、施工图纸成本以及支付融资成本(包括建设期间的利息)所需的任何额外款项和合理要求的准备金。
(c)CA 政府 Code § 15819.30(c) 将出售的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条授权的收益债券或可转让票据的金额。
(d)CA 政府 Code § 15819.30(d) 授权的建设成本不得超过四千万美元 ($40,000,000),该金额基于Lee Saylor成本指数433。
(e)CA 政府 Code § 15819.30(e) 任何经批准的项目成本增加均应遵守第13332.11条的规定。
(f)CA 政府 Code § 15819.30(f) 委员会可以根据第16312条和第16313条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借款用于项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