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工程县级监狱设施融资
Section § 15820.90
Section § 15820.901
本节允许加州惩教与康复部 (CDCR)、参与县和州公共工程委员会 (SPWB) 合作建设或翻新地方监狱设施。县必须拥有土地,或拥有购买或租赁土地的选择权。他们负责确保监狱的融资资格。县可以根据其地方合同规定来购置或建造这些设施,并可以在施工期间指派一名检查员。
必须签订一份施工协议,其中应明确履约预期、债券资金的使用方式以及维护责任。县还同意保护州政府免受与项目相关的任何索赔或损害。SPWB 必须批准项目的范围和成本,并且尽管根据环境法律,县是主导机构,但 SPWB 和 CDCR 不承担该角色。
Section § 15820.902
当一个县收到建筑项目的投标时,州公共工程委员会(SPWB)和加州惩教与康复部(CDCR)可以在项目获得官方认证后,从特定的投资账户或其他来源借钱来支付项目费用。如果他们无法出售旨在为项目提供资金的债券或票据,CDCR必须动用其预算资金来偿还为该项目所借的任何贷款。
Section § 15820.903
这项法律允许州公共工程委员会(SPWB)发行高达约3.409亿美元的收益债券,以帮助资助加州地方监狱设施的建设或翻新。这笔资金可以偿还各县在这些经批准项目的购置、规划和建设中所产生的费用。
尽管本条已于2017年6月30日失效,但在此日期之前批准的项目仍可根据本法律完成并获得融资。这些债券的资金会自动为此目的拨付,无需经过通常的州拨款程序。
Section § 15820.904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州政府承认县监狱空间不足。因此,如果罪犯因过度拥挤而留在社区或被提前释放,公共安全就会面临风险。利用州拨款扩大监狱容量被认为是增强公共安全的关键,并且被视为州政府值得采取的行动。
Section § 15820.905
Section § 15820.90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惩教标准管理局 (CSA) 批准地方监狱设施的流程和要求。它强调惩教标准管理局将遵守其规定,考虑成本效益,并确保在未获得建筑设计图和施工投标的适当批准之前,州政府资金不会被支出。如果有必要,惩教标准管理局可以要求更改以提高安全性和保障性。各县负责与监狱设施相关的所有方面,包括设计和维护。
惩教标准管理局制定了标准和程序,其中包括确保场地控制权、证明项目需求、提交项目提案和人员配备计划,以及确保符合消防安全和环境法规。此外,它还包括维持与项目相关的债券的免税地位。
Section § 15820.907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与监狱和再入境设施相关的县级项目的资金和优先资助指导方针。各县必须提供至少25%的项目成本,除非是人口少于20万的小县,它们可以申请减少出资比例。优先资助那些协助州政府选址安置再入境和精神健康设施的县。这种协调旨在支持假释犯在假释期结束后,仍能获得针对精神健康和药物滥用问题的综合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