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81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93年1月1日之后开始施工的新建公共建筑,都必须采用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法设计成节能型建筑。这些建筑应纳入节能措施,这些措施在其寿命期或节能特征的寿命期内能产生节约。州建筑师和总务部需要咨询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以确定这些措施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成本效益”意味着节约的金额应比能源效率措施的成本至少高出10%。

(a)CA 政府 Code § 15814.30(a) 凡施工始于1993年1月1日之后的所有新建公共建筑,均应成为能源效率的典范,并应设计、建造并配备所有在建筑物寿命期或能源效率措施寿命期(以较短者为准)内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效率措施、材料和设备。
(b)CA 政府 Code § 15814.30(b) 在确定哪些能源效率措施、材料和设备在建筑物寿命期内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时,州建筑师和总务部应咨询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
(c)CA 政府 Code § 15814.30(c) 就本节而言,“成本效益”指在建筑物寿命期或能源效率措施寿命期(以较短者为准)内产生的节约,应超过购买和安装能源效率措施、材料或设备的成本不低于10%。

Section § 15814.31

Explanation

当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建筑进行翻新或改建时,它们必须更新以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建筑规范》中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一要求是确保环境效率和遵守相关法规的努力的一部分。

所有现有公共建筑在翻新或改建时,应当进行改造以符合最低标准,该标准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汇编》第24篇第2-5301节 (d) 款(《加利福尼亚州建筑规范》)的规定一致,并根据适用于该建筑的《公共资源法典》第15编(自第25000节起)的规定制定。

Section § 15814.32

Explanation
从1992年1月1日起,加州所有新建的公共建筑必须安装计量表等设备来追踪其能源使用情况。此外,总务部必须在不迟于1992年12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计划,说明如何准确监测现有公共建筑的能源使用情况。

Section § 15814.33

Explanation
截至1992年7月1日,总务部需与州能源委员会合作,审查并更新州政府租赁建筑的合同,以提升能源效率。他们还需向立法机关的政策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如何进一步在州租赁建筑中实现节能,并提出避免因合同修改而增加能源消耗的建议。
1992年7月1日或之前,总务部应与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协同,执行以下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5814.33(a) 审查州使用的标准租赁合同,并应修订这些标准租赁合同,使其旨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州租赁建筑的能源节约。
(b)CA 政府 Code § 15814.33(b) 向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指出提高州租赁建筑能源效率的方法。该报告应评估在租赁谈判期间对州建筑租赁合同进行修订的普遍性,这些修订导致能源节约减少或能源使用增加,并应建议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这些修订。

Section § 15814.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希望购买那些能耗更低、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成本更低的商品,例如照明设备、空调机组和复印机。总务部(DGS)负责识别那些消耗大量能源的产品,并找出具有最低长期成本的产品,这些成本包括购买、安装、运行和维护产品的费用。

他们还将与所有州机构分享这些信息和方法,以帮助它们做出更好的采购决策。通过这样做,州政府旨在节约能源并为纳税人降低成本。

(a)CA 政府 Code § 15814.34(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15814.34(a)(1) 州政府采购多种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照明设备、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以及复印机,这些商品累计占州政府运营所消耗能源的很大一部分。
(2)CA 政府 Code § 15814.34(a)(2) 州政府可以通过采购具有低生命周期成本的常用商品品牌或型号,实现显著的能源节约和降低能源成本。
(3)CA 政府 Code § 15814.34(a)(3) 州政府运营所需的商品可由使用该商品的州部门或机构直接采购,也可由总务部代表其他州部门或机构采购。
(4)CA 政府 Code § 15814.34(a)(4) 为了提高能源效率并降低州纳税人的成本,州政府应尽一切合理努力,识别并采购那些具有最低生命周期成本且符合州运营要求的商品。
(b)CA 政府 Code § 15814.34(b) 总务部应持续开展以下各项工作:
(1)CA 政府 Code § 15814.34(b)(1) 识别该部门采购的、单独或在全州范围内消耗大量能源的商品。
(2)CA 政府 Code § 15814.34(b)(2) 对于根据第 (1) 款识别的每种商品,确定以下各项的生命周期成本:
(A)CA 政府 Code § 15814.34(b)(2)(A) 该部门采购的商品品牌或型号。
(B)CA 政府 Code § 15814.34(b)(2)(B) 具有最低生命周期成本的商品品牌或型号,前提是该商品可供州政府采购并符合州政府的所有运营规范。
(3)CA 政府 Code § 15814.34(b)(3) 在制定和修订一种或多种商品生命周期成本确定方法时,咨询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
(c)CA 政府 Code § 15814.34(c) 为了协助其他机构和部门识别具有最低生命周期成本的商品,总务部应向所有州机构和部门分发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15814.34(c)(1) 根据 (b) 款第 (2) 项确定的、具有最低生命周期成本的商品清单。
(2)CA 政府 Code § 15814.34(c)(2) 总务部用于确定商品生命周期成本的方法。
(d)CA 政府 Code § 15814.34(d) 总务部用于计算商品生命周期成本的方法应设计成易于采购代理人和其他人员理解和使用,以便他们做出采购决策。
(e)CA 政府 Code § 15814.34(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有州机构和部门均应采购根据 (b) 款识别的、具有最低生命周期成本且符合适用规范的商品,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识别和采购其他具有最低生命周期成本的商品。
(f)CA 政府 Code § 15814.34(f) 就本节而言,“生命周期成本”是指在设备或系统合理预期寿命期内,采购、安装、维护和运行该设备或系统的总成本。它包括但不限于资本成本、劳动力成本、能源成本以及运营和维护成本。

Section § 1581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能源效率的规则仅适用于每年能源费用超过一万美元的公共建筑。

本章的能源效率规定仅适用于那些每年能源成本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公共建筑。

Section § 15814.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总务部建立一个模型,用于分析州立建筑项目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成本,以确保做出具有成本效益的决策。该模型必须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建立。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合作,负责寻找支持州立建筑节能项目的融资方法,重点是外部融资并使用全生命周期成本分析。他们还必须确定私营商业节能项目面临的障碍并提出激励措施,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向绿色行动小组报告其调查结果。

(a)CA 政府 Code § 15814.40(a) 总务部应不迟于2007年7月1日,制定一个全生命周期成本分析模型,用于评估州立建筑设计和施工决策的成本效益及其对设施全生命周期的影响。
(b)Copy CA 政府 Code § 15814.4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5814.40(b)(1) 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应与总务部和司库办公室协商,确定并开发适当的融资和项目交付机制,以促进州立建筑的能源和资源高效项目。这些机制应包括使用(a)款所述的全生命周期成本分析模型,并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外部融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计划、收益债券、市政免税租赁以及由项目节余支持的其他金融工具,并尽量减少为此目的使用普通基金资金。此外,委员会应与这些实体以及商业建筑施工行业的代表协商,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政府 Code § 15814.40(b)(1)(A) 确定私营部门商业建筑的能源和资源高效项目所面临的障碍。
(B)CA 政府 Code § 15814.40(b)(1)(B) 确定并建议财政或其他激励措施,以促进私营部门商业建筑的能源和资源高效项目。
(2)CA 政府 Code § 15814.40(b)(2) 委员会应不迟于2008年1月1日,向绿色行动小组报告其根据(1)款提出的调查结果和建议。
(c)CA 政府 Code § 15814.40(c) 就本节而言,“绿色行动小组”是指为推进第S-20-04号行政命令目标而设立的机构间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