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工程公共建筑能源效率
Section § 15814.30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93年1月1日之后开始施工的新建公共建筑,都必须采用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法设计成节能型建筑。这些建筑应纳入节能措施,这些措施在其寿命期或节能特征的寿命期内能产生节约。州建筑师和总务部需要咨询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以确定这些措施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成本效益”意味着节约的金额应比能源效率措施的成本至少高出10%。
Section § 15814.31
当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建筑进行翻新或改建时,它们必须更新以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建筑规范》中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一要求是确保环境效率和遵守相关法规的努力的一部分。
Section § 15814.32
Section § 15814.33
Section § 15814.34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希望购买那些能耗更低、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成本更低的商品,例如照明设备、空调机组和复印机。总务部(DGS)负责识别那些消耗大量能源的产品,并找出具有最低长期成本的产品,这些成本包括购买、安装、运行和维护产品的费用。
他们还将与所有州机构分享这些信息和方法,以帮助它们做出更好的采购决策。通过这样做,州政府旨在节约能源并为纳税人降低成本。
Section § 15814.35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能源效率的规则仅适用于每年能源费用超过一万美元的公共建筑。
Section § 15814.40
这项法律要求总务部建立一个模型,用于分析州立建筑项目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成本,以确保做出具有成本效益的决策。该模型必须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建立。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合作,负责寻找支持州立建筑节能项目的融资方法,重点是外部融资并使用全生命周期成本分析。他们还必须确定私营商业节能项目面临的障碍并提出激励措施,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向绿色行动小组报告其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