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加强全州范围的加州游客中心网络,旅游局应履行以下职能和活动:
(a)CA 政府 Code § 13995.151(a) 指定一个全州范围的加州游客中心网络,由一个或多个实体运营,这些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会议中心和游客服务机构、商会、地方政府、州政府、联邦政府或私人实体。旅游局可通过征求感兴趣实体的谈判要约或提案来指定加州游客中心。只有申请指定为加州游客中心的实体才能被旅游局如此指定。指定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可达性、邻近旅游景点、规模、外观和维护。如有必要,为防止中心密度过高,旅游局可限制州内任何地理区域内指定加州游客中心的数量。
(b)CA 政府 Code § 13995.151(b) 制定指定加州游客中心的运营要求。这些要求应包含在与运营实体的书面协议中,并应至少要求该实体在方便游客的时间运营,并免费展示政府实体制作的游客信息。这些要求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需求而异。根据本节,州与运营实体之间的协议不应被解释为向州或由州提供服务的协议。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加州游客中心展示由旅游相关行业协会或任何其他适当实体制作的游客信息。
(c)CA 政府 Code § 13995.151(c) 为加州游客中心指定标识。经旅游局指定,“California Welcome Center”字样和中心所在地名称应显著展示在任何加州游客中心的外部。
(d)CA 政府 Code § 13995.151(d) 与交通部协商加州游客中心高速公路标志的设计和放置,以确保高速公路标志的设计和放置合理符合州和联邦标准。
(e)Copy CA 政府 Code § 13995.151(e)
(1)Copy CA 政府 Code § 13995.151(e)(1)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在发生费用之前,向运营加州游客中心的任何实体收取足以弥补州在管理本节中产生的费用的金额。但是,交通部可根据第 13995.152 节直接向中心收取其与高速公路标志生产、建设、维护和许可相关的初始和持续费用。
(2)CA 政府 Code § 13995.151(e)(2) 旅游局根据第 (1) 款收取的费用应存入游客中心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经立法机关拨款后,供旅游局用于支付实施本章的费用。
(3)CA 政府 Code § 13995.151(e)(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旅游局可在本章生效之日起的最初 90 天内,在收取第 (1) 款所述费用之前,产生管理其规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应通过游客中心基金的拨款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