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执法电信系统由司法部管理和运营。

Section § 15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系统只能用于官方政府事务,无论是州、市、县还是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事务。

该系统应专门用于州的公务,以及任何市、县、市县合一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公务。

Section § 15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通过特定系统发送信息的费用必须根据另一项规定(即第13240条)来确定。

Section § 15103

Explanation
每个月,部门必须向审计长报告其为系统使用而收到的资金。同时,部门必须将所有这些资金存入司库处。

Section § 15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电传服务存入的任何款项,应记回最初支付这些服务费用的部门的资金。这笔钱应按原预算的预期用途使用。

Section § 15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其他州及其公共机构可以使用加州的电传系统发送与执行刑事法律相关的消息,前提是它们在加州境内连接到该系统。

Section § 15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检察长在州的电传打字机系统与地方政府(例如县、市或区)的系统之间建立连接。但是,地方政府必须承担安装和维护此连接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