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加利福尼亚州执法电信系统
Section § 1515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司法部开始根据新章节运作的过渡过程。在过渡完成之前,司法部将继续根据现有法律运作。它还规定,未经适当通知和决定,司法部不得停止向任何由州政府承担费用的地点提供服务。
一旦总检察长决定可以将每个县的服务整合到一个地点,他们必须向县级机构发送一份认证通知。在该通知发出30天后,州政府将不再承担该县其他地点的服务费用。
Section § 15151
这项法律强调,维护法律和秩序是政府的一项关键职责,联邦和州宪法都对此予以认可。州政府有责任通过提供一个可靠的通信网络来支持执法机构。目标是建立并维护一个全州范围的电信系统,以满足加州执法部门的需求。
Section § 15154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部长任命一个委员会,就加州执法电信系统的管理提供建议。该委员会协助决定系统如何运作、服务质量以及维护系统内的秩序。他们为司法部长无偿工作,但差旅费可以报销。
在系统实施之前,委员会必须制定详细的技术指南。这些指南规定了通信应如何处理,并明确阐述了系统的目标。
Section § 15155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特定委员会的组成,详细说明了哪些组织将派代表参加。该委员会成员来自加州各地的各种执法和政府机构。具体来说,它由两名来自加州和平警官协会的代表,以及各一名来自加州州警长协会、加州城市联盟、加州县监事协会、司法部、机动车辆管理局、紧急服务办公室、加州公路巡警局和加州警察局长协会的代表组成。
Section § 15158
Section § 15160
本法律规定,加州司法部长必须在委员会的建议下,制定并公布使用全州通信系统的指导方针。自2020年1月1日起,系统用户不得将非刑事历史信息用于移民执法,除非联邦法律有特别允许。他们也不能调查非法入境美国的情况,除非这是该人员唯一的违法行为。自2021年7月1日起,当从系统请求非刑事历史数据时,必须提供理由。司法部长可以调查和审计用户是否遵守规定,并允许他们检查案件档案以证明数据访问的合理性。
“系统”一词指的是本法律所涵盖的加州全州范围的通信网络。
Section § 15161
加州司法部负责建立一个基本的电信网络,该网络设有两个主要中继中心,并在每个县配备设备。这一设置必须遵循一份过往报告中的指导方针,该报告概述了治安官的需求,但并非针对设备供应商的详细技术说明。
Section § 15164
这项法律规定,执法部门使用的电信系统必须始终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委员会有责任向总检察长提出改进建议。这些改进应确保系统能够满足当前和未来用户的需求,并利用电信技术的任何新发展。
Section § 15164.1
这项法律规定,县的指定“控制代理人”或直接访问加利福尼亚州执法电信系统的机构的首席官员,负责确保所有连接的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这包括管理、维护和保护所有相关设备,如电信电路和服务器。但是,控制代理人的权力不得与本章或第15160条规定的其他规则或程序相冲突。
Section § 15165
如果您订阅此系统,您必须与总检察长签署一份协议,承诺遵守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如果您不遵守,委员会可以暂停您的服务或采取其他纪律处分。
Section § 15166
本法律规定,总服务局局长必须确定任何州政府部门、官员、理事会或委员会因获得司法部服务而需向其支付的费用。
Section § 15168
本条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加州的部落执法机构和法院可以连接到州系统以交换信息。为了获得访问权限,部落必须放弃其主权豁免权,同意受加州法律管辖,并遵守司法部的规定。他们必须承担所有费用,并配合审计和检查。此访问旨在让部落以类似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刑事司法数据。访问费用由总务局局长确定,确保与向其他用户收取的费用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