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3902(a) 如果第三名成员并非以当然成员身份任职的州官员,该成员应获得每次实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每一天五十美元($50),每月不超过八次会议,以及出席这些会议所需的差旅费。
(b)CA 政府 Code § 13902(b) 本节应于1990年1月1日生效。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第三名董事会成员并非因其职位而担任的州官员,他们每次出席董事会会议可获得50美元。但是,这项报酬每月最多限于八次会议。此外,他们出席这些会议所需的差旅费也将获得报销。这项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生效。
当有调查、质询或听证时,证据可以由负责该任务的人收集,或者由为此目的指定的一名审查员代为收集。一旦证据被审查,该人员作出的任何结论或决定,经委员会批准并存档于萨克拉门托州议会大厦后,即成为官方决定。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管理委员会负责任命一名执行官,其任期由委员会决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雇用额外的员工,例如审查员,以履行其职责。
执行官的任务是执行委员会指派的职责。委员会拥有将其任何法定权力移交给执行官或其他指定人员或委员会的权力,但前提是该授权必须明确界定并获得多数委员会成员的批准。
执行官及其团队负责准确记录董事会会议,并处理董事会指示的各种公务。他们还可以履行主持宣誓、证明官方行为和发出传票等职责。这些传票可以针对在州内任何地方进行的任何调查、侦查、听证或诉讼所需的证人或文件。
这项法律允许审查员执行多项职能,包括让人们宣誓作证(主持宣誓)、询问证人、发出正式命令要求人们作证(发出传票)以及接受证据。他们在执行这些任务时必须遵守委员会制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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