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9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你在任何法律、法规、合同或法典中看到“加州受害者赔偿和政府索赔委员会”这个词时,它现在指的是“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这是新名称,除非特定情况明确要求使用旧名称。

Section § 13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政府运营局内设立了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政府运营局局长和审计长,两人均以官方身份任职,无需经过任命;以及一名由州长任命并可随时罢免的第三名成员。该第三名成员也可以是担任官方职务的州政府官员。

Section § 13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第三名董事会成员并非因其职位而担任的州官员,他们每次出席董事会会议可获得50美元。但是,这项报酬每月最多限于八次会议。此外,他们出席这些会议所需的差旅费也将获得报销。这项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3902(a) 如果第三名成员并非以当然成员身份任职的州官员,该成员应获得每次实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每一天五十美元($50),每月不超过八次会议,以及出席这些会议所需的差旅费。
(b)CA 政府 Code § 13902(b) 本节应于199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39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担任政府运营秘书职务的人负责领导董事会并担任其主席。

Section § 13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详细记录其所做的一切。如果董事会成员不同意董事会多数人就某个问题做出的决定,他们有权要求将其异议正式记录在案。

Section § 13905

Explanation
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有一个刻有其名称的官方印章,用于记录副本和其他正式文件等官方文书。

Section § 139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需要出席才能做出决定、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力。如果董事会存在空缺席位,剩余成员仍然可以做董事会允许做的所有事情。

Section § 13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多数董事会成员在会议期间做出决定时,该决定即被视为董事会的正式决定。但是,如果需要进行调查或听证,可以由董事会指定的一名成员进行。

Section § 13908

Explanation

当有调查、质询或听证时,证据可以由负责该任务的人收集,或者由为此目的指定的一名审查员代为收集。一旦证据被审查,该人员作出的任何结论或决定,经委员会批准并存档于萨克拉门托州议会大厦后,即成为官方决定。

任何调查、质询或听证中的证据,可由被指派负责该调查、质询或听证的成员收集,或由为此目的指定的一名审查员代其收集。由如此指定的成员根据调查、质询或听证所作出的每一项调查结果、意见和命令,经委员会批准或确认,并命令存档于其位于萨克拉门托州议会大厦的办公室后,即为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意见和命令。

Section § 139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管理委员会负责任命一名执行官,其任期由委员会决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雇用额外的员工,例如审查员,以履行其职责。

执行官的任务是执行委员会指派的职责。委员会拥有将其任何法定权力移交给执行官或其他指定人员或委员会的权力,但前提是该授权必须明确界定并获得多数委员会成员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3909(a) 委员会应任命一名执行官,其任期由委员会决定。委员会还可雇用其认为履行职责所需的各类人员,包括审查员。
(b)CA 政府 Code § 13909(b) 执行官应履行委员会可能授权的职责和责任。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可将其任何法定权力委托给执行官,或委员会可能指定的任何审查员、雇员或委员会,委托方式为经全体委员会成员多数通过的委员会命令,该命令应规定委托的权限范围。

Section § 13910

Explanation

执行官及其团队负责准确记录董事会会议,并处理董事会指示的各种公务。他们还可以履行主持宣誓、证明官方行为和发出传票等职责。这些传票可以针对在州内任何地方进行的任何调查、侦查、听证或诉讼所需的证人或文件。

执行官或其指定人员应保存董事会所有会议的完整真实记录,发出所有必要的传票、令状、授权令及通知,并履行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执行官和副执行官或其指定人员可以主持宣誓,证明所有官方行为,并为证人出庭以及在州内任何地方进行的任何调查、侦查、听证或诉讼中出示文件、账簿、账目、文献和证词发出传票。

Section § 13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审查员执行多项职能,包括让人们宣誓作证(主持宣誓)、询问证人、发出正式命令要求人们作证(发出传票)以及接受证据。他们在执行这些任务时必须遵守委员会制定的规则。

审查员可以主持宣誓、询问证人、发出传票并接受证据,但须遵守委员会可能采纳的此类规则和条例。

Section § 139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委员会必须在萨克拉门托举行例会,但如果大多数委员会成员同意,也可以在州内任何地方举行额外会议。在这些会议期间,委员会可以处理任何事务并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13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根据加州政府法典中特定章节规定的程序,为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务制定规章制度。

委员会可以根据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从第11340条开始)的规定,就其拥有管辖权的任何事项制定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