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公路拨款预期票据项目选择
Section § 14553
本法律条款解释,委员会可以选择并资助符合条件的交通项目,资金来源于发行票据所筹集的款项。但前提是,这些项目的融资必须获得联邦公路管理局和区域交通规划机构的批准,并且项目已完成环境审批和设计。此外,如果部门计划发行新票据,委员会还需与司库办公室合作,每年分析存入州公路账户的联邦交通资金的债券发行能力。
合格项目 票据融资 联邦公路管理局批准
Section § 14553.2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与该部门和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合作,制定公平的指导方针,以便各县能够获得资金。这些指导方针不应有歧视性,并且应使尽可能多的县有资格获得资金,无论其规模或地理位置如何。
资金指导方针 资格标准 非歧视性
Section § 14553.4
这项法律限制加州司库长,如果所有现有票据的年度偿还义务将超过在特定时间段内收到的联邦交通资金的15%,则不得允许发行新票据。所涉资金是指在过去2年内的任何连续12个月期间,存入州公路账户的资金。
司库长限制 票据发行限制 年度偿还义务
Section § 14553.6
这项法律规定,用于特定交通项目的资金,连同任何额外费用或融资费用,将计入州级区域间计划或特定县级计划。具体计入哪个计划,取决于该项目是全州区域间改善计划的一部分,还是某个县的区域改善计划的一部分。
州交通改善计划 区域间改善计划 县级份额
Section § 14553.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州如何确保某些金融票据的偿还。委员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承诺州未来收到的联邦交通资金将用于偿还这些票据,包括其本金、利息和任何溢价。这种质押起到抵押品的作用,并且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具体规则,该法典为此目的将委员会视为“公共机构”。
联邦交通资金 票据偿还 质押作为抵押品
Section § 14553.8
在州政府为交通项目发行新的金融票据之前,委员会与相关州政府部门需要评估这种方法是否优于其他融资方案。这些方案包括现收现付或各种联邦融资策略等方法。目标是确保州政府最大限度地利用其联邦交通资金。
交通资金 金融票据发行 融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