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55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与负责项目的主要机构签订协议,以便这些机构可以使用分配的资金报销已批准的费用。部门应采用电子报销方式,以使机构的报销流程更简便快捷。

该协议还必须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如何管理任何额外费用;以及如何将任何结余分配给项目的各个资金来源。

(a)CA 政府 Code § 14556.25(a) 部门应与牵头申请机构或负责开展工作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报销已批准的项目支出,使用委员会为此目的和项目阶段分配的资金。为减轻牵头申请机构的时间和财务负担,部门应在审慎和可行的情况下采用电子报销程序。
(b)CA 政府 Code § 14556.25(b) 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如有必要,如何弥补额外费用;以及,如有结余,如何在项目所使用的所有各种资金来源之间使用或分配结余。

Section § 1455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区域或地方机构以及交通运输实体在特定计划下获得交通运输资金的要求。这些机构必须通过理事会决议证明,只要新资金可用,它们将继续保持与1990年代末期相同的交通运输支出水平。这项证明可能受到州政府的审计。

获得资金并为交通运输实施零售交易税的实体必须确认,它们将严格把所拨资金用于其预定的交通运输项目,并且不会将其他原定用于交通运输目的的资本资金转用于非交通运输项目。这项证明也须接受州政府的审计。

(a)CA 政府 Code § 14556.26(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从本计划获得拨款的区域或地方机构,应通过其理事会的决议证明,在合作协议最终签署之前,其将维持其交通运输支出水平与1997-98、1998-99和1999-2000财政年度的年均支出水平保持一致,包括为交通运输目的预留的资金,在本章规定的拨款可供使用的财政年度内。该证明须接受州政府的审计。
(b)CA 政府 Code § 14556.26(b) 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二编第1.6部分(第7251条及后续条款)通过的条例为交通运输目的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并根据本计划获得拨款的交通运输实体,应通过其理事会的决议证明,在合作协议最终签署之前,在本章规定的拨款可供使用的财政年度内,该交通运输实体将把所拨资金用于最初计划的目的,并且该实体不会将任何在合作协议生效日期或之前已计划、规划或批准用于交通运输资本目的的资本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资本目的以外的用途。该证明须接受州政府的审计。

Section § 1455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项目资金的管理方式。通常,资金以报销的形式发放。但是,除了部门以外的申请人,可以为项目的特定阶段申请预付款,例如开发、已证明的需求、征地、施工或采购阶段。此外,在项目批准之前发生的任何项目费用都不能报销。但是,如果费用发生在项目批准之后、资金拨付之前,那么一旦资金拨付,这些费用可以追溯报销。

(a)CA 政府 Code § 14556.28(a) 除部门以外的申请人,所分配的资金通常应作为报销计划进行管理。应申请人请求,委员会应授权预付款,用于第5条(自第14556.40节起)规定的项目所需的项目开发工作。应申请人请求,委员会可授权预付款,用于已证明的需求,或用于项目征地、施工或采购阶段。
(b)CA 政府 Code § 14556.28(b) 在委员会批准项目申请之前发生的项目费用不得报销。在委员会拨付资金之前,但在委员会批准项目申请之后发生的项目费用,可在拨付资金后追溯报销。

Section § 14556.29

Explanation
主计长负责建立一个系统,允许从交通拥堵缓解基金中电子转账资金,这些资金由委员会分配。

Section § 14556.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牵头申请人获得项目资金后的情况。他们必须确保项目按时取得进展。如果进展不够迅速,委员会可以收回资金并将其分配给其他项目。但是,如果延误是由于牵头申请人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他们可以提议一个符合类似目标和要求的不同项目。

提供的资金有效期为三年,如果未使用,将退回基金。如果延误是机构无法控制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将这些资金返还给原项目。任何项目的总资金不能超过最初计划的金额。

(a)CA 政府 Code § 14556.30(a) 在收到拨款后,牵头申请人应勤勉及时地推进完成所提交申请中描述的工作。如果未能及时取得进展,委员会可以审查项目的状态。如果委员会发现牵头申请机构未勤勉推进项目工作,包括未有效使用该机构控制下已承诺用于项目的资金,委员会可以将这些资金重新分配给第5条(自第14556.40节起)中列出的其他项目。
(b)CA 政府 Code § 14556.30(b) 如果委员会和牵头申请机构一致认为项目因牵头申请机构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而延迟,且这些因素在合理时间内不太可能消除,牵头申请机构可以提交替代或替换项目的申请,前提是该替代项目旨在根据本法案缓解拥堵,属于牵头申请机构的管辖范围,并符合所有其他项目批准要求。
(c)CA 政府 Code § 14556.30(c) 尽管有第16304节的规定,从基金中拨付的资金应在拨款之日起三年内可用于承付,且已承付的资金应在额外两年内可用于清算。任何未在该时限内支出的资金应归还至基金。
(d)CA 政府 Code § 14556.30(d) 对于根据(c)款归还至基金的任何资金,如果委员会发现牵头申请机构正在勤勉推进项目且项目因牵头申请机构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而延迟,委员会可以指示部门将这些资金重新分配给同一项目。在任何情况下,可用于项目支出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条中为该项目指定的金额。

Section § 1455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项目资金的管理和分配方式。资金不能超过委员会设定的限额。如果项目在一个阶段节省了资金,这些节余可以用于未来的阶段。如果需要额外资金,牵头申请人必须从其他来源寻找,因为除非州长和立法机关授权,否则委员会不能增加资金拨款。任何成本节余将根据其贡献在所有资金来源之间分配。如果资金停止,未使用的资金将返还给计划。

(a)CA 政府 Code § 14556.32(a) 支出报销费率不得超过委员会在资金分配中确定的费率。
(b)CA 政府 Code § 14556.32(b) 在将任何阶段的节余通知委员会后,牵头申请人可将这些节余用于同一项目后期阶段的支出。
(c)CA 政府 Code § 14556.32(c) 如果需要额外资金来完成项目,牵头申请机构应负责从本计划以外的其他来源筹集所需资金。除非州长和立法机关随后为该项目指定更高的金额,否则委员会不得将本计划的拨款增加到超出第5条(自第14556.40节起)中为该项目规定的金额。
(d)CA 政府 Code § 14556.32(d) 如果项目能够以低于预期成本完成,任何节余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中定义的每个资金来源占项目总资金的比例,在所有为项目提供资金的来源之间进行分配。对于归还本计划的节余,委员会应确定返还给基金的金额。
(e)CA 政府 Code § 14556.32(e) 如果决定停止为项目供资,已分配但未在任何阶段支出的资金应返还给基金。

Section § 14556.3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负责交通项目的区域或地方机构向委员会申请一份“无偏见函”。这份函件允许他们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项目开支。如果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他们之后可以获得州政府的偿付:项目必须纳入区域交通规划中,州政府部门必须拨款,开支必须符合州和联邦偿付条件,并且必须满足所有法律要求,例如《加州环境质量法》。

如果州政府存在现金管理问题,对机构的偿付可能会延迟。委员会与区域和地方实体一起,可以制定实施指导方针,并需要定期修订其规则以确保公平偿付,同时考虑对其他项目的影响以及机构的资金承诺等因素。他们不能将偿付资金限额提高到超出2005年的水平。

(a)CA 政府 Code § 14556.33(a) 根据第5条(自第14556.40节起)作为牵头申请机构的区域或地方实体,可向委员会申请该项目的无偏见函。如果获得委员会批准,无偏见函允许该区域或地方实体动用其自有资金用于交通项目的任何组成部分。
(b)CA 政府 Code § 14556.33(b)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根据(a)款支出的金额应由州政府偿付:
(1)CA 政府 Code § 14556.33(b)(1) 该项目已纳入已通过的区域交通规划中。
(2)CA 政府 Code § 14556.33(b)(2) 该部门根据第14556.20节为该项目拨款。
(3)CA 政府 Code § 14556.33(b)(3) 区域或地方实体所作的支出符合州和联邦法律及程序规定的偿付条件。如果区域或地方实体所作的支出被认定为不符合条件,州政府没有义务偿付这些支出。
(4)CA 政府 Code § 14556.33(b)(4) 区域或地方实体遵守该项目的所有法律要求,包括《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14556.33(c) 在与该部门签订协议以转移(a)款所述项目的偿付资金后,委员会可根据本节延迟偿付,但仅限于现金管理问题阻碍即时偿付的情况。
(d)CA 政府 Code § 14556.33(d) 委员会在与区域和地方实体以及该部门协商后,可制定实施本节的指导方针。
(e)CA 政府 Code § 14556.33(e) 自2006-07财政年度起,委员会应审查并修订其指导方针,以确保截至2005年6月30日已收到无偏见函的牵头申请机构获得公平偿付,且符合整个州交通计划的利益,同时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因素:
(1)CA 政府 Code § 14556.33(e)(1) 对根据第5条资助的其他项目拨款的影响。
(2)CA 政府 Code § 14556.33(e)(2) 第5条中项目所需的现金流要求。
(3)CA 政府 Code § 14556.33(e)(3) 机构因预支自有资金而不得不推迟其他高优先级STIP或TCRP项目的程度。
(4)CA 政府 Code § 14556.33(e)(4) 偿付资金将用于其他STIP或TCRP项目建设阶段的程度。
(5)CA 政府 Code § 14556.33(e)(5) 将偿付推迟到项目完成,而非允许根据项目符合条件的支出金额进行支付,并在这些符合条件的成本有文件证明后进行支付,对机构其他高优先级项目的任何不利影响。
(6)CA 政府 Code § 14556.33(e)(6) 机构在动用其自有资金用于第5条下交通项目的任何组成部分方面所作的承诺水平。
(f)CA 政府 Code § 14556.33(f) 在根据(e)款修订其指导方针时,委员会不得提高根据本节分配用于偿付的最高资金百分比,使其超过其指导方针中截至2005年6月30日生效的最高百分比。

Section § 14556.3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或多个机构接管了根据本节已经拥有特定权利、权力、职责或义务的另一个机构,它们将自动继承所有这些权利和义务,例如申请和使用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