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政府 Code § 14556.8(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56.8(a)(1) 为提供充足现金以资助本章项下预计支出所需,财政部长可经行政命令授权,将州交通基金(State Transportation Fund)机动车账户(Motor Vehicle Account)中不超过一亿美元($100,000,000)的资金,作为无息贷款转入TCRF,并将总基金(General Fund)中任何可用资金作为无息贷款转入TCRF。机动车账户的贷款最早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发放,且最迟应于2007年7月1日偿还。如果该账户资金需要用于支付年度预算案(annual Budget Act)和立法机关(Legislature)其他拨款所授权的支出,财政部长不得授权从机动车账户贷款,并应立即要求偿还该账户的任何未偿余额。
(2)CA 政府 Code § 14556.8(a)(2) 为提供第14556.40节所列项目支出所需的现金,立法机关可通过年度预算案授权从公共交通账户(Public Transportation Account)或州公路账户(State Highway Account)向TCRF贷款。立法机关还可授权州公路账户为第14556.40节所列项目支出资金,且该等支出应构成对TCRF的贷款。公共交通账户的贷款累计总额不得超过两亿八千万美元($280,000,000),州公路账户的贷款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六亿五千四百万美元($654,000,000)。
(b)CA 政府 Code § 14556.8(b) 财政部长在确定TCRF有充足资金可用于偿还且偿还不会危及本章项下已批准和预计支出所需资金的可用性后,应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命令偿还本节授权的贷款。所有来自公共交通账户和州公路账户的贷款应在TCRF根据(c)款(2)项偿还时一并偿还。应委员会或财政部长的要求,部门应为本款目的提供一份报告,预测本章项下已批准项目的现金需求。
(c)Copy CA 政府 Code § 14556.8(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56.8(c)(1) TCRF中来源于总基金且目前无需用于第14556.40节所列项目支出的资金,可通过年度预算案借给总基金。
(2)CA 政府 Code § 14556.8(c)(2) 在确定TCRF资金不足以支持所列项目的预期现金支出后,财政部长应通过行政命令,要求将根据(1)项借给总基金的资金偿还给TCRF。所有这些贷款应在根据第6.7编第1分部第2章第6.5条(自第63048.6节起)授权的债券出售时偿还。如果这些债券的收益不足以偿还根据(1)项借给总基金的资金,则剩余贷款金额应从未来的部落博彩收入、针对这些收入的额外证券化或从总基金中偿还。
(3)CA 政府 Code § 14556.8(c)(3) 对于根据(a)款(2)项从州公路账户借给TCRF的累计金额中超过一亿八千万美元($180,000,000)的部分,总基金应按盈余资金投资基金(Surplus Money Investment Fund)所赚取的利率向TCRF支付利息。该利息义务金额应每年根据该部分未偿贷款余额计算。所有贷款利息应在TCRF根据(2)项偿还时全额支付,且利息支付应从TCRF转入州公路账户。
(d)CA 政府 Code § 14556.8(d) 根据本节借给TCRF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法规对这些资金使用施加的任何限制的用途。部门应确定这些资金可适当应用于的具体项目,并向委员会提出资金申请。委员会应通过第3条(自第14556.10节起)和第4条(自第14556.25节起)所述的程序指定接受这些资金的项目。部门应定期向委员会和财政部报告这些资金的支出情况。
(e)CA 政府 Code § 14556.8(e) 只要本节授权的贷款余额未偿还,交通局长应向委员会报告截至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个基金或账户的未偿贷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