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述了加州认识到海平面上升和气候变化对其交通基础设施和社区构成的威胁。它强调需要大量投资来增强这些地区的韧性。过去已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将气候适应纳入交通规划。来自《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案》和PROTECT计划的联邦资金将支持韧性项目。本章的目的是资助识别与气候相关的脆弱性和风险,并以综合方式开发适应这些挑战的交通项目。

(a)CA 政府 Code § 1456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560(a)(1) 海平面上升和其他气候驱动的灾害正在威胁本州的关键地表交通基础设施及周边社区。
(2)CA 政府 Code § 14560(a)(2) 需要大规模投资以使本州的交通资产及其社区能够抵御气候灾害。仅在旧金山湾区,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和湾区政府协会估计,仅为适应两英尺的海平面上升就需要一百九十亿美元 ($19,000,000,000) 的成本。
(3)CA 政府 Code § 14560(a)(3) 自2015年以来,本州颁布了多项法律并采取了行政行动,旨在将气候适应纳入交通投资决策。B-30-15号行政命令要求在所有州投资决策中考虑气候变化;参议院第379号法案(2015年法规第608章)要求地方政府将气候适应和韧性策略纳入总体规划;2017年道路修复和问责法案(2017年法规第5章)包含气候变化适应规划拨款的资金。
(4)CA 政府 Code § 14560(a)(4) 关键的多方利益相关者适应规划工作已在本州各地展开。
(5)CA 政府 Code § 14560(a)(5) 2021年联邦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案 (IIJA)(公法117-58)将加州的国家公路绩效计划资金在五年资助期内增加到一百二十八亿美元 ($12,800,000,000),并新允许这些资金用于韧性建设,包括允许最多15%的资金用于联邦援助公路系统上任何地方的保护性设施。
(6)CA 政府 Code § 14560(a)(6) IIJA还创建了一个新的韧性公式计划,即促进变革性、高效和节约成本的交通韧性运营 (PROTECT) 计划,该计划在五年内为加州提供约六亿三千万美元 ($630,000,000)。这些资金可用于保护地表交通资产的规划和韧性改进。
(b)CA 政府 Code § 14560(b) 本章的宗旨是为以下事项提供资金:识别气候脆弱性,评估这些脆弱性所产生的风险,以及规划、开发和实施适应这些风险并支持全面综合适应气候变化的交通项目。

Section § 1456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气候适应和交通规划相关的章节中的重要术语。《适应规划指南》是由加州应急服务办公室制定的一份文件。《加州州适应战略》是指该州应对气候变化的计划。地方机构包括各种区域和地方交通机构、联合权力机构、市、县以及美国原住民部落。自然基础设施是指根据美国法律定义的、可持续的环境解决方案。PROTECT计划是一项联邦计划,旨在提升交通韧性并节约成本。韧性改善计划是在这项联邦计划中制定的。资源不足社区和脆弱社区有其特定的定义,这些定义与它们的需求以及应对气候挑战的能力相关。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14561(a) “适应规划指南”指由应急服务办公室与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和自然资源局协调,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71356条制定并更新的文件。
(b)CA 政府 Code § 14561(b) “加州州适应战略”指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71153条更新的州气候适应战略。
(c)CA 政府 Code § 14561(c) “地方机构”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14561(c)(1) 《法典》第29532或29532.1条所述的交通规划机构。
(2)CA 政府 Code § 14561(c)(2) 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30050、130050.1或130050.2条设立的县交通委员会。
(3)CA 政府 Code § 14561(c)(3) 经法规指定为区域交通机构的任何其他地方或区域交通实体。
(4)CA 政府 Code § 14561(c)(4) 根据《法典》第1编第7部第5章(第6500条起)设立的联合行使权力机构,并经交通规划机构或县交通委员会同意,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发交通项目。
(5)CA 政府 Code § 14561(c)(5) 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2.5部(第131000条起)或第19部(第180000条起)设立或指定的地方交通管理局。
(6)CA 政府 Code § 14561(c)(6) 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0部第12部分(第100000条起)设立的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
(7)CA 政府 Code § 14561(c)(7) 市、县,或市县联合体。
(8)CA 政府 Code § 14561(c)(8) 联邦认可的美国原住民部落。
(d)CA 政府 Code § 14561(d) “自然基础设施”的含义与《美国法典》第23编第101条(a)款中定义的相同。
(e)CA 政府 Code § 14561(e) “PROTECT计划”指根据《美国法典》第23编第176条设立的联邦促进交通转型、高效和节约成本的弹性运营计划。
(f)CA 政府 Code § 14561(f) “韧性改善计划”指作为PROTECT计划的一部分,根据《美国法典》第23编第176条制定的韧性改善计划。
(g)CA 政府 Code § 14561(g) “资源不足社区”的含义与《公共资源法典》第71130条中定义的相同。
(h)CA 政府 Code § 14561(h) “脆弱社区”的含义与综合气候适应与韧性计划技术咨询委员会在其2018年4月2日会议上通过并记录在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于2018年7月发布的题为“在气候适应背景下定义脆弱社区”的资源指南中的“脆弱社区”定义相同。

Section § 14562

Explanation

交通基础设施气候适应战略拨款计划是一个竞争性拨款计划,旨在帮助地方机构应对其交通系统中的气候相关挑战。它提供资金用于识别脆弱性、制定适应计划以及将气候需求纳入现有计划。

获得立法拨款后,这些拨款可用于规划以应对气候风险,例如制定韧性计划,并识别具体的项目以减轻影响。该计划要求与各种州和地方机构合作,并鼓励具有多重效益和公众参与的项目。

该计划的指南强调气候公平性,并支持符合州和地方气候战略的项目。

(a)CA 政府 Code § 14562(a) 交通基础设施气候适应战略拨款计划特此设立,作为一个竞争性拨款计划,由该部门授予和管理,旨在为地方机构提供资金,用于以下两个目的:
(1)CA 政府 Code § 14562(a)(1) 通过制定气候适应计划,包括气候行动计划、灾害缓解计划、所需总体规划的安全要素以及韧性改善计划,识别与交通相关的气候脆弱性。
(2)CA 政府 Code § 14562(a)(2) 符合加州州适应战略的原则、部门根据第 14563 条编制的韧性改善计划以及任何适用的区域韧性改善计划,识别将与交通相关的气候适应需求纳入现有交通计划的方法。
(b)CA 政府 Code § 14562(b)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包括从 PROTECT 计划分配给本计划的资金,部门应向地方机构拨款,用于以下任何目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气候:
(1)CA 政府 Code § 14562(b)(1) 识别交通系统脆弱性以及现有交通基础设施气候相关风险的气候变化适应规划,包括韧性改善计划。
(2)CA 政府 Code § 14562(b)(2) 识别适应现有交通基础设施特定已识别气候风险的项目的气候适应规划。
(3)CA 政府 Code § 14562(b)(3) 针对可在现有地方或区域交通计划中安排的特定气候项目的规划。
(c)CA 政府 Code § 14562(c) 部门应与交通局、委员会、自然资源局、规划与研究办公室、综合气候适应与韧性计划技术咨询委员会以及其他已采纳气候适应计划或战略的州或地方机构协商管理该计划。部门应确保,在可行范围内,该计划与其他资助气候适应活动的州级管理计划相协调。
(d)CA 政府 Code § 14562(d) 部门可根据 (b) 款向地方机构拨款,通过为以下任何目的提供拨款:
(1)CA 政府 Code § 14562(d)(1) 针对资源不足和脆弱社区的技术援助。
(2)CA 政府 Code § 14562(d)(2) 地方机构气候适应计划、气候行动计划、灾害缓解计划或所需总体规划安全要素中的具体工作,这将导致识别和开发可在地方或区域交通计划中安排的资本项目。
(3)CA 政府 Code § 14562(d)(3) 制定和准备交通资本项目或可能利用自然基础设施或提供多重效益的项目的规划文件,这些项目适应已识别的气候脆弱性,并且可以通过现有地方或区域交通计划安排。
(e)Copy CA 政府 Code § 14562(e)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62(e)(1) 部门应制定本计划的实施指南。本计划的指南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第 1 部分第 3.5 章 (自第 11340 条起))。
(2)CA 政府 Code § 14562(e)(2) 指南应要求每个行政周期考虑全州各区域的气候公平性,并考虑具有多重协同效益的适应战略,这些战略支持其他州目标并有益于适应工作,以识别、开发和实施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资本改善项目:
(A)CA 政府 Code § 14562(e)(2)(A) 项目符合州和地方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战略,包括部门根据第 14563 条编制的韧性改善计划以及适用的区域韧性改善计划。
(B)CA 政府 Code § 14562(e)(2)(B) 项目符合加州州适应战略的原则,以及相关的气候行动计划、灾害缓解计划和所需总体规划的安全要素。
(3)CA 政府 Code § 14562(e)(3) 指南应要求向地方机构提供资金用于识别气候脆弱性、识别交通基础设施的特定气候风险以及开发纠正或适应已识别的交通基础设施气候风险的项目。
(4)CA 政府 Code § 14562(e)(4) 指南应要求本计划资助的任何工作应包括一个多方利益相关者流程,该流程应为可能受拨款项目识别或开发影响的社区提供公众意见反馈机会。

Section § 145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的州交通基础设施气候适应计划,该计划旨在使州交通系统适应气候变化。交通部负责制定计划并选择优先项目,以提高基础设施的韧性。

获得资金后,该部门会制定一份优先气候适应项目清单并提交审批。项目应考虑风险、经济效益、社区保护和环境公平等因素。

该计划还可以资助工程文件和相关工作,以确保项目与更广泛的气候战略保持一致。它鼓励与地方资金来源建立伙伴关系,并旨在与州的资产管理计划保持一致。

(a)CA 政府 Code § 14563(a) 特此设立州交通基础设施气候适应计划,由该部门管理,旨在规划、开发和实施使州交通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的项目。
(b)Copy CA 政府 Code § 1456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63(b)(1)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包括从PROTECT计划分配给本计划的资金,该部门应为本州编制韧性改善计划,并应制定其通过适应优先报告流程确定的最高优先气候适应项目计划,以使交通基础设施更具韧性。该部门应将本计划中的项目提交给委员会批准。
(2)CA 政府 Code § 14563(b)(2) 在根据第 (1) 款制定项目计划时,该部门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政府 Code § 14563(b)(2)(A) 该部门应参考2020年和2021年适应优先报告或任何后续更新。
(B)CA 政府 Code § 14563(b)(2)(B) 因气候威胁导致反复损坏或资产故障的风险程度。
(C)CA 政府 Code § 14563(b)(2)(C) 项目在维护或提升区域或全州范围内的交通流动性、经济、货物运输和安全方面的益处,以及与保护资产相关的其他益处。
(D)CA 政府 Code § 14563(b)(2)(D) 项目在维护或保护邻近社区、环境和其他关键基础设施方面的益处。
(E)CA 政府 Code § 14563(b)(2)(E) 项目纳入环境公平、保护弱势和资源不足社区并为服务不足社区提供益处的程度,应符合加州州适应战略。
(3)CA 政府 Code § 14563(b)(3) 在根据第 (1) 款制定项目计划时,该部门还可以将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量和车辆行驶里程减少在内的协同效益作为次要因素加以考虑。
(4)CA 政府 Code § 14563(b)(4) 在根据第 (1) 款制定项目计划时,该部门可以优先考虑有地方发起人或额外资金来源的项目。该部门可以考虑针对州公路系统上的项目提出的联合提案,这些项目也符合根据第14564节设立的计划的资助条件。
(c)CA 政府 Code § 14563(c) 每年不迟于4月1日,该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提供根据本节资助的项目清单,符合第9795节的规定。
(d)CA 政府 Code § 14563(d) 该部门可以使用为本计划拨款的资金,资助 (b) 款所述已纳入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的项目的开发和实施。
(e)CA 政府 Code § 14563(e) 该部门可以使用为本计划拨款的资金,制定项目启动文件,旨在提供工程细节,记录 (b) 款所述项目的范围、成本和时间表。
(f)CA 政府 Code § 14563(f) 该部门应根据 (b) 款制定项目计划,并与交通局、委员会、自然资源局、规划与研究办公室、综合气候适应与韧性计划技术咨询委员会以及其他已采纳气候适应计划或战略的相关州或地方机构协商。该部门应确保,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根据本节设立的计划与资助气候适应活动的其他州管理计划相协调。
(g)CA 政府 Code § 14563(g) 根据本计划资助的州公路系统项目,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与根据第14526.4节编制的州资产管理计划保持一致。
(h)CA 政府 Code § 14563(h)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该部门将资金分配给同一项目的多个阶段,但任何单一项目均不得获得本计划下所有可用资金。

Section § 14564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一个计划,旨在资助使地方交通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的项目。该计划名为“地方交通基础设施气候适应项目计划”,由一个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将向地方机构提供补助金。

这些项目必须提高气候韧性,符合气候适应计划,并让资源不足的社区参与。资金取决于立法机关的拨款,详细的指导方针将根据风险以及对社区和环境的益处来设定优先次序。项目还应致力于环境公平,并可纳入自然基础设施。申请必须证明符合气候计划和社区参与。可以资助多个项目阶段,但任何单个项目不应获得所有可用资金。

(a)CA 政府 Code § 14564(a) 地方交通基础设施气候适应项目计划特此设立,由委员会管理,旨在开发和实施使地方交通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的项目。
(b)CA 政府 Code § 14564(b)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包括从PROTECT计划分配给本计划的资金,委员会应向地方机构拨款用于补助金,以开发和实施旨在适应不断变化的气候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项目:
(1)CA 政府 Code § 14564(b)(1) 项目利用加利福尼亚州的气候预测(如《规划和投资弹性加利福尼亚:州机构指南》中所述),提高气候韧性并保护处于风险中的交通基础设施。
(2)CA 政府 Code § 14564(b)(2) 项目符合州、区域或地方气候适应报告、计划和《适应规划指南》,包括达到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韧性目标。
(3)CA 政府 Code § 14564(b)(3) 地方机构就拟议项目向资源不足和脆弱社区开展宣传,符合《加利福尼亚州适应战略》。
(4)CA 政府 Code § 14564(b)(4) 项目纳入环境公平,保护脆弱和资源不足社区,并为服务不足社区提供有意义的利益,符合《加利福尼亚州适应战略》。
(c)Copy CA 政府 Code § 14564(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64(c)(1) 委员会应制定本计划的实施指南。本计划的指南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第1部分第3.5章(第11340条起))。
(2)CA 政府 Code § 14564(c)(2) 指南应考虑基于以下所有因素的项目优先次序:
(A)CA 政府 Code § 14564(c)(2)(A) 由于气候威胁导致反复损害或资产失效的风险程度。
(B)CA 政府 Code § 14564(c)(2)(B) 项目在维护或提升区域或全州范围的流动性、经济、货物运输和安全方面的益处,以及与保护资产相关的其他益处。
(C)CA 政府 Code § 14564(c)(2)(C) 项目在维护或保护邻近社区、环境和其他关键基础设施方面的益处。
(D)CA 政府 Code § 14564(c)(2)(D) 项目纳入环境公平、保护脆弱和资源不足社区以及为服务不足社区提供益处的程度,符合《加利福尼亚州适应战略》。
(3)CA 政府 Code § 14564(c)(3) 指南还可以考虑协同效益,例如温室气体排放量和车辆行驶里程的减少,作为次要项目优先次序标准。
(4)CA 政府 Code § 14564(c)(4) 指南应要求每个行政周期考虑全州各区域的气候公平性,并考虑有利于适应工作的适应战略,以开发和实施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资本改善项目:
(A)CA 政府 Code § 14564(c)(4)(A) 项目符合州和地方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战略。
(B)CA 政府 Code § 14564(c)(4)(B) 项目符合《加利福尼亚州适应战略》的原则,以及相关的气候行动计划、灾害缓解计划和所需总体规划的安全要素。
(5)CA 政府 Code § 14564(c)(5) 指南应要求向地方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开发和实施纠正或适应已识别的交通基础设施气候风险的交通资本项目。
(6)CA 政府 Code § 14564(c)(6) 指南应授权,除了传统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外,通过本计划资助的以交通为重点的资本项目可以使用自然基础设施或提供多重效益,如果项目符合适用的气候适应计划并且对于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的韧性是必要的。
(7)CA 政府 Code § 14564(c)(7) 指南应要求本计划资助的任何项目应通过多方利益相关者流程开发,为可能受项目影响的社区提供公众意见反馈机会。
(d)CA 政府 Code § 14564(d) 地方机构通过补助金计划提交的资金申请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4564(d)(1) 解释拟议交通项目如何使现有基础设施适应已识别的气候风险。
(2)CA 政府 Code § 14564(d)(2) 解释项目如何纳入加利福尼亚州气候预测的使用,如《适应规划指南》和其他相关州指导文件中所述。

Section § 145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地方机构和部门通过特定拨款计划获得资金时的报告要求。根据第14562条或第14564条获得资金的机构,必须在收到资金后的次年4月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进展,并每年提交,直至资金用完。部门或委员会必须将这些报告在线公开。机构和部门还必须在2028年7月1日前提交一份五年绩效报告,评估其拨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此外,部门负责在其网站上发布本章资助项目的年度更新和一份五年绩效报告。本条款还允许对拨款接收者的支出合规性进行监督。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56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65(a)(1) 根据第14562条获得资金分配的地方机构,应在收到该等资金后的财政年度的4月1日前,并在此后每年,直至该等资金用尽,以部门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部门提交报告。该报告应包含从拨款计划中获得资金的规划的状况。部门应将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开。
(2)CA 政府 Code § 14565(a)(2) 根据第14564条获得资金分配的地方机构,应在收到该等资金后的财政年度的4月1日前,并在此后每年,直至该等资金用尽,以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该报告应包含从拨款计划中获得资金的项目的状况。委员会应将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开。
(b)Copy CA 政府 Code § 1456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65(b)(1) 为第14562条和第14564条之目的,部门和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应保存以下信息的记录,并应在适用情况下,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开该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4565(b)(1)(A) 每位拨款申请人的申请状态。
(B)CA 政府 Code § 14565(b)(1)(B) 针对每位拨款计划资金接收者的(a)款中描述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14565(b)(2) 部门或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可根据需要,向拨款申请人或接收者请求额外信息,以满足其他适用的报告或审计要求。
(c)CA 政府 Code § 14565(c) 不迟于2028年7月1日,部门和根据本章获得拨款资金分配的每个地方机构,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该等资金使用情况的五年绩效报告。在报告中,部门或地方机构(视情况而定)应评估其为支持其拟议的资金使用(如拨款申请中所述)所采取的行动。
(d)CA 政府 Code § 14565(d) 委员会和部门(视情况而定)可在认为必要时,监督拨款接收者的支出和活动,以确保符合本章的要求。
(e)Copy CA 政府 Code § 14565(e)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565(e)(1) 部门应在根据本章收到资金后的财政年度的4月1日前,并在此后每年,直至该等资金用尽,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报告。该报告应包含部门的项目启动文件和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项目的状况。
(2)CA 政府 Code § 14565(e)(2) 不迟于2028年7月1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关于其为项目启动文件和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项目使用资金的五年绩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