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交通委员会义务
Section § 14520.3
本法律阐明,1997-98届会议通过的参议院第45号法案,设定了交通支出的优先事项,但并未改变该部门对州公路系统的现有职责。该部门负责公路的规划、设计和维护,但不包括在其他地方规定的建设任务。它还强调,该立法不应扩大或限制这些职责。
Section § 14522
这项法律允许州交通委员会与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合作。他们可以确定具体的研究区域,并制定指导方针,以帮助制定区域交通规划。
Section § 14522.1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该部门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一起,维护用于区域交通规划的出行需求模型的更新指南。对这些指南的任何更新都必须涉及一个由各种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并包括在北加州和南加州举行的公开研讨会。
这些指南应考虑几个关键因素,包括土地利用与车辆拥有量之间的联系、更好的公共交通服务的影响、公路或铁路扩建带来的变化,以及出行如何在不同交通模式之间分配。它们还必须考虑公共交通的速度、频率和运营时间。
Section § 14522.2
Section § 14522.3
本节要求委员会在其指南中添加一份摘要,重点介绍大都市规划组织为支持健康和健康公平而采取的不同政策和项目。该摘要应涵盖诸如“安全上学路线”计划、多用途步道、行人和骑自行车者的通道,以及农村地区的交通计划等举措。
Section § 14523
Section § 14524
Section § 14524.2
本法律规定了部门人员配置和加班费的预算申请如何根据与1986-87年水平的比较来确定。如果人员配置需求与1986-87年的水平相同,则预算应申请相同的水平。如果人员配置需求超过这些水平,则预算应申请1986-87年的水平加上超出部分的一半。此外,如果存在超出部分,部门可以将所需人员配置的等量部分外包。术语“永久和临时基本建设支出支持人员配置水平”指的是由州和联邦资金为公路项目提供资金的人员配置。
Section § 14524.3
Section § 14524.4
这项法律要求交通部门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制定并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区域间交通的战略计划。该计划旨在加州建立一个均衡且高效的交通系统。它应提供明确的指导,并且既实用又着眼于州在近期和远期的交通需求。
此外,该计划必须与《加州交通计划》中概述的更广泛目标保持一致。
Section § 14524.16
本法律要求部门在其报告中列出上一财政年度授予的州交通项目开发相关成本。这些开发成本涵盖从项目研究报告完成到施工合同授予期间的所有非资本支出,包括行政管理费用,但不包括侵权赔偿金及相关法律服务费用。
部门应力求将上一财政年度授予的项目的开发成本控制在项目总价值(包括征地费用)的20%以下。对于部门未监督设计或并非设计主导机构的项目,此20%的目标不适用。
此外,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的平均开发成本不得超过此20%的目标。每年6月1日前,立法分析师必须审查这些开发成本。
Section § 14525
本节概述了加州在五年内可用的州和联邦交通资金的估算流程。在每个奇数年的8月15日之前,委员会必须以年度增量的方式,对未来五个财政年度的预期资金进行预测。该估算包括用于各县区域改善项目的资金,并注明了资金使用的任何法律限制。委员会在进行估算时,假定现有的州和联邦法律保持不变。某些联邦资金,例如用于特定示范项目的资金,不包括在此计算中。如果待审立法可能对资金产生重大影响,委员会可以将估算推迟最多90天。可以对估算进行调整以应对意外变化,同时相应延长改善项目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14525.3
本节规定,根据联邦法律,加州委员会不得为2017年1月1日之后提出的新散装煤炭码头项目分配州资金。
在批准任何新码头项目之前,委员会必须确定这些项目是否旨在增加煤炭运输,并检查其是否符合环境法律。截至2016年1月1日已获许可的项目可免受此限。涉及更新、修理或维护现有设施的码头项目不被视为新的散装煤炭码头。
任何被认定为新散装煤炭码头的项目必须每年确认其未用于煤炭运输。本节定义了“新散装煤炭码头”的构成,并明确指出改善现有基础设施的项目不属于此定义范围。
Section § 14525.5
这项法律要求交通部每年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成本至少为100万美元的州高速公路项目的进展情况。该报告必须在11月15日前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构,并须包含每个项目的里程碑日期。里程碑涵盖了从启动环境审查到项目准备招标的各个步骤。报告应突出哪些项目达到了这些里程碑,并指出任何延误,解释其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新的时间表。
Section § 14525.6
Section § 1452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制定和批准五年期区域间交通改善计划的流程。每个奇数年的10月15日前,交通部门必须起草一份计划,详细说明旨在改善州公路、城际客运铁路以及人员和货物流动的项目。这些项目需要与州的战略性交通计划保持一致。重要的是,任何项目都必须经过研究或分析才能被纳入。
项目还必须与区域交通计划保持一致,并且成本需要更新至当前标准。必须在11月15日前在北加州和南加州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收集反馈意见。交通部门将考虑公众意见来制定最终计划,该计划须在12月15日前提交。计划的批准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既定的资金优先事项。
Section § 14526.4
这项法律要求交通部门与委员会合作,制定一个全面的资产管理计划,用于选择州公路项目的建设。这个计划必须符合州和联邦的法律规定。此外,它还需要将行人、自行车和公共交通设施纳入其中,即使这些设施不属于联邦残疾人法案的要求范围。委员会必须设定与州交通目标一致的具体目标和衡量标准,并负责审查和批准该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应该评估州公路系统的状况,以便有效地分配有限的资源。
Section § 14526.5
本节概述了加州制定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的流程。该计划侧重于维护、运营和修复州公路和桥梁的项目,但不增加新的车道。计划中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招标并准备施工。
法律要求每个项目阶段提供详细文件,并规定交通部必须在每个偶数年的1月31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交拟议计划。委员会审查该计划是否符合现有的资产管理计划和资金优先事项,并在北加州和南加州举行听证会。
委员会拥有按项目阶段分配资源的权力,以提高透明度,并且必须制定管理项目成本预算增加的指导方针。对于超出预算拨款的项目,需要额外的补充项目拨款。
Section § 14526.6
这项加州政府法规要求交通部每季度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涉及上一季度完成的主要州公路项目。这些报告必须比较这些项目的批准预算与实际支出。此外,部门必须创建一份直观的绩效报告,解释每个项目中为行人、骑自行车者和公共交通提供的设施,并详细说明其范围、成本和类型。这旨在增强州公路运营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Section § 14526.7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交通部将某些绩效目标纳入其资产管理计划。这些目标指导着州资产(如高速公路)的维护和发展。它们由委员会设定,并根据州和联邦的要求进行调整。部门必须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实现这些目标的进展,委员会也可以在需要时设定额外的目标。
Section § 14526.8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旨在通过纳入“完整街道”设施来改进州公路项目。这些设施包括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等,它们不属于《美国残疾人法案》已涵盖的范围。
到2028年,交通部门的目标是纳入方便公共交通的设施,特别是在公共交通需求高的地区,并符合其规划指南。
对于州公路计划资助的项目,交通部门必须与地方实体和社区团体协商,特别是在服务不足的地区,以确保包容性规划。这包括制定“服务不足社区”的定义。
如果公路项目不包含这些“完整街道”设施,其理由必须被记录并由高级官员批准,然后向公众公布。如果批准权被下放,则必须与地方利益相关者合作制定指导方针。
Section § 1452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区域和县级交通机构如何制定并提交一份五年期的交通改善计划。这份计划需要每两年更新并提交一次。该计划应详细说明所有由县级资金资助的项目,并确保它们符合预算估算。各机构可以推荐州公路项目,但这些建议必须与区域计划分开。交通部门可以提出项目建议,但地方机构对最终纳入哪些项目拥有最终决定权。
重大项目的成本应为最新并正确预测,未经同意不得更改项目时间表。项目在纳入前必须有详尽的报告。机构可以申请规划资金,如果金额较小,可以获得部分预付款。
Section § 14527.1
Section § 14527.3
这项法律要求成立一个工作组,研究乘用车重量如何影响道路使用者的伤亡和道路状况。他们将探讨征收车辆重量费是否能帮助管理这些影响,并考虑潜在的效益和成本。该工作组将包括州和地方机构、安全倡导者以及汽车行业。他们将分析车辆重量如何影响道路安全和基础设施,重量费可能如何影响驾驶员行为,以及此类费用产生的收入可以用于何处以提高安全性。还将考虑不同群体的公平性问题,以及零排放车辆和普通车辆之间的差异。研究结果,包括任何立法建议,必须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报告给立法机构。本节将于2027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4528.5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因州高速公路项目不可行而导致的海沃德市和阿拉米达县的交通问题。市或县可以与交通规划者合作,制定一项地方改善计划来解决这些问题。资金优先用于当地选民通过交通销售税措施已批准的项目。
交通委员会对这些计划拥有最终决定权,并且不会在2010年7月1日之后批准任何此类计划。出售原计划用于未建成高速公路的闲置土地所得的资金将用于资助这些地方项目,但必须仅用于与公路相关的目的。
这些“多余财产”指的是为238号州际公路绕行项目而征用的土地,而该项目现已不再建设。
Section § 14528.6
这项法律是关于一项地方交通改善计划,该计划是为了响应与238号州道海沃德绕行项目相关的法院和解协议而制定的。它规定,该计划必须包括为在2009年底前居住在特定物业的租户家庭提供经济援助,建造更多低收入住房单元,并向符合条件的租户提供购房帮助。
然而,它也指出,超额财产及其出售所得均不得用于住房计划或租户援助,除非是用于行政目的,例如销售成本和计划开发。在2010年1月1日之后迁入这些物业的人员将不会获得额外的搬迁援助,并且必须知道他们的居住是临时的。获得援助的资格取决于在和解协议日期时有效的书面租赁协议。
Section § 14528.7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与交通规划机构一起,请求移除其区域内的一条州高速公路路线。他们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提出这一变更请求,并提出一个新的高速公路项目作为替代方案。如果委员会支持该请求,旧的路线位置将被移除,并且任何多余的州有土地将被出售。如果由县交通委员会负责,则只有他们可以提出请求并提交新项目提案。
Section § 14528.8
如果州政府出售原本为已取消的高速公路路线而购买的财产,那么这笔销售所得的钱应该用于资助同一区域内由当地市或县提议并获得批准的另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此外,如果高速公路路线被正式取消,那么某些关于资金使用的规定将不适用。
Section § 14528.55
这项法律允许弗里蒙特市和联合市,与其地方交通规划机构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解决因84号州高速公路上的州级设施规划未能建成而产生的交通问题。这些地方计划应优先关注由地方选民批准的交通税资助的项目。
州委员会对计划内容拥有最终决定权,并且在2010年7月1日之后将不再批准新的计划。出售原为未建高速公路购买的财产所得的资金,在某些条件下,可用于这些地方项目或州高速公路用途。
“多余财产”指的是为已放弃的高速公路项目所征用的土地。
Section § 14528.56
本法律概述了州高速公路84号和238号地方替代交通改善计划的管理方式。它详细说明了出售多余财产所得资金的处理方式,这些资金将存入州特别存款基金的账户中。地方机构可以利用这些资金开展经委员会批准的交通项目。
地方管辖区可以在州资金到位之前使用自有资金提前启动项目,但对于某些支出,将报销实际成本,不含任何利息或上调。此报销基于与交通机构的协议,并且必须符合规定的指导方针。
委员会还将为这些交通计划制定并实施具体指导方针,确保资金得到正确使用和管理,并遵守预算和时间表。地方机构可以报销选民批准的税收支出,前提是这些支出用于这些税收的授权目的。
Section § 14528.65
这项法律规定了出售238号州道海沃德绕行项目多余房产的规则,目的是为地方交通改善项目提供资金。加州交通委员会必须批准这些以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销售,但用于地方改善的房产不能出售。某些政府法典条款不适用于这些销售,一旦买方获得所有权,他们必须遵守地方土地使用规定。
如果符合条件的独户住宅租户信誉良好且居住两年以上,他们可以按“现状”以公允市场价值购买自己的房屋。如果他们的房屋不符合条件,他们可以购买其他可用的住宅。了解当地市场的估价师将负责确定房产价值。本节只有在法院批准与这些房产相关的和解协议或在2010年1月1日之后(以较晚者为准)才会生效。
Section § 14529
本节概述了加州州交通改善计划(STIP)的运作方式。它列出了未来五年内预计获得资金的所有主要基础设施项目,并详细说明了项目每个阶段(从许可和研究到施工)将花费多少资金以及何时花费。法律规定,某些阶段的资金,例如征地和开始施工,只有在环境研究完成后才能进行。加州交通委员会必须举行听证会并批准STIP,确保项目具有成本效益并符合预算估算。如果区域计划不符合州目标,委员会可以驳回,但必须提供明确理由并允许重新提交。重要的是,STIP中的项目不需要地方配套资金,并且资金可以来自多个来源。
Section § 14529.01
这项法律规定了立法机关的意图,即通过在加州的州交通改善计划中加入一个预先项目开发阶段,来简化交通项目的开发。这个预先开发阶段只专注于符合条件的交通项目的项目开发活动。对于每个改善计划,高达25%的可用资金可以根据某些公式分配给这个阶段。交通机构和委员会可以通过其改善计划为这个阶段建议项目。为这些活动指定的资金可以在整个改善计划期内使用。最后,委员会可以制定指导方针来适用本节。
Section § 14529.1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必须为向团体或实体提供项目资金制定规则。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该团体能够按时启动并完成项目,并妥善使用资金。这些规则应力求简单,并确保州资金得到及时使用。此外,如果需要,委员会可以要求该团体同意对资金进行审计。
Section § 14529.6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从州公路账户中未分配的资金里,向地方交通机构提供贷款,用于区域计划内的项目。要符合条件,项目必须遵守环保规定,成本需超过1000万美元(除非豁免),并证明有能力偿还贷款。各县最多可获得1亿美元的贷款,需在四年内从非州政府资金来源偿还。违约将导致资金处罚。贷款必须用于在六个月内启动建设。当公路账户资金超过4亿美元时,贷款计划启动;低于该金额时则暂停。必须制定指导方针和程序,以确保资金的有效分配。
Section § 14529.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管辖区,如果使用自己的资金,可以将州交通改善计划中的项目提前到更早的年份。他们需要获得交通规划机构、委员会和交通部门的批准。如果一个项目被提前,必须确定其他等值的项目来替代,并且不能增加州的配套资金。
地方机构可以使用自己的资金来开发、购买土地和建设计划中的交通项目,但需符合特定的资金来源和标准。他们可以获得州政府对建设和土地成本的报销,但不能报销融资产生的利息。报销金额的上限是根据项目原定计划年份的估算成本来确定的。
进展报告必须纳入年度立法报告,某些税收可用于特定目的。以这种方式资助的项目不能从某些州合作计划中获得资金。
Section § 14529.8
本节解释了加州交通项目资金的管理方式。一旦资金被分配给特定项目,就必须在指定财政年度及接下来的两年内使用。如果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它们将退回原账户。但是,如果项目遇到机构无法控制的意外挑战,委员会可以批准延长使用这些资金的截止日期。这种延期不得超过20个月,且只允许一次延期。
Section § 14529.9
本节允许加州的当地交通机构请求将其部分项目费用符合联邦报销条件,前提是这些项目是州交通改善计划的一部分。为此,它们必须获得委员会的批准,并承担使这些费用符合联邦报销条件的成本。
本节规定,这些项目的任何联邦报销款可以根据协议返还给当地机构用于额外的当地项目,或用于其他州交通项目。报销款不应替代计划中其他已获资助项目的资金。
部门负责识别和估算联邦报销资金的资格和可用性。每年,它必须确定实际可用金额,并通知委员会和区域机构。
报销工作将按照项目获得资格的顺序进行,如果某一年资金不足,优先权将保留。报销要求它们能为州带来额外的联邦资金,并且县的最低支出仍能满足,或因与预先建设计划无关的原因而合理地未能满足。
部门必须在为这些地方项目申请联邦报销后30天内通知委员会。
Section § 14529.10
Section § 14529.11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指导方针,以加快准备项目研究报告的流程,这是交通项目被纳入州交通改善计划所必需的。这些指导方针应在2000年1月30日前制定,并且在符合公共利益以加快项目交付时可以使用。
这些指导方针必须在相关部门以及地方和区域交通机构的参与下制定。任何寻求快速处理的项目都需要获得当地县级机构的批准,并且在委员会审议之前必须经过特定部门的审查。
Section § 14529.1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州高速公路项目的规划流程。它要求州交通部门和区域规划机构合作,就哪些项目应纳入州的交通改善计划达成一致。
此外,州与区域交通实体之间就项目批准或资金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这些协议还需要遵循特定的联邦行政程序,但无需满足额外的州机构规定。
Section § 14529.17
本节允许区域或地方实体使用自有资金资助属于州交通改善计划的交通项目,即使州尚未拨款。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获得项目拨款批准、确保其支出符合州和联邦法律规定,并遵守所有法律项目要求(如环境法规),这些实体可以获得州的报销。
实体必须在首次支出时通知委员会其资金使用意图。报销可能会因现金管理问题而延迟,但只要满足特定标准和时间表,就不会受时间限制。通常,报销应使用联邦和州资金,除非另有安排。
本节不影响资金分配的优先顺序,如果实体已满足初始拨款申请时间表,并且在委员会批准时项目条件已满足,则对报销实体没有设定的时间框架。
Section § 14529.19
这项法律规定了为州交通改善计划中的地方或区域项目转移资金的流程。如果预授审计没有发现问题,相关方必须在项目拨款批准后的90天内签署资金转移协议。
此外,自2000年7月1日起,部门必须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成功签署资金转移协议的项目,以及未能签署协议的项目,并说明延误的原因。报告还应包括上一年为使资金转移流程更快、更简便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Section § 14529.23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建立系统,以便快速获取协议中的资金。州审计长必须创建一个方法,用于电子转账这些资金。一旦这个电子系统准备就绪,部门必须尽可能地使用它,以满足另一项法规(第14529.19节)的要求。
Section § 14530
Section § 14530.1
本法律条款要求制定加州州交通改善计划的指南。这需要部门、委员会、地方政府和规划机构之间的合作。这些指南应涵盖项目可交付性、识别、成本估算、进度安排以及评估项目绩效和成本效益的标准。委员会必须确保这些指南反映其项目选择政策。他们只能在公开听证会后修改指南,并且必须避免在相关预算流程规定的特定时期内进行修改。
Section § 14531
本节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委员会可以修改州交通改善计划。首先,修订请求必须由最初提交项目的实体提出。其次,修订后各县用于区域改善的总预算不应超过其原有份额,除非根据另一项法律进行了调整。此外,任何拟议的修订都必须在正式决定作出前至少30天向公众公布,并且该公告应包含所有变更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14532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规定的某些资金应如何分配。具体而言,本条款指的是根据某宪法条款的C项和D项分配的资金。它规定,这些资金应根据另一部法律,即《税收和税法典》第7104条中列出的具体公式进行分配。此外,这些资金的分配还受同一法典其他款项的制约。最后,本条款只有在某项特定的宪法修正案获得选民批准后方可生效。
Section § 14533
本法律条款解释,委员会只能在交通项目属于经批准的州级计划(如州交通改善计划或公路系统运营和保护计划)时,才能为其分配资金。对于未列入这些计划的重大项目,通常不能分配资金,除非符合某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危及人员或财产的紧急情况;项目延误会导致成本显著增加的情况;开标后需要额外资金使项目成为重大项目的情况;以及为已公布项目补充资金的情况。
Section § 14533.1
Section § 14533.2
这项法律允许牵头根据《清洁空气和交通改善法案》有资格获得资助的项目的地方法律机构,向委员会申请一份“无偏见函”。只要满足某些条件,这份函件就能使项目或其组成部分有资格在未来从指定的债券资金中获得报销。
首先,项目必须已经启动,并且地方机构应已发生符合相关州和联邦法律的支出。该机构还必须满足所有法律项目要求,例如《加州环境质量法案》中的要求。只有在有足够资金可用的情况下才能报销,但基金不要求在任何特定时间保持特定余额。本条和该函均不修改更广泛法律中规定的资金分配既定条件。
Section § 14533.4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召集州机构,评估数据、建模和软件等工具,以支持可持续交通、空气质量、经济适用房和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战略。
到2025年7月1日,委员会必须制定一个计划来获取这些工具,并决定各机构如何访问或资助它们,目标是实现规划中的数据一致性。
使用这些工具的机构必须在2027年8月1日前报告其应用情况。随后,委员会将在2028年6月1日前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总结报告,评估这些工具如何帮助实现全州目标。
报告要求于2030年1月1日终止。
Section § 1453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所有特定条件,政府部门可以为某些公共交通或铁路项目提前提供资金。这些项目必须涉及财务管理良好的公共机构,并且这些机构必须提前申请资金。委员会必须已经拨款,并且项目必须有明确的计划和交付时间表。机构必须提供财务担保,并且预支资金不能影响其他承诺。如果资金被滥用或违反协议条款,可能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
预支资金产生的利息必须用于项目成本或退还。如果预支金额超过实际成本,超额部分必须偿还。部门可以制定预支资金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4533.6
本节定义了何为少数族裔企业和女性企业。要被认定为少数族裔企业,该企业必须符合三个标准:至少51%由少数族裔拥有,由少数族裔管理和运营,并且是总部设在美国的国内公司。同样,女性企业必须至少51%由女性拥有,由女性管理和运营,并且也是总部设在美国的国内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