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通信司在该办公室设立。该司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15277(a) 评估本州公共安全通信的整体长期需求和要求,同时考虑应急操作、性能、成本、最先进技术、多用户可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以及其他被认为对本州需求和要求重要的因素。
(b)CA 政府 Code § 15277(b) 制定公共安全通信的战略和战术政策与计划,同时考虑本州和本州所有公共机构的系统和要求,并准备一份年度战略通信计划,其中包括与联邦和其他州电信网络及服务接口的可行性。
(c)CA 政府 Code § 15277(c) 推荐公共安全通信系统的行业标准,以确保多用户可用性和兼容性。
(d)CA 政府 Code § 15277(d) 在通信设备选择方面提供建议和协助,以确保满足州机构的公共安全通信需求,并确保采购在各州机构之间兼容,且符合本州公共安全通信的战略和战术计划。
(e)CA 政府 Code § 15277(e) 对全州公共安全通信系统发展提供管理监督。
(f)CA 政府 Code § 15277(f) 协调并评论利用公共安全通信支持其主要职能的部门(例如国民警卫队、卫生和安全机构以及其他主要公共安全通信项目部门)的计划、政策和操作要求。
(g)CA 政府 Code § 15277(g) 代表本州监督并参与联邦和州监管机构的程序以及对州政府公共安全通信活动有影响的国会和州立法审议。
(h)CA 政府 Code § 15277(h) 制定关于在紧急情况下将电话会议作为州内旅行替代方案的计划。
(i)CA 政府 Code § 15277(i) 确保所有由州机构和部门拥有或操作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根据联邦法律要求获得许可、安装和维护。州有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的联邦许可申请应仅以“加利福尼亚州”的名义提出。
(j)CA 政府 Code § 15277(j) 为公共安全机构购置、安装、配备、维护和操作新的或现有的公共安全通信系统和设施。为实现该目的,该司有权签订合同、获取许可、购置财产、安装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并采取其他必要行动以提供充足高效的公共安全通信系统。任何已建立的系统应根据公共机构与该司可能达成的条款,向本州所有公共机构开放。
(k)CA 政府 Code § 15277(k) 购置、安装、配备、维护和操作本州所有新的或替换的微波通信系统,但专门用于交通信号和标志控制、交通计量和道路监控系统的微波设备除外。为实现该目的,该司有权签订合同、获取许可、购置财产、安装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并采取其他必要行动以提供充足高效的微波通信系统。任何已建立的系统应根据公共机构与该司可能达成的条款,向本州所有公共安全机构开放。
(l)CA 政府 Code § 15277(l) 本章不适用于根据第6部分第2.5章(自第15150条起)运作的司法部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