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5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政府内设立了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总部设在萨克拉门托。它规定该局由一名局长负责管理,局长与一名首席副局长和一名首席法律顾问均由州长任命。这些任命可由州长酌情更改,但局长的任命需要参议院确认。

局长负责选拔担任非公务员体系管理职位的人员。

(a)CA 政府 Code § 15570(a) 在州政府内,隶属于政府运营局,应设立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该局总部应设在萨克拉门托。
(b)CA 政府 Code § 15570(b) 该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州长应任命局长、一名首席副局长和一名首席法律顾问,这些被任命者应根据州长的意愿任职。局长的任命应经参议院确认。
(c)CA 政府 Code § 15570(c) 局长应全权负责为该局选拔担任职业行政指派职位的人员以及其他非公务员经理。

Section § 155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该部门及其主任拥有与其他州部门及其负责人相同的职责、权力与责任,除非本法律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15570.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局长与来自州内外的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帮助的个人会面并合作,以协助部门的工作。

局长可以亲自或通过部门工作人员,在本州或其他地方,与本州、本州政治分支机构、其他州、其他州政治分支机构或美国的官员或雇员,或任何其他可能对部门工作有所帮助的人员进行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