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5570(a) 在州政府内,隶属于政府运营局,应设立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该局总部应设在萨克拉门托。
(b)CA 政府 Code § 15570(b) 该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州长应任命局长、一名首席副局长和一名首席法律顾问,这些被任命者应根据州长的意愿任职。局长的任命应经参议院确认。
(c)CA 政府 Code § 15570(c) 局长应全权负责为该局选拔担任职业行政指派职位的人员以及其他非公务员经理。
这项法律在州政府内设立了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总部设在萨克拉门托。它规定该局由一名局长负责管理,局长与一名首席副局长和一名首席法律顾问均由州长任命。这些任命可由州长酌情更改,但局长的任命需要参议院确认。
局长负责选拔担任非公务员体系管理职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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