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5570.24(a) 除非第 9.5 部分(自第 15670 条起)另有规定,且除非上下文明确要求,否则,凡在任何法规、规章、合同或任何其他法典中提及委员会,且涉及根据第 15570.22 条转移给部门的任何职能时,均应视为指该部门。
(b)CA 政府 Code § 15570.24(b) 与第 15570.22 条一致,委员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不得因本部分而中止,而应以部门的名义继续进行,且部门应由诉讼待决的法院取代州平衡委员会。该替代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诉讼当事方的权利。
(c)CA 政府 Code § 15570.24(c) 与第 15570.22 条一致,委员会签发并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生效的任何许可证、注册或其他授权,应在 2017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视为部门的许可证、注册或其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