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3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一个理事会的职责,该理事会负责推动加利福尼亚州的民权进步并解决歧视问题。理事会可以制定新规则并调整现有法规,以有效实施加利福尼亚州的反歧视法律,特别是与就业和住房相关的法律。具体法规将从卫生与公众服务局转移到该部门的管辖范围。理事会还支持咨询小组,以解决歧视问题并改善社区关系。此外,理事会可以召开会议并发布报告,以协助其使命,促进合作的社会氛围并减少歧视。

理事会应具有以下职能、权力和职责:
(a)CA 政府 Code § 12935(a) 制定、颁布、修订和废止适当的规章、条例和标准,以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2935(a)(1) 解释、实施和适用本部分、本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第一部第一章第9.5条(自第11135条起)的所有规定,民法典第51、51.5、51.7、54、54.1和54.2条,以及劳动法典第1197.5条。
(A)CA 政府 Code § 12935(a)(1)(A) 截至2017年1月1日,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法典第22编第8分编第1章(自第98000条起)、第2章(自第98100条起)和第3章(自第98200条起)应从加利福尼亚州卫生与公众服务局管辖的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法典部分,转移至该部门管辖的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法典部分,并在转移后应被视为由理事会通过。
(B)CA 政府 Code § 12935(a)(1)(B) 理事会应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并根据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在必要时制定补充条例,并根据需要修订或废止从加利福尼亚州卫生与公众服务局转移至该部门的、与第一部第一章第9.5条(自第11135条起)相关的条例。
(2)CA 政府 Code § 12935(a)(2) 根据本部分履行理事会的所有其他职能和职责。
(b)CA 政府 Code § 12935(b) 在州内任何地点召开会议,并在该部门的任何办公室履行职能。
(c)CA 政府 Code § 12935(c) 设立或向任何咨询机构和调解委员会(无论是地方性的还是其他形式的)提供技术援助,只要其判断认为这将有助于实现本部分的目的;并授权它们研究在所有人际关系领域或特定领域中的歧视问题,或在本部分所列举的特定就业歧视案例中,或在本部分所列举的特定住房歧视案例中的歧视问题;并通过社区努力或其他方式,促进州内各群体和人口组成部分之间的善意、合作和调解;并向民权理事会提出制定一般政策和程序的建议,但执行该部门调查、起诉和争议解决职能和职责的程序性规章和条例除外。这些咨询机构和调解委员会应由代表性人员组成,无偿服务。
(d)CA 政府 Code § 12935(d) 举行听证会,发布出版物、调查和研究结果,并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报告,只要其判断认为这将有助于实现本部分的目的,促进善意、合作和调解,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非法歧视,或在加利福尼亚州推进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