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职责保证返程示范项目
Section § 14171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创建并管理“保证返程示范项目”。他们需要制定标准和指南,包括什么条件使某人有资格获得返程。一旦这些获得批准,该项目就会付诸实施。
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设立并管理保证返程示范项目。部门应为该示范项目制定标准和指南,包括返程资格的定义,并且,在这些标准和指南获得主任批准后,应实施该项目。
保证返程 示范项目 项目实施
Section § 14173
这项法律规定,当个人或组织想要申请拨款时,部门将制定他们必须使用的表格。部门还将制定关于谁可以申请这些拨款的规则,并建立检查拨款资金如何使用的标准。
拨款申请表 拨款资格标准 拨款项目
Section § 14174
这项法律在加州的州金库中设立了保证返程基金。它允许在1991年和1992年每年最多使用15万美元,用于发放补助金,并支付与某些州项目相关的费用,以及总务部和交通部的行政开支。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保证返程基金。特此从该基金中拨款,金额不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适用于1991年和1992年的每个日历年,用于根据本条规定发放补助金,以及用于第5.5部分第8.5章(从第14925条开始)的目的,包括总务部和交通部在管理本条和该第8.5章方面的费用。
保证返程基金 州金库 年度拨款
Section § 14175
本法律条款规定,涉及交通管理的项目可获得拨款。这些拨款为单一雇主项目提供最高5,000美元,为涉及多个雇主的项目提供最高15,000美元。这些拨款的合格接受者包括地方政府实体、交通管理组织、推广拼车的协会、有交通计划的雇主以及提供交通服务的非营利组织。
对于涵盖单一雇主的项目,拨款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对于涵盖多个雇主的项目,拨款不超过一万五千美元 ($15,000)。这些拨款可提供给公共和私人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14175(a) 地方政府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区。
(b)CA 政府 Code § 14175(b) 交通管理组织以及为促进高载客量车辆通勤而成立的其他协会。
(c)CA 政府 Code § 14175(c) 拥有既定交通管理计划的雇主和雇主团体。
(d)CA 政府 Code § 14175(d) 提供交通管理服务的非营利组织。
交通拨款 单一雇主项目 多雇主项目
Section § 14176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或私人实体申请拨款,以启动或运营帮助公共交通或共享通勤方式常规用户的项目。要获得资助资格,项目必须提供免费或少量收费的返家交通服务,费用不得超过用户通常支付的出租车或租车等交通费用。此外,项目必须在一年后展示其有效性,例如是否增加了公共交通的使用。他们还必须制定明确的政策,说明谁可以使用返程选项以及如何操作。
(a)CA 政府 Code § 14176(a) 公共或私人实体可向部门提交项目提案和拨款申请,以资助拟议项目的开发和初期运营。
(b)CA 政府 Code § 14176(b) 为获得资助资格,拟议项目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政府 Code § 14176(b)(1) 服务公共交通或高载客量车辆通勤模式的常规用户。
(2)CA 政府 Code § 14176(b)(2) 提供免费或象征性收费的交通服务,费用不得超过用户通常通过出租车、租赁汽车、车队车辆或护送服务等方式用于上下班交通的费用,送至用户家中或其他约定地点。
(3)CA 政府 Code § 14176(b)(3) 同意在收到拨款后一年内向部门报告项目有效性,具体表现为:
(A)CA 政府 Code § 14176(b)(3)(A) 使用保障返程计划的参与者人数。
(B)CA 政府 Code § 14176(b)(3)(B) 项目是否增加了使用单人驾车通勤替代方案的通勤者人数。
(4)CA 政府 Code § 14176(b)(4) 制定书面政策,明确使用保障返程选项的资格和程序。
公共交通用户 高载客量车辆通勤 拨款申请
Section § 14178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申请该计划拨款的人,必须提供与所申请金额等额的配套资金。拨款和配套资金的总额,必须仅用于保证返程计划,具体细节在法律的另一部分有详细说明。
任何拨款的金额,拨款申请人应当以一比一的比例进行匹配。获批的资金连同配套资金,应当仅用于第14180条所规定的保证返程计划的目的。
拨款匹配 一比一匹配 拨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