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活动
Section § 14030
这项法律概述了该部门在加利福尼亚州交通方面的职责。该部门与地方和区域机构合作,制定平衡的交通规划和政策,以实现人员和货物的运输。它协助公共和私人交通服务开发跨不同模式(如公路、铁路和海运)的综合系统。它致力于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和联邦资金来满足交通需求。该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营立法机关指定的交通系统,但未经立法机关特别批准,不能独立管理海运或航空项目。它还进行交通研究,就住房和交通的一致性进行合作,并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职责。
Section § 14031
这项法律允许州长、指定的秘书和一个部门与联邦政府合作,接收和使用联邦资金用于大众运输项目。他们可以签署协议、管理资金,并根据联邦指导方针处理这些资金所需的一切事务。
此外,该法律允许该部门进行旨在改善大众运输的研究、开发和项目,以及进行技术研究,只要他们遵守州或联邦法律。
Section § 14031.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或地方机构,在公司竞标联邦资助的公共交通项目时,如果这些公司超出了关于使用美国制造产品的“购买美国货”要求,就可以给予它们特殊考虑。各机构有权自行决定如何适用这些优先权。总务部负责制定州机构应如何使用这项法律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14031.5
这项法律在州交通基金中设立了大众运输周转账户,最初从另一个交通账户获得100万美元的资金。该账户用于预先购买车辆,以加快获得《城市大众运输法》联邦资助的地方交通项目的车辆交付。这些预先购买有助于避免延误。交通部门会记录所有此类拨款,并确保它们能从联邦和地方资金中获得全额报销。该系统仅在有相关联邦资金可用的年份才运作。
Section § 14031.6
这项法律要求州长在州预算中提出拨款,用于通勤和城际客运服务的运营成本和改进。这些资金来源于交通规划和发展账户或其他合适的来源。交通部负责通过既定的公共交通资本改进流程,为通勤和城际线路的改进申请资金。但是,这不适用于专门用于公路目的的某些债券资金。
Section § 14031.7
Section § 14031.8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交通部长每年必须决定有多少州政府资金可用于城际客运铁路服务。这些资金随后根据一份列明所提供服务的协议分配给一个联合权力委员会。该委员会或地方实体可以使用额外资源来扩大或维持铁路服务,并且如果地方资金用于州级铁路服务变更,则必须进行投票。该部门可以根据协议向委员会提供支持服务。控制运营成本包括与美铁的成本分摊合作,并可能与美铁或其他运营商签订合同。应建立统一的绩效标准来管理成本和提高效率。对这些标准的任何必要修改必须在指定日期前完成。此外,除非接驳巴士服务不具成本效益,否则不应停止。
Section § 14032
本节规定,部门必须就各种与交通相关的主题向委员会提供报告和分析。这些主题包括审查和评估区域交通规划以发现冲突,识别州内当前和未来的交通问题,以及估算年度和五年期内可用于交通的联邦和州资金。此外,部门还必须根据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专项研究和处理其他事项。
Section § 14032.5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帮助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制定和改进区域交通规划。他们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和其他形式的协助,只要部门主任和规划机构都认为有必要。这有助于确保这些机构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14032.6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利用其现有资源,收集和分析交通拥堵数据。当区域交通规划和管理机构(如拥堵管理机构和公共交通机构)提出请求时,他们必须提供这些信息。
Section § 14032.7
每年,交通部门必须公布一份未来五年后计划的主要新设施、交通导轨和改进项目清单。
该清单应在1月10日前分享给交通委员会和规划机构。各机构有直到4月1日的时间来审查并对清单提出意见。交通委员会随后将考虑这些意见,并可以对清单进行修改,最终版本应在7月1日前通过。此外,从1981年开始,部门必须定期向各机构更新项目进度。
Section § 14033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2018年1月1日前更新《公路设计手册》,以纳入“完整街道”设计理念。“完整街道”是一种道路设计方法,旨在确保所有使用者的安全和可达性,包括行人、骑自行车者和公共交通乘客。
Section § 14034
本法律条款涉及规划和实施新的通勤铁路服务的流程。首先,当提议新的通勤铁路服务时,该部门必须与地方县交通委员会和交通规划机构进行协商。这些地方机构有机会在公开听证会上审查并就优先项目清单发表意见。此外,在任何资金分配决定在公开听证会上作出之前,他们必须至少提前20天收到通知,以便他们能够参与决策过程。
Section § 1403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国家铁路客运公司签订协议,提供客运铁路服务。他们可以根据需要延长、升级或增加客运铁路服务。这包括与铁路公司达成协议,使用轨道和设施。
此外,部门可以在加州特定的走廊沿线建造或租赁铁路客运站和设施,以改善旅客出行便利性。他们可以加强圣华金线等特定线路的服务。此外,蒙特雷县可以参与与旧金山-圣何塞-蒙特雷走廊相关的合同。
Section § 14035.1
Section § 14035.2
本法律条款阐明,加州立法机构希望交通部门制定有效政策,以运营连接火车站的接驳巴士服务。部门应采用现代营销策略来推广新旧线路,类似于航空公司宣传新服务的方式。交通部门必须评估乘客需求,确保巴士线路在财务上可行,并应修改或取消在合理时间内未能实现盈亏平衡的线路。接驳巴士需要监测其成本效益和有效性,并且标识应清晰。此外,如果联邦乡村交通资金可用,应支持这些巴士服务,确保它们与火车站的火车时刻表保持一致。
Section § 14035.3
Section § 14035.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运输公司签订协议,提供接驳服务,帮助人们往返铁路和巴士客运站。他们还可以支持连接小型社区与1980年客运量少于一百万的机场之间的巴士线路。“非城市化社区”是指根据1980年政府标准不符合城市区域条件的城市或地区。
此外,部门有能力建设、购买、租赁、改善和运营连接不同客运方式的巴士客运站和设施。
Section § 14035.7
Section § 14035.9
Section § 14035.55
本法律鼓励城际客运铁路和巴士服务合作,为公众提供整合和协调的交通服务。交通部可以资助合作项目,以在巴士和铁路服务之间建立无缝连接,确保高效的时刻表、路线、票务和预订。
联合权力机构(JPA)负责管理此类服务,并且在与私人巴士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咨询本地交通运营商。JPA必须努力协调现有私人服务与火车连接,并清楚记录任何差异。
本法律允许通过这些项目资助的巴士运载乘客,即使这些乘客不使用火车服务。州机构和交通运营商可以签订收入分成和票务销售协议,以提高连接性。
此外,JPA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乘客数量以及这些服务对现有私人服务的影响等详细信息,报告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1日,该要求将于2027年失效。
Section § 14035.57
这项法律鼓励各交通机构和私人巴士公司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改善圣克鲁斯和圣何塞之间的客运巴士服务,主要集中在17号公路上。他们应该制定一份协议,概述资金、资本需求和运营方面的长期解决方案。目标是通过潜在地整合和协调包括铁路和巴士运营商在内的不同服务提供商的努力,来提升公共交通服务。
Section § 14035.65
Section § 14036
加州交通部需要制定一份州铁路计划。这份计划在最终确定前六个月,需要提交给加州交通委员会征求意见。该计划必须符合联邦关于客运铁路投资和改进的标准。它应概述一个涵盖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通勤铁路的综合客运铁路系统,并说明未来十年的服务水平和资金优先事项。
计划中必须包含过去和预计的支出、绩效评估以及票价政策等详细信息。此外,它还应审查现有铁路系统,并分析货运铁路服务改进、环境影响、融资和系统缺陷。
最终计划在获得批准后,将提交给各个州级机构,并每五年更新一次。
Section § 14036.1
本法律条款鼓励交通部门向其服务范围内的城市大学生推广铁路和巴士服务。该部门可以与学院和大学合作制作并分发宣传材料,并可与 (Amtrak) 合作,为学生往返家庭和学校的行程开发折扣多次乘车计划。大学生被视为一个重要群体,但他们往往不了解这些交通选择,因此有效的营销应针对这一人群,并使用经济实惠的方法。该部门必须在其铁路客运发展计划报告中包含这些营销工作。
Section § 14036.4
Section § 14036.5
本条规定,负责城际铁路和相关巴士服务的部门必须确保完整的火车和巴士时刻表被纳入全国性的交通时刻表出版物中。但是,如果美国国铁(Amtrak)已经将这些时刻表包含在其全国性时刻表中,并且该部门自己的加州时刻表也已发布,那么该部门就不必再单独发布这些时刻表。
Section § 14036.6
本节强调加州有意创建一种“加州通票”,这种通票允许在特定铁路和公共交通服务上,在固定期限内以固定价格无限次旅行,类似于其他地区成功的模式。
其目的是通过单一支付方式简化票务系统,从而促进旅游业发展,并提供便捷、无拥堵的交通选择。
该法律要求州交通部门调查并,如可行,实施这种通票,使其覆盖州政府资助的铁路和巴士线路、通勤铁路以及公共交通。它还讨论了各种通票形式,例如连续日通票或在较长时间段内激活的弹性通票。
该部门必须与交通运营商合作,在推出通票之前决定并批准收入分配方式,并有效推广该通票。此外,允许采取临时营销措施来增加现有服务的乘客量。
Section § 14036.7
Section § 14036.8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交通部必须参与一项名为“生命守护行动”的公共安全计划,以提高铁路安全意识。该计划包括为学生创建教育项目,讲解铁路的危险和列车的特性。最初,该计划将重点关注高速列车运行的区域,例如“国会走廊”。
交通部还必须在学校附近、距离铁路1,000英尺以内的地方提供安全标志,特别是那些列车速度显著增加的区域。这些标志必须包含图片和国际公认的符号,以警示列车危险,并应放置在铁路的学校一侧。
“学校”被定义为提供幼儿园至12年级课程的学校。安装这些标志不会改变州政府或铁路财产所有者在与标志相关的伤害或损害方面的法律责任。
Section § 14036.9
Section § 14037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门将原用于铁路和公交运营的资金,用于维护或小幅改善与这些服务相关的基础设施。这些改善项目必须是次要的,其定义标准与次要公路项目的定义类似。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提升铁路或公交服务的运营效率。
Section § 14038
交通部可以购买、出售和租赁铁路客车、机车,并负责铁路线路及相关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它还可以与私营公司合作开展这些项目。如果铁路公司不允许进行必要的安全和效率改进,公共事业委员会可以在60天内命令其执行。
任何使用本条规定资金改进的设备或设施,将根据与交通部达成的协议条件,成为获得资金的实体的财产。标准的公共合同规定(第10295条)不适用于此。
出售铁路车辆所得的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门基金,用于未来购买客运设备。
Section § 14038.1
Section § 14038.2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获取加州铁路客运项目开发和实施所需的财产。为此,他们可以通过购买、租赁或使用征用权,即合法地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征用程序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
这项法律赋予铁路客运项目与州公路项目同等重要的地位,并授予该部门必要的权力来支持这项工作。如果项目所需的资源超出该部门现有能力,他们可以聘请外部机构提供工程和技术服务。
Section § 14038.3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在阿拉米达走廊运输管理局需要的情况下,征用洛杉矶县内铁路公司拥有的私人土地,用于其建设项目。他们可以通过一项称为“征用权”的程序来完成此事。
Section § 14038.5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门在收到特定交通机构的请求并经委员会批准后,收购并可能重建铁路货运线路,使其成为货运和客运联合轨道交通线路。此外,部门可以制定将废弃铁路线路改造为双用途的计划,并为此与私营公司合作。如果区域机构提出请求并获得公共事业委员会的批准,部门还被允许制定恢复客运铁路服务的程序。
Section § 14040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与铁路公司签订合同,规定如果州政府的资金被用于在铁路公司的财产上建造、改进、维修或购置轨道或信号装置,那么这些资产将成为该铁路公司的财产。
Section § 14041
Section § 14050
Section § 14051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交通部门在公路建设项目中促进宽带部署的作用。它明确定义了哪些实体符合“宽带提供商”以及“从事宽带部署的公司或组织”的资格。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后启动的、符合条件的公路项目,交通部门必须通过其网站通知相关公司,以鼓励合作安装宽带管道。这些公司随后可以与交通部门合作,在可能的情况下增设宽带基础设施。到2018年1月1日,交通部门必须制定出沿州公路安装这些管道的指导方针。对于由2021年特定预算项目资助且位于优先区域的项目,交通部门还必须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协商,确保施工中包含支持光纤的基础设施安装。
Section § 1405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相关部门编制一份州属桥梁清单,这些桥梁需要更新或更换,以符合1991年1月1日生效的抗震安全标准。对于每座桥梁,部门必须确定工程工作何时可以开始,并估算改造或更换桥梁所需的成本。
部门的任务是制定一份详细的多年计划和时间表,以尽快完成这项工作,并估算年度和总成本。该计划必须在1991年1月1日前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
该法律还表明立法机关打算为这项工作提供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