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城际铁路协议
Section § 14070
本节解释了法律中某些术语的含义。当法律提及“委员会”或“联合权力委员会”时,它指的是负责管理特定区域城际客运铁路服务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政府法典中的某些条款设立的。“秘书”一词指的是交通部长。
Section § 14070.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联合权力委员会在秘书批准的情况下,从交通部门接管城际客运铁路服务的管理职责。委员会将管理该服务以及相关的巴士服务,而交通部门仍负责预算规划。这项协议可以在2014年6月30日之后、但不迟于2015年6月30日开始,最初为期三年。如果到2015年6月30日未能达成协议,秘书必须向州长和州议会提交报告并提出建议。此外,委员会必须证明其能够达到秘书设定的绩效标准。
Section § 14070.4
本法律规定了部门与联合权力委员会之间机构间转让协议的要求。它明确了职责转移的条件、资金细节、服务水平以及铁路和巴士服务的协调方法。机构间协议必须说明资金如何管理、各方职责以及服务如何协调。它还涉及州有列车和设备的使用,以及委员会的审计和财务职责,包括如何处理资金短缺和绩效审查。
联合权力委员会需要提交一份年度商业计划,详细说明州资金的使用和服务改进计划。该计划应与之前的州铁路计划保持一致,并包括绩效目标以及州和地方服务资金的独立核算。本法规保证在最初三年内维持基本服务水平,并允许服务扩展。任何资金或服务的调整都应涉及地方资源,但前提是获得地方机构的批准。
Section § 14070.6
Section § 14070.7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和洛桑铁路走廊机构通过竞争性招标建立合作关系,管理洛桑走廊上的城际客运铁路服务。他们可以与美铁公司或其他合法组织签订合同,但这些协议不得与部门现有的合同冲突。如果洛桑机构通过协议接管成为主要赞助方,它将根据联邦法律成为负责铁路服务的州政府机构。运营这些服务的承包商在劳资关系方面必须遵守联邦《铁路劳工法》。此外,第14070.6节的规定不适用于洛桑走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