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专用大众运输导轨系统
Section § 14080
本法律为其特定语境定义了两个重要术语。首先,“公共实体”的定义与另一部法律条文中的定义相同。其次,在此语境下,“州资金”指来自非联邦的资金,这些资金来源于州交通基金、州属交通设施的通行费,以及由这些来源支付的债券资金。
Section § 14081
Section § 1408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在缺乏完成上一节中约定的某些服务所需的全部专业知识时,聘请外部专家。
Section § 14082.5
Section § 14083
Section § 14083.5
这项法律规定,当部门根据之前某项特定协议(依照第14081条达成)的约定从管理机构收到资金时,这些资金必须存入部门选择的州账户。随后,这些资金应根据早期协议中指定的用途,并遵循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已达成的条款来使用。
Section § 1408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一项协议(如相关章节所述)中,关于报销款项的支付存在分歧,并且主要相关方无法解决此问题,那么该问题必须提交给审计长。审计长将进行调查,听取双方意见,并就实际应支付的报销金额作出最终决定。
Section § 1408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公共机构如果获得州或联邦资金用于公共交通项目,在项目启动前必须准备某些文件供审查和批准。这些文件包括融资计划、开发进度表,以及涵盖项目管理、环境研究、工程、合同等诸多方面的政策和程序。这些文件必须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以确保在项目推进之前,所有内容都符合规定的政策和标准。
Section § 14085.5
本节限制了部门在监督项目开发方面的权限。他们的重点应放在审查和批准用于有效管理和开发项目的方法和系统,例如标准和程序,而不是项目的具体细节,如位置、设计、运输能力或服务特性,除非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
Section § 14086
本法律条款要求一个部门为第14085条制定遵循特定规定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和任何必要的审查应基于现代最佳实践,并且必须遵守州和联邦法律,以确保项目得到有效和高效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