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4460(a) 特此在部门内设立独立审计和调查办公室,以确保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460(a)(1) 部门以及从部门获得州和联邦交通资金的外部实体,正在高效、有效、经济地使用这些资金,并符合适用的州和联邦要求。这些外部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私营组织、地方交通机构以及通过与部门签订合同或通过部门管理协议或拨款获得交通资金的其他地方机构。
(2)CA 政府 Code § 14460(a)(2) 部门的项目运作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惯例,并得到有效、高效和经济的管理。
(3)CA 政府 Code § 14460(a)(3) 部门管理层正在实现部门优先事项,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管理有效的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并做出高效、有效和财务负责的交通决策。
(4)CA 政府 Code § 14460(a)(4) 交通部长、立法机构、加州交通委员会以及部门主任和首席副主任充分了解有关交通资金支出或部门项目和运营管理方面的欺诈、不当活动或其他严重滥用或缺陷。
(b)CA 政府 Code § 14460(b) 州长应任命审计和调查办公室主任,该主任任期六年,拥有监察长头衔,并须经参议院确认。监察长在该任期内不得被免职,除非有正当理由。免职监察长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并应包括免职依据。该书面文件应在免职时发送给参议院秘书和众议院首席书记,并应被视为一份公开文件。
(c)CA 政府 Code § 14460(c) 监察长被授予全权,负责维护全面、独立和客观的审计和调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14461节中描述的活动。
(d)CA 政府 Code § 14460(d) 为根据本节实现独立性和客观性,独立审计和调查办公室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14460(d)(1) 监察长应持续及时地向交通部长以及部门主任和首席副主任报告在其管辖下作出的所有审计和保密调查结果及建议。
(2)CA 政府 Code § 14460(d)(2) 监察长应至少每年一次,或应要求,向州长、立法机构和加州交通委员会提交一份监察长调查和审计结果及建议摘要。该摘要应发布在办公室的互联网网站上,并在向州长、委员会和立法机构发布后,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该摘要应包括但不限于监察长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监察长关于审计和调查的建议是否已由部门受影响的单位和项目或受影响的外部实体实施。该报告应根据第9795节的规定提交给立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