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4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交通部门内设立了一个独立审计和调查办公室,目的是确保交通资金得到妥善使用。它会检查交通部门以及其他获得州和联邦交通资金的实体(如地方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是否高效、合法地使用这些资金。

该办公室由州长任命的一位主任领导,他被称为监察长,任期六年,并且只能因正当理由被免职。这个办公室负责进行独立的审计和调查,以确保问责制。

这些审计的发现和建议会定期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众报告,指出任何重大问题以及这些建议的落实情况。

(a)CA 政府 Code § 14460(a) 特此在部门内设立独立审计和调查办公室,以确保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460(a)(1) 部门以及从部门获得州和联邦交通资金的外部实体,正在高效、有效、经济地使用这些资金,并符合适用的州和联邦要求。这些外部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私营组织、地方交通机构以及通过与部门签订合同或通过部门管理协议或拨款获得交通资金的其他地方机构。
(2)CA 政府 Code § 14460(a)(2) 部门的项目运作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惯例,并得到有效、高效和经济的管理。
(3)CA 政府 Code § 14460(a)(3) 部门管理层正在实现部门优先事项,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管理有效的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并做出高效、有效和财务负责的交通决策。
(4)CA 政府 Code § 14460(a)(4) 交通部长、立法机构、加州交通委员会以及部门主任和首席副主任充分了解有关交通资金支出或部门项目和运营管理方面的欺诈、不当活动或其他严重滥用或缺陷。
(b)CA 政府 Code § 14460(b) 州长应任命审计和调查办公室主任,该主任任期六年,拥有监察长头衔,并须经参议院确认。监察长在该任期内不得被免职,除非有正当理由。免职监察长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并应包括免职依据。该书面文件应在免职时发送给参议院秘书和众议院首席书记,并应被视为一份公开文件。
(c)CA 政府 Code § 14460(c) 监察长被授予全权,负责维护全面、独立和客观的审计和调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第14461节中描述的活动。
(d)CA 政府 Code § 14460(d) 为根据本节实现独立性和客观性,独立审计和调查办公室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14460(d)(1) 监察长应持续及时地向交通部长以及部门主任和首席副主任报告在其管辖下作出的所有审计和保密调查结果及建议。
(2)CA 政府 Code § 14460(d)(2) 监察长应至少每年一次,或应要求,向州长、立法机构和加州交通委员会提交一份监察长调查和审计结果及建议摘要。该摘要应发布在办公室的互联网网站上,并在向州长、委员会和立法机构发布后,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该摘要应包括但不限于监察长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监察长关于审计和调查的建议是否已由部门受影响的单位和项目或受影响的外部实体实施。该报告应根据第9795节的规定提交给立法机构。

Section § 14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监察长权力,审查、审计和调查州交通资金的使用情况,特别是与负责这些资金的部门相关的事宜。独立审计和调查办公室被授予完全权限,可以查阅该部门以及任何其他接收州和联邦交通资金的实体的记录。该办公室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审查、复制和检查审计或调查所需的所有文件,任何相关官员或雇员都必须遵守其要求。

Section § 14462

Explanation

监察长可以查阅用于审计或调查的机密记录,除非有特定法律禁止。此类信息仍属机密,不放弃任何特权。机密记录包括受特权或法律保护的记录。

该办公室用于支持审计的文件在报告公开后至少三年内不得销毁。虽然大多数记录是公开的,但个人文件如果书面请求保密,可以保持私密,除非请求被撤回或另有命令。

未发布的审计相关文件、未用于支持任何报告的文件、为防止报复而保密的公职人员调查,以及调查档案均不公开。但是,关于已证实的不当政府行为的公开报告可以发布,同时对所涉雇员的身份保密。如果有利于国家利益,监察长也可以发布调查结果。

(a)CA 政府 Code § 14462(a) 监察长可以获取根据第14461条进行的任何审计、评估、调查或审查过程中获得的机密记录或财产,除非某项法律明确提及并禁止监察长根据第14461条查阅、审查和复制任何记录或财产。监察长在进行任何审计、评估、调查或审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或文件,须遵守适用于提供该信息或文件的部门或受本章约束的外部实体的雇员或官员的任何信息或文件发布限制。根据本条提供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特权保护的机密信息,不构成对该特权的放弃。
(b)CA 政府 Code § 14462(b) 就本条而言,“机密记录或财产”指因法定特权、普通法特权或任何其他法律而依法可以保密的记录或财产。
(c)CA 政府 Code § 14462(c) 独立审计与调查办公室在审计报告向公众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销毁任何用于支持已完成审计的文件或备忘录。该办公室所有与其工作相关的账簿、文件、记录和信函均为受《法典》第1卷第10分部(自第7920.000条起)约束的公共记录,并应存档于监察长的任何常设办公室,但以下任何项目或包含这些项目的文件不得由监察长或监察长雇员向公众发布:
(1)CA 政府 Code § 14462(c)(1) 任何向监察长提供协助的人员的个人文件和信函,当该人员已书面请求将其文件和信函保密时。如果书面请求被撤回,或根据监察长的命令,这些文件和信函应成为公共记录。
(2)CA 政府 Code § 14462(c)(2) 与任何未完成的审计相关的的文件、信函、备忘录或任何实质性信息。
(3)CA 政府 Code § 14462(c)(3) 与已完成审计相关的、但未用于支持该审计产生的任何报告的文件、信函或备忘录。
(4)CA 政府 Code § 14462(c)(4) 监察长认为应保密的任何对公职人员的调查,以防止公职人员回应调查后遭到报复。
(5)CA 政府 Code § 14462(c)(5) 任何调查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调查档案和工作成果,但监察长在认为有必要维护国家利益时,可以发布已证实存在第8547.2条所定义的不当政府行为的调查公开报告,同时对所涉雇员的身份保密。监察长在认为有必要维护国家利益时,也可以发布根据本章进行的调查所产生的任何调查结果或支持这些调查结果的证据。

Section § 14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阻碍或干扰总检察长的工作属于轻罪。如果您有以下行为,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不允许查阅办公室记录;在审计期间试图欺骗或阻碍总检察长;在调查期间篡改记录;或在总检察长的机密文件完全发布之前对其处理不当。

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构成轻罪,可处县监狱监禁,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或处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a)CA 政府 Code § 14463(a) 未能或拒绝允许总检察长检查、查阅或复制其办公室的记录、档案、文件、账目、报告、信函、现金抽屉或现金,或以任何方式干扰根据本章进行的此类检查。
(b)CA 政府 Code § 14463(b) 干扰、意图欺骗或诈骗,或阻碍总检察长根据本章执行审计、评估、调查或审查。
(c)CA 政府 Code § 14463(c) 在根据本章进行的任何审计、评估、调查或审查之前或期间,篡改、更正、更改或修改记录、文件、账目、报告或信函。
(d)CA 政府 Code § 14463(d) 在最终报告发布之前且未经总检察长明确许可的情况下,分发、复制、发布或未能妥善保管总检察长与根据本章接受审计、评估、调查或审查的实体之间交换的机密草稿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