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辅助联合立法退休委员会
Section § 10600
这项法律承认加州州政府、学校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员退休金制度的复杂性。它强调了由于这些制度对成本和员工权利的影响,需要对它们进行持续审查和协调。该法律旨在通过成立一个联合立法委员会来支持这一审查过程,该委员会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建议,特别是关于如何管理雇主和雇员的缴费以提高投资回报。
Section § 10601
这项法律设立了联合立法退休委员会,其职责是调查和评估加州公共雇员退休制度的福利、计划、财务状况、运作方式、投资和程序。委员会还会审查相关的法律和退休领域的趋势。它可以在州内任何地方开展工作,并在立法会议期间或休会期间持续运作。任何影响公共雇员退休制度的新法案都必须提交给该委员会审查。
Section § 10602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一个特定委员会由来自参议院和众议院多个委员会的成员组成,这些委员会涉及银行、商业、劳工和政府事务。委员会成员的选拔遵循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议事规则》中规定的程序。该委员会负责选举自己的主席。如果一名成员任期届满但未连任,其职位将被视为空缺,并且空缺将按照《联合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填补。
Section § 10603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制定自己的规则,并设立更小的团体,即小组委员会,以处理诸如研究、调查或听证会等具体任务。委员会必须遵守另一套规则,即适用于调查委员会的第 36 条规则中概述的特定程序。此外,委员会必须在参议院和众议院赋予其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内运作,并遵守与委员会相关的宪法指导方针。
Section § 10604
本法律条款赋予委员会雇用并决定所需雇员薪资的权力。该委员会的财政支持来自议会和参议院的应急资金,其方式类似于其他立法联合委员会的资金来源。
Section § 10605
本法律条款规定设立一个专家委员会,负责监督养老金系统。该委员会由来自公务员退休系统、教师退休委员会以及公司、市和县级其他养老基金经理的各类领导和专业人士组成。此外,委员会将聘请一名独立精算师作为顾问。委员会成员的必要开支将获得报销。
Section § 10606
每年三月的最后一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和教师退休系统的重要相关方以及州司库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此次会议的目的是评估这些系统的表现,并审查其年度和财务报告。
此外,州司库还需分析并报告这些系统如何管理其投资,并将这份分析报告的副本提交给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