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0271(a) 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参议院议员;一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众议院议员;六名由州长任命的额外成员;立法顾问;任何非委员会成员但因在委员会任职而被选为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终身成员的人;以及任何非委员会成员但曾担任委员会成员(非州长任命)至少五年的人。
(b)CA 政府 Code § 10271(b) 被任命到委员会的立法机关议员应根据任命机构的意愿任职,并应参与委员会的活动,但其参与程度不得与其作为立法机关议员的职位相冲突。就本条而言,立法机关议员应组成一个负责本条主题的联合临时调查委员会,并应拥有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规则赋予此类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