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立法顾问局内设有一个统一州法委员会。

Section § 1027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包括:一名参议员、一名众议员、六名由州长任命的成员、立法顾问、任何曾在此委员会任职并被选为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终身成员的人,以及任何非州长任命但已在该委员会任职至少五年的人。

委员会中的立法机关成员的任期由任命他们的机构决定,他们可以参与委员会的活动,但前提是不能与他们的立法职责冲突。他们还充当一个联合临时委员会,拥有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规则规定的调查权力。

(a)CA 政府 Code § 10271(a) 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参议院议员;一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众议院议员;六名由州长任命的额外成员;立法顾问;任何非委员会成员但因在委员会任职而被选为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终身成员的人;以及任何非委员会成员但曾担任委员会成员(非州长任命)至少五年的人。
(b)CA 政府 Code § 10271(b) 被任命到委员会的立法机关议员应根据任命机构的意愿任职,并应参与委员会的活动,但其参与程度不得与其作为立法机关议员的职位相冲突。就本条而言,立法机关议员应组成一个负责本条主题的联合临时调查委员会,并应拥有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规则赋予此类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10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的每位受任命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是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现任成员;是获准在美国其他州的最高法院执业的人员;或者是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的法官。

委员会的每位受任命成员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政府 Code § 10272(a) 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信誉良好成员。
(b)CA 政府 Code § 10272(b) 获准在美国任何其他州的最高法院执业的人员。
(c)CA 政府 Code § 10272(c) 本州记录法院的法官。

Section § 10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长选入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将任职四年,直到有其他人被选中并正式接替该职位。

州长任命的委员会每位成员的任期为四年,直至继任者被任命并符合资格为止。

Section § 10274

Explanation
如果州长任命的职位空缺了,州长就要负责任命一个人来完成剩下的任期。

Section § 1027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本委员会的成员,您可以再次被任命,继续任职。

委员会成员有资格连任。

Section § 10276

Explanation

委员会成员不领取薪水。但是,他们在处理委员会公务时,每天可以获得100美元。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任何实际和必要的开销也会得到报销,包括差旅费。

委员会成员不得因其成员身份而获得报酬,但在处理委员会公务期间,每日可获得一百美元 ($100)。此外,每位成员在履行职责时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应予报销,包括实际且必要的差旅费。

Section § 102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参与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的活动。它还允许立法顾问为委员会分摊的会议费用提供资金,具体金额将根据加州人口与其他州人口的比较来确定。

Section § 102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至少每两年在州内某个地方举行一次会议。在这些会议期间,委员会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秘书。这些当选的官员将任职两年,或者直到新的官员当选并具备资格。

Section § 1027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的会议。他们参加会议时,这将被视为其正常工作的获准或授权请假。

Section § 10280

Explanation
委员会负责在各种议题上,当州法律的统一被认为有益且可行时,鼓励这种统一。

Section § 102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努力促使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建议的统一法案在加州获得通过。此外,委员会还应提出为实现本条目标所需的其他法律或行动。

Section § 1028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委员会应定期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报告应包括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以及他们对新法律或现有法律修改的任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