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00

Explanation
立法顾问局是加州政府的一部分。它由加州立法顾问领导,这位顾问是一名高级行政官员。

Section § 10201

Explanation
在每次常会开始时,立法机关的两院必须共同同意选出一位立法顾问。这位顾问将一直任职,直到有新的顾问被选出并正式接替其工作。

Section § 10202

Explanation

如果立法顾问的职位在立法机关休会期间出现空缺,一个特别小组将临时选出一人填补空缺。这个小组包括州议会和参议院的领导人,例如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拨款委员会主席。他们选出的人将任职,直到立法机关重新开会并能作出正式任命。

如果立法机关休会期间出现空缺,一个由州议会议长、州议会临时议长、参议院临时议长以及参议院拨款委员会主席组成的委员会,应选任立法顾问,任职直至立法机关开会时对该职位作出正式选任。

Section § 10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立法顾问的选任应仅基于其胜任工作的能力,而不应考虑其政治党派背景。

Section § 10204

Explanation
加州的立法顾问年薪为25,000美元,如果联合规则委员会决定,薪水可能会更高。此外,立法顾问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所有实际费用都将获得报销。

Section § 10205

Explanation

立法顾问有权雇用并决定其运作所需员工的薪酬。立法顾问局的雇员有权享受与立法机关雇员类似的福利,这些福利由拨款预算提供。此外,立法顾问及其员工与立法机关在同一天休假,以确保一致性。

(a)CA 政府 Code § 10205(a) 立法顾问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雇用并确定其认为有效开展其负责工作所必需的专业助理、文职人员及其他雇员的薪酬。
(b)CA 政府 Code § 10205(b) 立法顾问和立法顾问局的雇员,在为支持立法顾问局而拨付的资金包含用于该目的的资金的范围内,应享有提供给立法机关任一议院雇员的任何或所有雇员福利。本款授权的福利应是法律任何其他规定授权的任何其他雇员福利的补充。
(c)CA 政府 Code § 10205(c) 尽管有第19853条 (c) 款的规定,立法顾问和立法顾问局的雇员应在立法机关遵守该假日的同一天,遵守根据第19853条 (c) 款指定且立法机关也遵守的任何假日。

Section § 102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立法顾问局(LCB)特殊权力,以管理局内与信息技术相关的职位。它允许立法顾问局在遵守州择优原则的前提下,分配职位、组织考试和进行招聘。

立法顾问局可以根据2003年的一个示范项目,使用特定的信息技术职位分类,并将其归入更广泛的类别,如主管、专家和技术员。州人事委员会可以修改这些类别并调整职位级别,其中一些决策权可以下放给立法顾问局。

现有雇员在被重新分配到新职级时,将保留其公务员身份。立法顾问局可以为信息技术职位举行竞争性考试,并根据既定程序或州人事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任命,确保候选人的公平排名。

(a)CA 政府 Code § 10205.1(a) 尽管有第18523、18900、18901、18930、18930.5、18931、18933、18936、18937、18938.5、18939、18950、19050、19052、19054、19054.1、19057、19057.1、19057.2、19057.4、19081和1910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第1款(b)项的择优原则相符,立法顾问局任命机构可根据本条规定,将人员分配到不同职级和薪级,进行考试,并进行任命。本条的目的是改进立法顾问局下属立法数据中心的管理,并为立法顾问局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反映信息技术行业的特点。
(b)CA 政府 Code § 10205.1(b) 立法顾问局任命机构可将本局原有的信息技术职级进行整合,利用信息系统主管/经理、信息技术专家和信息技术员的带状职级,这些职级是根据增加本条的法案第1条所述的示范项目,于2003年1月1日对本局生效的,这些职级可随后由州人事委员会修改,或纳入州人事委员会设立的其他信息技术职级。这些带状职级中的每一个特此划分为根据该示范项目于2003年1月1日存在于该职级中的薪级,这些薪级可由州人事委员会规定进行修改,包括将权力下放给立法顾问局任命机构。
(c)CA 政府 Code § 10205.1(c) 通过将权力下放给立法顾问局任命机构或以其他方式,州人事委员会应酌情将本局具有公务员身份的雇员分配到根据本条授权的适当职级和薪级,并应在不进行进一步考试的情况下,授予每位雇员在该职级和薪级中相同的公务员身份。
(d)CA 政府 Code § 10205.1(d) 立法顾问局任命机构可对本条所述的信息技术职级进行逐个职位的竞争性考试,并可按照《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二编第一部第一章第四分章第6条(自第549.70条起)所述的、于2003年1月1日生效的方式,或按照州人事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技术职位的任命。在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二编第一部第一章第四分章第6条(自第549.70条起)行使本款规定的权力时,立法顾问局任命机构应按照《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二编第一部第一章第二分章第4条(自第548.30条起)和第5条(自第548.40条起)规定的方式对每位考试候选人进行排名。

Section § 10206

Explanation
立法顾问的主要办公室设在萨克拉门托的州议会大厦,并且必须适当靠近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事厅。如果需要,立法顾问还可以在州内其他地方设立临时办公室,以方便立法者并更好地处理他们的工作。

Section § 10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议员与立法顾问之间,以及州长与立法顾问之间的沟通,在律师-客户关系下必须保密。这些文件,包括拟议法案、法律意见和分析,不被视为公共记录,除非相关议员或州长决定公布。如果前议员或前州长无法同意公布,立法顾问在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时可以披露信息。此外,当立法顾问就某项法案的合宪性或影响向州长提供意见时,必须将副本提供给该法案的主要提案人以及任何要求副本的共同提案人。

(a)CA 政府 Code § 10207(a) 立法顾问应与立法机关的每位议员就议员与立法顾问之间的沟通保持律师-客户关系,除非立法机关的规则另有规定。所有由此关系产生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立法顾问准备的拟议法案和修正案、分析、意见和备忘录,均不属于公共记录,除非立法机关的规则另有规定,或由为其准备材料的议员发布。当立法顾问认定公共利益有此要求时,可发布与无法签署发布文件的前立法机关议员之间的律师-客户关系所产生的任何材料。
(b)Copy CA 政府 Code § 10207(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0207(b)(1) 立法顾问应与州长就州长与立法顾问之间的沟通保持律师-客户关系。所有由此关系产生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州长手中待否决、批准或其他行动的任何法案的法律服务、关于向州长提供的任何法律意见的法律服务,以及在情况允许且州长要求下关于任何事项的法律服务,由立法顾问准备的这些材料均不属于公共记录,除非由州长发布。当立法顾问认定公共利益有此要求时,可发布与无法签署发布文件的前州长之间的律师-客户关系所产生的任何材料。
(2)CA 政府 Code § 10207(b)(2) 每当立法顾问向州长发布意见,分析当时在立法机关审议的法案或其他立法措施,或对该法案或措施所作或拟作的任何修正案的合宪性、运作或影响时,立法顾问应在原意见送达后,尽快向该法案或措施的第一署名作者送达两份意见副本,并应向任何其他要求副本的法案或措施作者送达一份副本。

Section § 10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立法顾问局的雇员(包括立法顾问本人)必须对尚未公开的信息保密。他们只有在将该事项提交给该局的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分享这些信息。

Section § 10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立图书馆必须将其资料,例如书籍和出版物,提供给该局。此外,加州大学、所有州机构和其他州组织在研究需要时,必须向立法顾问提供其记录、信息和协助。

Section § 102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立法顾问和该局的任何雇员均不得反对或推动立法。他们在立法事务上必须保持中立,具体细节详见自第10270节开始的第3条。

Section § 10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顾问及其助理主持宣誓并正式确认宣誓。这意味着他们有权从个人那里获取宣誓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