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证人
Section § 9400
在本法律条文中,“委员会”一词指参议院或众议院的任何委员会,两立法机构的联合委员会,或由这些团体组成的小组委员会。
Section § 9401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参议院、众议院或其任何委员会希望某人作为证人出庭,他们可以发出传票。但是,他们需要首先获得各自议院规则委员会的许可。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或委员会主席可以签发传票。
Section § 9402
传票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为有效:首先,它必须指明听证会是在参议院、众议院还是某个委员会举行。其次,它需要明确指向特定的证人。接着,它应清楚地说明证人必须出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最后,它必须由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或要求证人出席的委员会主席签署。
Section § 9403
在加州,任何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都可以送达传票。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递送要求某人出庭或提供证据的法律文件。
Section § 9404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委员会的成员在调查期间让证人宣誓。此外,如果委员会主席指定,其他被授权宣誓的人也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9406
Section § 9408
Section § 9409
如果证人收到传票后置之不理或拒绝出庭,警卫官可以将其拘留,并直接带到发出传票的参议院、众议院或委员会。授权这种逮捕的唯一文件是来自相关参议院、众议院或委员会领导人签署的决议,并由其行政官员核实。
Section § 9409.5
Section § 9410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参议院、众议院或委员会的程序中,关于证人和免于自证其罪的规则。如果证人尽管声称拥有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但仍被迫作证或交出文件,那么他们不能因这些证词或文件而被指控犯罪,伪证罪或藐视法庭罪除外。对于不需要亲自出庭的传票,证人可以通过通知特定官员来主张其特权,但如果证人被要求亲自出庭,该特权可能会被推翻。只有当证人尽管声称拥有免于自证其罪的特权,但仍必须作证或提供文件时,才会授予豁免权。
Section § 9411
加州政府法典的这一节规定,任何州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必须解雇在委员会面前犯下藐视行为的人员。此外,任何曾在委员会面前被认定犯有藐视行为的个人,都不得被这些州政府实体雇用或支付报酬。
该程序包括委员会告知相关个人此项规定,并将其藐视行为证明给州人事委员会和州审计长。一旦收到通知,州人事委员会必须将该个人的藐视状态告知所有州政府机构。
Section § 9412
如果你被要求作为证人出席参议院、众议院或任何委员会,但你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出席,这属于轻罪。如果你在场但拒绝宣誓、回答重要问题或提供必要文件,也同样适用。
如果立法机关成员被判犯有此类轻罪,他们不仅会面临法律惩罚,还会失去职位,并且不能再担任任何州政府职务。
Section § 9414
这项法律规定,干扰某人作为证人出席委员会作证是轻罪。如果你试图阻止某人作证或因此惩罚他们,你可能会面临法律麻烦。例如,仅仅因为某人是证人而威胁他们的工作或要求他们的雇主解雇他们是违法的。雇主也不能因为员工作证或可能作证而骚扰他们。然而,这项规定并不阻止雇主因其他合法原因解雇员工,也不阻止工会因与证人身份无关的原因要求解雇员工。